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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4号)精神,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粤劳社发〔*〕13号)以及《*市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实施办法》(佛劳社〔*〕1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决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4号)以及《*市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实施办法》(佛劳社〔*〕145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我区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战略部署,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稳步推进解决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问题,吸纳和稳定技能型人才,优化人口结构,提升我区人力资源整体素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城乡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全区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我区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试行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全面规划,逐步推进。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需要,统筹规划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结合不同发展阶段的实际,分步推进,逐步深化。二是统一标准。全区统一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的标准。三是突出技能,优化结构,适应我区优化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的需要,重点鼓励技能型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带动广大农民工积极提升技能,培养壮大技能人才队伍,优化全区劳动力结构和布局。四是以人为本,简化手续。本着便民、利民和政府机构职能转变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理手续,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入户条件
优秀农民工是指: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精通业务、技能娴熟、胜任工作,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在岗位上做出积极贡献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在本区城镇务工的省内外农村劳动力,年龄在35周岁以下(对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有特殊贡献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45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纳入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遵守计划生育规定,已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所从事工种符合入户地准予入户工种目录规定等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地入户。
(一)获得市、区党委、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二)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三)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
(四)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市户籍的(有落户就业地意向的居民)须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本省户籍的须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外省户籍的须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0年;
(五)参加国家和省职业技能竞赛获三等奖以上;参加*市职业技能竞赛获二等奖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
(六)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成果;
(七)经*市人民政府核定的属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技能人才或特殊岗位人员。
三、入户程序
符合入户条件的农民工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先办理《优秀农民工入户卡》,后再办理入户手续。
(一)《优秀农民工入户卡》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所(站)咨询相关事宜,并索取《优秀农民工入户申报表》,也可以从区劳动保障局网站(*)了解相关政策及下载申报表。
2.申请人填写好申报表,并由用人单位加上是否申报的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送区劳动保障局核准。
3.需核准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2)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3)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4)申请人《优秀农民工入户申报表》;
(5)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6)申请人户口簿;
(7)申请人职业资格证(表彰、嘉奖、荣誉证书、专利或发明技术成果证书);
(8)申请人特殊岗位证件;
(9)申请人社会保险手册;
(10)申请人入户地镇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前提:同时提供原户籍所在地镇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有效的证明作凭证);
(11)暂住证;
(12)入户自有房的提供房产证;迁入集体户的,提交该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
4.区劳动保障局收到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准手续,并发出《优秀农民工入户卡》给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凭该卡向区公安分局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二)入户办理程序
1.审批条件
经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并已签发《优秀农民工入户卡》的优秀农民工及其配偶和子女,可申请入户。优秀农民工单独申请入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按现行户口迁移政策办理。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手续完备的《优秀农民工入户卡》;
(3)申请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
新立户的,提供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
3.办理步骤
(1)由区公安分局户籍对外办公窗口受理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签发《准迁证》;因拟入户地址不详或产权不清等原因暂不批准的,同时通知申请人。
(2)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凭《准迁证》、《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四、其它
(一)优秀农民工应在就业所在地办理《优秀农民工入户卡》,就业地与拟入户的固定居住地不在同一区的,根据五区通用的规定由固定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固定居住地的定义依照《*市公安机关户政窗口业务管理规范》执行。
(二)经核准入户的优秀农民工可以将户口迁入自有住房、用人单位的集体户口,所在用人单位或个人不能解决入户的,由就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社区)专门设立一个集体户口,并作为负责优秀农民工户籍管理的代管机构。
(三)优秀农民工入户后没有住房的,可纳入当地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政策范围,解决其住房问题。
(四)对核准入户的优秀农民工,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迁入地和迁出地均不得收取其他任何相关费用。
(五)入户到各镇(街道)及以下城镇的*市户籍优秀农民工,可在土地承包期内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工进城入户后,自愿交还宅基地的,应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外来城镇户籍务工人员可参照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的条件,享受同等入户政策。
五、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发改、劳动保障、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大力组织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为广大农民工参加培训、提升技能提供良好条件;要定期开展优秀农民工评选表彰和技能竞赛活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的良好环境。区政府将把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纳入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各镇(街道)政策落实情况实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