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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和省、市、区政府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就我区20*年纠风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开展治理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一)实行“四减一免”。按照《**区优化工业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区办发〔20*〕22号)要求,实行减项目、减程序、减资料、减时限,免行政规费。逐步将优化范围扩展到工商注册类、建设类项目和其它行政审批事项。(区直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区财政局、区物价局配合)
(二)整合行政审批职能。完善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和AB角制度,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高效办理。(区直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负责,区行政服务中心配合)
(三)规范部门行政行为。严格执行进企业检查审批备案制度,从严控制涉企评比、培训、考察等行为。制定规范各行政执法部门涉企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办法,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审查备案制度。(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各行政执法部门配合)
(四)设立经济发展环境监测点。在全区重点企业设立经济发展环境监测点,对区直部门及重点执法部门服务经济发展环境情况进行评议评价。(区监察局、区纠风办负责,区直各有关部门配合)
二、加强对价格监管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依法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严格控制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调整,对部分重要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其他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进行必要的监管,引导企业公平、守法、诚实、守信经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擅自涨价、变相涨价、合谋涨价、串通涨价等损害群众利益、非法牟取暴利的行为。坚决纠正不顾大局,不执行、不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加强价格监管措施及相关工作要求的行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区物价局负责,区商务局、区工商局、区纠风办配合)
三、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
(一)继续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实行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区纠风办、区教体局配合)
(二)推进义务教育区域内均衡发展,逐步解决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择校收费问题,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与所在地学生平等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区教体局负责,区财政局、区物价局、区纠风办配合)
(三)严格规范办学行为,20*年内基本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任务,加大清理规范高中阶段改制学校的工作力度。继续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区教体局负责,区财政局、区物价局、区纠风办配合)
(四)严格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禁止任何部门和学校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和开办有偿补习班,严禁中小学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区教体局、区物价局负责,区纠风办配合)
四、进一步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
(一)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措施,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医保结算办法,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区卫生局、区发改局负责,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药监局、区纠风办配合)
(二)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认真实行院务公开,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区卫生局负责,区监察局、区纠风办配合)
(三)进一步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大型医疗设备的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区卫生局负责,区纠风办、区物价局、区药监局、区工商局、区综合招投标中心配合)
(四)完善医药价格监管办法,采取多种方式逐步改革“以药补医”机制。(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物价局负责,区纠风办配合)
(五)强化药品生产经营监管,继续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落实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制定医药代表行为准则。(区药监局、区卫生局负责,区工商局、区监察局、区纠风办配合)
(六)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试行农村、社区药品零差价供应机制。(区药监局、区卫生局负责,区物价局、区纠风办配合)
(七)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严格落实公立医院院长行风建设责任制,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区卫生局负责,区物价局、区纠风办配合)
五、继续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
(一)加强对《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涉农乱收费问题综合治理,进一步清理涉农收费文件和项目,坚决纠正和查处涉农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问题。(区经管局负责,区物价局、区财政局、区纠风办配合)
(二)加强对落实中央和省市惠农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挪用和克扣涉农补贴款等问题。(区经管局、区纠风办负责,区物价局、区财政局配合)
(三)纠正新农村建设中不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强拆强建、盲目建设等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区经管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负责,区监察局、区纠风办配合)
(四)纠正和查处农村土地承包、征占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民承包地中的损害农民权益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加强监管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区经管局负责,区建设局、区国土局、区交通局、区监察局、区纠风办配合)
六、着力解决公共服务行业、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损害群众和企业利益的问题
(一)坚决纠正公共服务行业利用特殊地位和管理优势限制消费者权利、设置服务陷阱、推行强制服务、指定消费和乱收费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督促有关行业研究提出解决涉及服务质量和乱收费问题的治本措施。(区工商局、区物价局负责,区纠风办配合)
(二)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区级社团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一般应在会员范围内开展,坚持“谁主办、谁出钱”的原则,不得以此向会员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或事后组织要求参与对象出钱出物的活动。坚决纠正行业协会利用行政权力强制入会、摊派会费、搭车收费、指定服务,擅自制定应由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违规收费,以及设立“小金库”、乱收滥支、坐收坐支等问题。(区民政局负责,区物价局、区财政局、区经济局、区监察局、区纠风办配合)
七、纠正评比达标表彰、节庆活动过多过滥问题
(一)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行为。巩固20*年清理规范工作成果,从严控制和依法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除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级社团可以设立针对本系统、本行业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外,市、区政府部门和市、区级社团不得设立以各镇人民政府及企业为对象和超越社团章程举办项目。切实加强对项目的审批管理,严肃查处违反规定,擅自设立项目以及乱收费、乱摊派、乱拉赞助等行为。加强对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办发〔20*〕21号)情况的监督检查,着力解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问题,强化管理,防止反弹。(区监察局、区纠风办负责,区编办、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区经济局配合)
(二)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举办节庆活动。严格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举办节庆活动,认真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节庆活动,严肃查处滥用财政资金,利用行政权力拉赞助、搞摊派,以及利用举办节庆活动谋取私利等问题。对违反规定加重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造成不良行为的单位,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区监察局负责,区财政局、区经济局、区纠风办配合)
八、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和民主评议工作
认真开展对政府部门的政风行风评议。采取普遍测评、重点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分期分批对政府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的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严格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强化对本系统的监管和指导责任。建立和完善行业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推进部门和行业的文明诚信建设和道德规范建设。(区纠风办负责,各被评单位配合)
九、坚决纠正执法违法、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一)深入开展以“依法行政、执法为民”为主要内容的文明执法教育活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纠正和解决少数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理念不清,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作风简单,效率低下;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等问题。促使行政执法机关端正执法理念,改进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区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区纠风办、区文明办配合)
(二)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不作为以及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区监察局、区纠风办负责,区政府法制办配合)
十、继续抓好其它专项治理工作,巩固成果防止反弹
(一)加强对公路“三乱”问题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公路“三乱”行为。认真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绿色通道”畅通;强化牵头和责任部门的治理责任,积极探索推进行政执法改革等源头治理的措施,巩固全区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成果,逐步把治理公路“三乱”问题纳入常态管理。(区纠风办负责,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配合)
(二)加强对《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向企业乱集资、乱摊派和乱罚款等行为。(区经济局负责,区纠风办配合)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把纠风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目标管理,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各纠风专项治理的牵头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进一步细化任务,明确责任,严格目标考核。各参与部门要按照分工,主动协助牵头部门做好工作。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案(事)件,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大胆探索,开拓进取,以改革的精神不断创新纠风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防治各种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