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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受今年第四号强热带风暴“碧利斯”的影响,我市部分地区遭遇了超百年一遇的洪涝灾害,给广大群众和工商企业造成了严重损失。据初步统计,我市受灾企业超过660家,经济损失约10.59亿元。为扶持我市受灾企业渡过难关,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生产,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灾后恢复工商企业生产的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当前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灾后复产作为一项中心工作来抓,做到一手抓救灾,一手抓复产。各级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形成合力,千方百计协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确保尽快恢复生产。
二、进一步摸清核实灾情。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在初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深入企业,进一步核实和准确掌握受灾情况,为做好救灾复产工作打好基础,增强救灾复产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和科学性。
三、尽快解决好企业恢复生产的基本条件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主动做好救灾和恢复生产的服务工作。在修复水毁基础设施中,要优先考虑受灾工商企业特别是受灾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交通、供水、供电、电信等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相关设施的抢修,确保企业生产用水、用电的需要和交通、通讯畅通。
四、出台十项措施扶持受灾工商企业恢复生产。
(一)优先做好投保受灾企业的理赔工作。保险公司要尽快核实投保企业的损失,加快理赔速度。对急需生产自救资金的企业,保险公司可在确认损失后预赔50%的理赔款并优先结案。
(二)为受灾企业提供通关便利。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查验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办理受灾企业已损坏生产设备、保税料件及成品等货物的核销手续。同时,对救灾复产所需物资的通关,要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随到随办的原则,优先接单、优先审单、优先验放,确保救灾物资及时通关。对海运进口的单一、大宗救灾复产物资,实行“提前申报、实货放行”的通关监管模式,以提高通关效率。
(三)给予受灾企业信贷支持。市金融办要积极协调各商业性金融机构向上级部门多争取贷款指标支持受灾企业,受灾企业的到逾期贷款核实后准予办理展期手续,在计收贷款利息过程中要积极落实有关扶持措施。
(四)免费迁移供电设施。在救灾复产中,凡因安全问题需要迁移的电杆、线路,产权属供电部门的,由供电部门无偿迁移;产权属企业自有的,由企业委托供电部门迁移,供电部门只收工料费。
(五)减免重建厂房的相关费用。20*年底之前,在原地重建修复水毁厂房,凡权属明确的,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简化审批手续,并给予市政建设配套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有偿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的优惠。
(六)减免堤防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主管部门审定的受灾企业,20*年的堤围防护费予以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予以减半征收。
(七)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因洪灾遭受的财产损失,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准予在当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洪灾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可给予本年度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已征的不退)。减免企业所得税1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级税务机关批准,1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税务机关批准。
(八)给予税赋和缴税期限优惠。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定期定额纳税户,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受灾情况,对20*年第3季度的定额进行税赋调整。对受洪灾影响、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九)减免房产、土地使用相关税收。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本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征的不退)。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3万元以下的由县、区级税务机关批准,税额3-10万元的由市级税务机关批准,税额1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税局批准。
(十)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洪灾影响、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区以上社保基金管理局及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切实加强生产调度和安全工作。各县、区要按照年初制定的经济目标,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加强调度。对受灾较重的企业,要全力协助企业尽快恢复基本的生产条件,及时协调解决恢复生产急需的各类原辅材料;对受灾较轻的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支持企业开足马力。各受灾企业要及时对生产设备进行检修和更换,确保机器以最佳状态投入生产。在复产中,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落实好安全责任制,进一步增强防范意识,加强重点部位的巡查,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要认真做好灾后的防疫工作,对厂区、生产区进行防疫消毒,严防在恢复生产中发生灾后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