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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发展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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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发展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皖政〔*〕16号,以下简称省政府《通知》)精神,结合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42号)精神和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意识

各地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保护耕地,缓解土地供应矛盾,保证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全面准确理解把握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的精神实质、指导原则、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各项节约集约用地措施,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定,全面提高我市土地利用的总体水平。

二、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确保建设项目的合理用地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要求,积极研究促进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政策措施,确保各类建设用地的总规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使用计划的安排,进一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要全面贯彻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基本方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引导和鼓励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

三、认真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工作,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认真组织开展全国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确保调查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到位,按期完成调查任务。在此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工作,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利用状况、利用强度、综合承载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对低效利用的土地和空闲、闲置土地,要明确利用方向,采取措施促进土地提高利用的效率。

四、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保证闲置用地清理工作的落实

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要求,全面开展辖区内闲置土地清理,通过征收土地闲置费和征缴增值地价等手段,督促用地单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开发使用土地。

对于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构成闲置用地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对逾期不收回的,市人民政府将予以直接收回,并纳入本级政府土地储备。

对于已经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各地要加大供应力度,确保符合土地供应条件的建设用地在*年5月底前完成供应,避免因土地供应不及时造成土地闲置。

*年5月15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各辖区内的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和新增用地的供应情况向市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五、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范土地供应行为

合理控制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规模。所有出让土地应根据土地供应及建设情况,合理控制出让规模,缩短土地开发期限,杜绝囤积土地行为。要严格控制单宗土地出让面积。对于成片开发建设的土地,要统一规划,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分片供应。

凡房地产开发用地面积超过100亩以上,其他单宗地开发土地面积超过200亩以上的,土地供应方案须按省政府《通知》要求,先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完善和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行为。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竞价出让工作程序,并按程序组织实施。

各区县应认真编制出让年度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上报备案,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和按出让计划组织实施。竞价出让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所确定的时限和范围出让公告,不得减少期限和缩小公告范围,所有出让活动必须在规定时间和地点举行,不得擅自调整。

出让用地应当建立集体研定制度,设立土地市场管理机构,审查和批准土地出让方案。在集体审定出让方案时,规划部门除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外,还应当明确项目实施的开、竣工时间以及建设期限。项目的开、竣工时间以及建设期限国土部门应当在出让文件中予以告知,并在出让合同中载明和设定违约责任。

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秩序。严格执行净地交易制度。凡拟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必须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熟地。出让时必须做到土地权属清楚、面积准确、规划条件明确,且完成征地拆迁安置补偿。

继续完善和建立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将所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价出让活动集中在交易市场内进行。认真落实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规范,坚持出让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防止竞买人之间恶意串标、围标,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冲击土地交易场所,扰乱土地市场秩序。

严格执行竞买保证金和首付出让金比例。投标人、竞买人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原则上不得低于该宗地市场评估审定价的20%。首付出让金所占出让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0%;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应当在60日内缴清。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经土地市场管理机构批准。

强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督。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其国有土地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完善土地市场的准入监管,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对有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恶意串通参与土地竞价出让和闲置土地等违法违规记录,以及拖欠土地出让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资格,并适时列入“黑名单”范围,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在三年内禁止其参加*市内竞买活动。

加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后的监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建设、国土、发改等相关部门,在全面清理在建项目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加大监管力度,保证项目按期完成。规划部门应当做好规划条件执行情况的监管;建设部门应当做好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管;国土部门应当做好建设用地的监管;发改部门应当做好项目投资强度的监管。

凡已出让的建设用地,土地受让方应严格按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动工期限、土地用途和建筑容积率等履行开发建设义务。对进展缓慢,无法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实施开发的,要及时做好未开发土地的收回和变更出让合同的工作;对确实无力开发的,应当及时收回用地,重新出让。对已实施完成项目,要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凡经规划部门批准增加建筑面积的,必须依法补征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