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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推动企业上市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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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推动企业上市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力推进我市资本市场发展,加快我市企业上市步伐,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资本市场推动企业上市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做好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筹集社会资金的功能,是促进优化资源配置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重要手段,也是现代企业做大做强、提升产业层次、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途径,更是我市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举措。国内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为我市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创造了良好的发展条件和机遇。同时,随着我市进入工业化快速推进期,我市涌现了一批科技含量较高、成长性好、经营效益显著的优秀企业,上市条件已逐步成熟。目前,我市有上市意向的企业42家,其中亿纬锂能、九惠制药、华阳集团、雷士光电等4家企业已启动上市程序;九联科技、中京电子、惠阳长润发涂料、富绅等4家企业正进行股份制改造。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充分认识推动企业上市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大力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发展,支持我市优质企业改制上市,扩大企业融资渠道,推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

二、推动企业上市工作的基本思路和任务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的原则,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等“五个一批”的基本思路,坚持短期效应与长远发展目标相结合,多渠道、多形式推进企业上市,实行滚动培育,努力形成批次推进的格局。全市力争在未来3~5年内储备100家有上市意向的企业,重点培育50家有潜力的企业,启动40家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推动30家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力争实现新增上市企业10家。通过培育上市公司,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融资环境,提高企业治理水平,使我市成为全省资本市场活跃的地区之一。

三、健全完善推动企业上市工作机构

在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市金融办负责推动企业上市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国资委、环保局、房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海关等有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按照国家证监部门要求,全方位给予配合支持。各县、区和仲恺高新区要成立相应推动企业上市工作机构,落实扶持企业上市的相关政策措施,协助所属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我市企业上市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加大力度培育上市后备资源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快速成长的优质民营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加大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力度。各县、区和仲恺高新区要结合自身的行业优势,按照“五个一批”的思路,制定推动企业上市的短、中、长期计划,对所属各类企业进行全面调查,认真筛选,分类指导,确定重点培育上市企业名单,进入我市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

第一,按产业结构进行储备。重点从我市“2+6”强势支柱产业,即石化、电子信息两大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业、汽车零部件业、水泥建材业、服装制鞋业、旅游业和港口物流业等行业中选择处于快速成长期的企业,进入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

第二,按中小企业板上市条件储备。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第三,按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储备。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在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中,要对照条件,认真筛选,确定重点上市对象,加强对重点上市对象的培训、引导、政策扶持和服务,加强企业规范运作和上市知识的普及培训,组织证券、法律、会计等中介机构积极帮助企业完成规范改制的准备工作,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参与投资,优先落实重点上市对象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优先安排科技扶持资金,使处于培养期的企业在1~3年内达到上市条件。

五、构建企业改制上市的“绿色通道”

达到上市条件并已经与证券中介机构签订改制上市合同的企业为拟上市企业,各级、各部门要对其改制上市提供以下服务:

一是要指定专人跟踪负责。按“一企一议”原则指导协调企业进行改制,协助解决改制上市、资本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特事特办,急事先办。

二是要根据证监部门要求,为申请上市企业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证照。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有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拟上市企业补办完相关业务手续后,各部门应予以支持,酌情出具企业上市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是降低企业改制上市成本。纳入我市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经培育的拟上市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在并购重组中,土地、房产在同一法人的母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及内部关联公司之间流转的,在不改变房产用途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更名费及其它税费按相关规定缴纳。

国有企业改制时,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可依次冲减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国有企业改制分流职工的安置费、欠缴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从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解决。

六、设立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

设立*市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对成功上市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一)奖励范围及标准。

1.对完成股份制改造,进入上市辅导期,并经广东证监局辅导验收同意报证监会的企业,每家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2.对在中国内地、香港或国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及“买壳”、“借壳”成功上市,注册地在*的企业奖励人民币200万元。

(二)资金申报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

2.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

3.市金融办根据有关部门审核意见汇总报市政府批准。

七、组织完善企业上市中介服务

(一)加大力度引进境内外风险投资机构落户*,使风险投资机构为拟上市企业制订战略发展目标、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帮助拟上市企业提升管理水平。

(二)加强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沟通联系,建立中介机构资源库,供企业选择中介机构时参考。

(三)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加强与国家和省证监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指导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协调机制,交流信息,开展互访,合作开展对企业调研、培育、引导和服务工作。

八、营造良好的企业上市环境

(一)树立长远规划意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建设科学发展的惠民之州为总抓手、总目标,站在促进全市经济协调发展的高度,抓好推动企业上市的各项工作,落实各项优惠措施,妥善地解决拟上市企业遇到的问题,抢抓发展机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大发展。

(二)加快推进资本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市金融办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证券监管机构加强对资本市场参与单位的法制和诚信教育,建立健全资本市场参与单位诚信档案和诚信评价机制,督促资本市场参与单位树立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努力形成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诚信环境。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拟上市企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对拟上市企业引进的人才在落户、人事关系挂靠、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九、适用范围

以上激励措施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在中国内地、香港和国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以及“买壳”、“借壳”上市,注册地在*的企业。

十、有效期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5年。各县、区及仲恺高新区可参照制定相应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