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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企业和基层就业
1.为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和基层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到企业和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在落户、人事、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务。健全完善各级人力资源配置市场集体户,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和基层或自主创业的,其就业单位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可将户口落到当地人力资源配置市场集体户。凡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单位,必须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
2.鼓励企业积极接收高校毕业生。企业吸纳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当年吸纳毕业生达到新增就业岗位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财政优先安排贷款贴息资金。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困难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不足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500元燉人的标准给予补贴。企业引进高学历的硕士、博士毕业生,按照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农业科研推广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或推广,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政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它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连续计算。
4.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社会工作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公益性岗位补贴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社会保险补贴以我市上年地方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含个人缴费部分)执行。
5.实施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一是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二是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要求,探索启动“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开展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三是实施“全科医师培训计划”,用3到5年时间,为每个乡镇卫生院招聘5-6名医学类本科毕业生。四是启动“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基层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乡镇事业单位(包括乡镇中小学、卫生院)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用于招聘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县、区直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拿出不低于10%的职位,专门用于招聘在本县区服务期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有基层工作经验的人员比例。
二、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6.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激励机制。登记失业的毕业生自主创业时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5万元以下的小额担保贷款,两人及以上团队创业的可放宽到20万元。其中,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由相关部门确定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并由确定的经办银行办理。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降低担保条件或取消反担保,简化手续,及时发放。
7.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体系。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各类科技孵化器和科技园区,要积极争取建设大学生科技创业基地。到2010年,重点扶持和培育2个省级大学生创业园或孵化基地,每个县区至少建立1个市级创业园或孵化基地。鼓励和支持高校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积极创建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高校毕业生在*经济开发区、*港经济开发区以及各市属创业园从事科技创业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择优选择资助对象,确定资助等级,给予不低于2万元的无偿项目资助。对到黄河三角洲青年创业基地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基地可采取参股的形式支持企业发展,也可以以贴息、担保等形式提供融资支持。
8.放宽市场准入,落实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不受出资限制,出资1元即可申报。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放宽企业出资管理,放宽经营场所权属证明、营业执照期限限制。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实行个体经营试营业制度。
9.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实施创业导师行动计划,选聘一批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的企业家或专家学者,组成创业导师团队,开展“一对一”的创业咨询和跟踪指导服务。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且在培训合格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经创业培训成功创业,并与招用的已登记失业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创业人员,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个岗位500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三、全力帮助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
10.建立完善的特困生就业保障机制。实施特困生就业登记制度,生源所在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对未就业的特困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实施重点帮助,向持有就业服务卡的特困生,提供不少于2次的推荐机会。对省外院校*生源的特困生,按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特困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离校后未就业的我市生源特困生,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并组织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对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办理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特困生,从再就业资金中,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给予60%的社会保险补贴。
11.各级政府开发的各类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解决特困生就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实施的“三支一扶”计划、“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高校毕业生就业实践基地、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等,要优先招募特困生。凡通过“双向选择”方式招聘毕业生的国有企业,要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专门用于招聘特困生。接收应届毕业生10人以上,未接收特困生的,由市或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实行首次就业安置。
12.鼓励用人单位吸纳特困生就业。企业招聘未就业特困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以上年我市地方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成功介绍已进行失业登记的特困生就业、且用人单位与特困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才中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每人120元的标准对职业介绍机构进行补贴。
四、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
13.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建设,市及各县区都要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配备专门的人员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协作,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类面向高校毕业生的招聘活动,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免费入场,新闻媒体免费就业招聘信息,同级财政部门按每场3-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就业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就业环境和降低就业成本。
14.进一步规范完善毕业生就业实践基地管理。市、县区要选择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实践基地。从2009年起,组织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为期一年的就业实践。实践期间,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实践基地提供基本生活补贴,同级财政以奖励方式给予实践基地不低于25%的补贴。补贴资金先由实践基地垫付,待毕业生实践期满后,实践基地填写有关申请材料,报毕业生就业主管部审核后划拨。
15.健全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毕业半年以上仍未就业并有就业要求的*籍高校毕业生,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办理失业登记,属于特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应在《失业证》上予以注明。高校毕业生凭证在全市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
16.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资格证书。高校毕业生初次申请初级技能鉴定实行免费,并按人均160元的标准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补贴。
五、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17.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督查考核范围。各级政府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政府年度责任目标,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从2009年起,市政府将对各县区政府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和回生源地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其结果列入政府绩效目标考核和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
18.齐抓共管,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加大投入,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自2009年起,市政府设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引进高层次毕业生、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援助特困生就业、开展就业实践和技能培训等。各县区府要根据促进毕业生就业的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毕业生就业专项资金。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配合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切实落实好毕业生在培训、公益性岗位补贴、失业登记等方面的政策,充分发挥就业专项经费在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