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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就业再就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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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就业再就业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3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府〔20*〕3号,以下简称“省《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一)主要目标:在“*”期间,加快建立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培训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与社会保障联动机制,加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就业环境,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二)主要任务:在“*”期间,力争每年城镇新增就业岗位5万个,实现城镇就业再就业4.5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4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左右。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

(一)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

1.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省《意见》和市规定的所有扶持政策。

2.城镇其它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和其它城镇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享受除税收减免政策以外的各项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中注明其享受扶持政策的种类和资格,作为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凭据。

(二)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凡财政性资金投资兴建项目形成的就业岗位要预留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作公益性岗位。各级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30%以上的摊位租赁给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经营,并按规定减免租赁费、摊位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及卫生清洁费等费用。

2.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2万至3万元,期限为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作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从事微利项目(范围按省《意见》,下同)的,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凭《失业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不贴息),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

3.对具备创业条件并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创业培训合格证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

4.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的税费减免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2.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20*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3.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和省《意见》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每招用1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给予2万-3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四)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和应缴额度给予50%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各地要将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就业援助重点,提供特殊的政策扶持。就业困难对象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至20*年底)、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

1.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招用“4*0”人员期限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根据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20*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按此政策执行。

2.各类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申报联审制度,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对岗位不挑不拣的就业困难人员,要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予安置就业。

3.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一次以上免费职业培训(包括创业培训)、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所需资金在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六)积极引导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各级教育、人事、劳动保障、共青团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和创业指导,提高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加强合作,努力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服务。对高校应届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有关部门要落实免收属于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获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并有贷款要求的人员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各地要建立健全青年职业见习制度,依托企业建立一批见习基地,强化职业技能和操作能力训练,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七)切实做好中央和省、市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各地要将中央和省、市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纳入当地再就业工作规划,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所需资金在当地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统筹解决。

三、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快建立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一)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制度。取消限制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歧视性政策和不合理规定。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确保其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同工同酬、子女入学入托等权利。加强流动就业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统筹协调省内外就业工作,优化外省劳动力入惠就业结构,严格执行招用劳动者登记备案制度。实行统一的就业凭证管理制度,凡在本市就业的所有劳动者应向劳动保障部门申领《*省就业失业手册》和《社会保障卡》,持手册(卡)享受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

(二)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在20*年底前,各地要建立健全以政策咨询、失业登记、就业备案、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劳动保障事务为主要内容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共就业服务项目和政府授权的其它促进就业项目。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规范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服务标准、服务规程、服务场地、硬件配置和窗口设置等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对提供减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给予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由劳动保障、财政、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完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健全“九统一、一加强”建设规范,统一工作职责、业务流程、资料台帐、服务规范、管理制度、信息系统、设施标识、人员和经费保障、上报资料,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在劳动力资源调查管理、就业援助、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和协助劳动保障监察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全面落实在社区(村委会)聘请劳动保障协管员的规定,加强队伍建设,落实工作经费,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

(四)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化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20*年底前,要建成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联通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远程可视招工系统和劳动力市场网站,强化网上职业介绍服务,提高供求匹配效率。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收集、分析、和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完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企业用工情况抽样调查活动,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

四、切实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全面推进素质就业

(一)加强职业技能综合性培训基地建设。市和县(区)要选择一所师资力量较强、规模较大的技工学校或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创办职业技能综合性培训示范基地,作为职业技能培训的公共服务平台,负责开展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在职职工培训和技能鉴定。市重点扶持建设好市级技能综合性培训示范基地,发挥示范效应,带动各地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多层次、多样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二)全面实施“*市8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失地农民、转产渔民开展针对性、实用性的初级技能培训,力争到20*年底全市技能培训农村劳动力3万人以上。

(三)启动实施智力扶贫创富工程。建立健全智力扶贫长效机制,从20*年起,连续5年,市财政安排资金每年资助300名农村贫困户和城镇“零就业家庭”子女免费入读技工学校,力争毕业率达100%,推荐就业率达100%。

(四)全面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从20*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培养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1200人以上,其中技师以上技能人才200人。建立由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协调指导机制,加大资金投入,设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奖励基金,对培养高技能人才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市重点建设好市级公共实训基地,为培养高技能人才提供有利条件。

(五)组织实施创业富民工程。“*”期间要组织1万名具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力争创业成功率达30%以上,通过创业成功带动1.5万个就业岗位。

(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它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本市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可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上述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制订并实施。

五、加强失业调控,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一)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切实做好关闭破产和重组改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正确引导和规范企业裁员。各级政府要制订失业应急预案,努力减缓失业人数增加给当地社会带来的各种问题和冲击。要规范职工分流安置和裁员的操作,控制规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职业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重点查处克扣拖欠工资、超时加班、不签订劳动合同和逃避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

(三)改革城镇登记失业统计办法。建立城乡劳动力就业抽样调查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监测体系。开展城乡劳动力抽样调查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保生活与促进就业良好互动。积极研究和解决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等不同群体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切实为就业人员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本地就业再就业工作负总责,要继续把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实行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和年度考评,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区政府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乡统筹就业、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失业调控、就业与社会保险联动机制、促进就业资金投入等六大目标进行考核通报。各县、区也要建立健全就业再就业工作考核通报制度,加强指导,监督落实。

(二)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市政府决定将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日常事务。各县、区政府也要相应调整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组织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逐级抓好落实。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各地要充分发挥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职能优势,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

(三)加大政府对促进就业再就业的资金投入。就业再就业工作按属地化管理原则,主要责任在县、区级党委和政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意见》要求,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每年安排的统筹城乡就业再就业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省规定的特殊政策补贴和就业再就业宣传组织工作及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劳动力市场基础设施及信息网络建设、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等经费。市财政、劳动保障和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

(四)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期暂定到20*年底。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和细则,确保本《意见》的相关规定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