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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加快保险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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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加快保险业发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驻惠有关单位,各保险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3号)和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我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府〔20*〕129号)精神,为加快我市保险业的改革与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加快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发〔20*〕23号、*府〔20*〕1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保险业改革创新,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更好地为我市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二)加快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原则:坚持科学发展,切实转变增长方式;坚持全面发展,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坚持创新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坚持健康发展,积极防范化解风险;坚持协调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将农业保险制度作为政府支农方式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成立市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制订农业保险发展规划。鼓励各县、区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发展的农业保险制度,将发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农业保险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二)抓紧研究制订立足于补偿自然灾害损失,提高农户灾后复产能力为主的农业保险试点方案,开展政府引导、商业化运作的多种形式农业保险试点。通过市级财政支持,各县、区财政补助的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启动和杠杆作用,逐步建立对农业保险的扶持机制。

(三)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探索财政对农户投保给予补贴的方式,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适当补贴,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推动保险业开办农业种养业保险。重点对我市分布范围广、产量大、与经济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果、林木等农作物种植保险、禽畜养殖保险、渔业保险进行政策和资金扶持。逐步建立全市农业生产及灾害损失信息数据库,完善农业保险基准费率和财政补贴标准。

(五)建立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生产结构调整、技术推广、环境保护等措施相挂钩的利益诱导机制,推动农户积极参加农业保险。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各类农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统一投保;鼓励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实行联户投保;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统一投保给予适当补贴。

(六)支持保险机构大力开拓农村保险市场,建设农村保险市场覆盖网络,推广适应农村保险市场的保险产品。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探索由财政统一出资投保的农房统保制度试点。

三、加快发展商业养老、意外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一)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法规,探索对个人、团体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有关优惠政策。大力发展个人、团体商业养老保险。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和企业年金建立多层次员工养老保障计划。扩大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商业养老服务保障,鼓励城乡居民购买商业补充养老保险。

(二)积极探索各类商业养老和意外保险试点,关注弱势群体利益。建立完善节育手术保险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商业养老产品,研究出台支持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投保商业养老产品的办法。探索开发农村被征地家庭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缴费金额低、保障水平适度、赔付便利的商业保险保障。规划建设部门应配合保险机构按国家和省的政策法规,大力推行和完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教育部门应支持保险部门积极发展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探索建立低保费、广覆盖的学生风险保障体系。积极探索贷款农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加大农村综合金融服务力度。

(三)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积极发展健康保险。统一规范保险机构参与城镇补充医疗保险的流程和方式,大力发展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进一步完善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方式。加强重大疾病保险等产品的开发和管理,积极发展门诊医疗、高额医疗费用等保险。研究制定保险机构查阅被保险人医疗资料的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定点医院制度及其诚信评价体系。

四、大力发展责任保险,推动保险业参与平安惠州建设

(一)充分发挥保险在防灾减损和灾害事故处理中的重要作用,将保险纳入我市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通过保险的风险管理和价格杠杆作用,提升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水平,积极推进平安惠州建设。鼓励全社会通过商业保险分散和化解风险,提高应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重点基础建设和大型项目立项时,业主单位应当进行风险专题论证,安排专门资金用于风险管理和转移。支持各类大中型企业通过保险机构参与风险管理。支持保险企业进入事故现场及时开展防灾防损和理赔工作,保险企业要在责任范围内及时预付赔款,支持灾后恢复生产生活。

(二)立足市场运作,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在高危行业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培训,逐步推行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试点和高危行业强制雇主责任保险试点,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公安消防部门会同保险公司在大型商场、娱乐服务、公共交通、大型活动等场所推行强制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在高污染风险行业和环保领域,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支持保险企业积极发展各类执法人员和公司董事、执业医生、律师、会计师等新型责任保险。鼓励医院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引导食品、药品生产企业投保相关产品责任保险。探索通过统一投保方式推广校园、物业等责任保险。

(三)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推动相关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县、区机动车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会同保险部门推行完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交通主管部门应完善对执行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投保道路旅客及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营运车辆不予通过年度审验,对拒不投保的运输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应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保险部门做好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宣传推介工作,对未按规定投保的企业,应暂缓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承运人责任等强制保险,有关部门要会同保险机构建立完善与安全记录、风险管理状况相挂钩的费率形成机制,逐步在全市范围内规范相关强制保险的费率和理赔服务标准。

五、推进保险业创新和改革,全面提升服务和发展水平

(一)充分发挥保险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积极作用,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进与自主创新相结合,大力推进保险创新。在高新技术开发区、民营科技园等创新基地发展高科技保险业务,为自主创新提供风险保障,促进创新产品生产与创新技术推广应用。探索创新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支持配合自主创新融资工作。稳步发展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保险。探索建立海外风险预警救助体系,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的覆盖面,支持我市外向型经济进一步做大做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大力发展网络、电话等新型销售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二)加大创新引导力度,制定创新指引,完善创新机制,提高保险业创新能力。积极引导保险机构推进市场细分化、产品差异化、服务标准化、条款通俗化等方面的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广泛的风险管理服务。推动保险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和风险管理,转换经营机制,转变增长方式。支持保险机构实施管理架构和服务体系改革,科学制定承保、理赔流程规范,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

六、加强诚信建设和有效监管,积极防范化解风险

(一)支持、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建立完善监管信息系统,将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等纳入统一管理,逐步完善保险主体、从业人员和有关投保人的信用档案,制定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完善失信“黑名单”制度,强化失信惩戒机制,严肃查处保险市场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防范和化解保险经营风险。推进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培育保险诚信文化。

(二)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为保险业发展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和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在保险行业协会建立保险纠纷快速处理委员会,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七、完善和落实支持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制订完善保险业改革发展规划,将保险产业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考虑。把推动保险业改革发展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积极运用保险手段支持经济社会发展。

(二)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探索和落实涉及国计民生的农业、养老、责任和健康等保险业务的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政策。探索建立由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保障体系。加大对保险营销等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严厉打击保险诈骗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非法保险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为保险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进一步普及现代保险知识,提高全社会风险和保险意识。把现代保险知识列入各级干部的学习培训内容。积极开展保险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在社会公众中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加强舆论引导,将保险宣传列入社会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防止不实炒作,为保险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认真组织学习国发〔20*〕23号和*府〔20*〕129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加强对保险知识的学习,努力做到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提高运用保险机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水平,增强运用保险手段的主动性,为保险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进一步完善与保险业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各项措施顺利推进落实,支持配合保险业的改革发展,为保险机构经营提供有利条件。市金融办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好相关协调和督促工作。

在贯彻落实上述意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金融办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