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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依法行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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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依法行政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1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府〔20*〕85号),按照党的*“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总体要求,努力实现省政府提出*率先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根据全国、全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依法行政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各级政府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和《*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18号),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事项。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进一步改革行政许可方式,简化环节,规范程序,强化监督。严格实行首问负责、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一个窗口对外、行政法律文书格式化等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大力发展电子政务,着力推行“网上审批”、“网上并联审批”,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积极推行事前定标准、事中重指导、事后严督查的行政管理方式,切实降低行政成本,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我市各级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保障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企业具体的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培育、规范、引导和管理,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发挥其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维护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三)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坚持依法依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构筑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组织、预防与应急、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信息、物资保障等应急体系。建立并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加强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和自救能力,实现社会预警、社会动员、快速反应、应急处置的整体联动。提高政府抗击风险、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

(四)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凡重大决策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听取民意、专家咨询、合法性论证和领导集体民主讨论等环节,坚持“四不决策”原则,即不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的不决策、不经过科学论证的不决策、不符合决策程序的不决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不决策。

(五)建立重大事项征询意见制度。凡涉及政府价格管理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重大调整、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城镇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安置以及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作出决策前,应就相关决策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充分调研,通过公示、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对专业性较强的事项要召集相关方面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六)完善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各级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必须交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论证。政府法制机构要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召集相关部门及政府法律顾问(专家)进行决策咨询听证,对可能引发的行政争议作出预测,为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向政府提供依据。行政机关对行政决策的成本、效益及风险应当进行事前分析评估,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七)强化行政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建立政府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体制,要把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考核体系,依法落实决策责任。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机制,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信息反馈。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执行中的偏差,适时调整和完善相关决策,最大限度地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对因决策失误,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决策者的责任;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确保政府规制合法、统一

(八)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3号)、《*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府〔20*〕135号),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制发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及减免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九)坚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和公开、统一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前交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审核。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对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审核、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等职责,并积极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公共载体向社会,未经统一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清理和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由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要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要定期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依据、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含有“零地价”、“挂牌保护”、限制执法机关监督检查等违法承诺,以及含有地方保护、行业垄断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向社会公布。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尽可能明确实施期限,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需要继续实施的,实施机关应当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程序报市政府重新公布。

(十一)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依法完善备案工作体制,纠正不报、漏报、迟报和报送工作不规范等现象。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必须认真履行对下一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职责,加强对下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的检查,促进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现下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制发的,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四、规范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十二)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必须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非行政机关的组织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机关雇用的合同工、临时工等非公务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要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推动执法主体资格认定制度化。

(十三)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做到方式准确、步骤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救济权。依法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必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建立健全集体讨论记录制度。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实行调查、审核、决定分离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约束行政处罚裁量行为,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完善内部监督,防止权力滥用。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当场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十四)落实行政执法财政保障。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业务经费、福利待遇挂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下达收费、罚款指标。

五、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制约

(十五)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37号)和《*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罚分明、制约有效”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依法核准、界定行政执法职权,并将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办事条件、办事程序等信息向社会公告。依法制定并公布反映各项行政执法职权运行过程的执法流程图,确保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建立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动态管理制度,确保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合法、有效。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并将考评结果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对违法执法和不当执法行为要及时纠正,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十六)认真落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行政机关应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用、行政确认、行政救助、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书、证据材料、监督检查记录按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上级行政机关要定期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案卷开展评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规范的,要及时纠正。

(十七)提高行政复议及应诉水平。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办案宗旨,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积极探索符合行政复议工作新特点的机制和方法,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通过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案件,应当公开听证、当面核查,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和行政执法投诉工作,提倡和鼓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支持和鼓励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曝光,对检举、曝光的问题要及时核查,依法处理。

(十八)依法公开政府信息。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务公开条例》,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六、加强法制教育,维护法律权威,努力营造与推进依法行政相适应的社会氛围

(十九)坚持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中心组学习、法制讲座、专题研究班、定期法律培训等学法制度,中青班干部培训时应当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和考核。坚持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核、届中述职一并报告依法行政情况等制度,培养领导干部良好的法律思维和依法解决矛盾的能力,提高领导干部的整体法律素质。

(二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考核制度。各级政府要制订培训计划,有组织、分步骤地对公务员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定期组织在岗执法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不得上岗执法;在岗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

(二十一)加强面向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要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着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七、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二)加强领导。加强依法行政,关键在于领导。县(区)、镇(乡)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由行政首长直接挂帅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形成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亲自抓,主管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在分管的范围内协调抓的良好格局,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把推进依法行政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十三)加强评估考核。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与要求,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开展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政绩评估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干部奖励惩处、晋职晋级、提拔任用相挂钩。

(二十四)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使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市、县(区)行政执法任务比较重的执法部门应当设立法规科(股),配备专职法制干部;执法任务比较轻的执法部门和各县(区)所辖镇(乡)、街道办事处,应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法制员。要完善依法行政的物质保障机制,将行政复议应诉、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清理汇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专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开展依法行政工作提供必要物质保障。支持、鼓励法制工作人员努力提高政治法律素质和履职能力,推进行政复议办案人员资格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当好本级政府、本部门领导在法律事务方面的参谋、助手和合格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