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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县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执政能力的实际行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加强环境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实现更快更好地发展;有利于带动环保和相关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增加就业;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道德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和延长人均寿命;有利于维护全民族的长远利益,为子孙后代留下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因此,必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痛下决心解决环境问题。
近几年来,我县在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群众消费水平显著提高的情况下,主要污染物总量得到了有效控制,生态保护和建设逐步加强,全社会关心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正在形成。但由于我县经济尚处于恢复性发展阶段,各方面的制约因素较多,基础性建设投入不足,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与环境承受力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特别是资源开发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仍然较为突出,环境安全隐患不容忽视,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县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时,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能力与任务要求不相适应。一些地方和企业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部分重点企业、敏感性行业的污染治理明显滞后,环境保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突出,环境监管能力薄弱,尤其是在监测、监察、应急、信息等方面的能力还不能适应环境保护新形势的要求。
当前,我县已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约束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要求更加迫切。因此,必须切实增强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妥善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
二、明确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护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推行生态文明建设,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主要目标和任务。到20*年,全县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即: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控制在2800吨以内,二氧化硫(SO2)排放量控制在4500吨以内。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0%。逐步规范乡集镇垃圾处理,使全县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主要河流广润河和清江景阳段断面水质分别达到Ⅲ类和Ⅱ类标准。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县域空气质量优良(二级以上)天数达到330天以上。基本建成机构健全、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监管有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环境执法监管体系和环境事故应急体系。
三、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按照县委第十三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和县十六届二次人代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和环境承载能力的基础上,科学论证,进一步明确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优先推进高磷赤铁矿冶炼、新型能源、农副产品加工和林产品加工四大基地建设。结合国家产业政策,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进传统产业的生态化转型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依法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准入,限期关停一批规模不经济、资源浪费、污染严重的企业,加快淘汰一批技术落后的工艺设备,为优势行业的发展腾出更大的环境容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进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资源再生利用,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体系。
四、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1、以饮用水源保护和重点流域污染治理为重点,改善水环境质量。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的责任,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源保护的各项措施,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对饮用水源的污染,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环保部门要严肃查处危害饮用水源的环境违法行为,定期监测并公布水质状况。加快农村饮水工程,切实改善农村饮水质量。环保、水利等部门要尽快制订和完善县域内重点河流的污染治理方案,切实解决广润河、茶园河、盛竹河等污染严重的问题,确保断面水质基本达标。
2、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为重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要进一步完善二氧化硫减排措施,实行总量控制。火电企业要按照国家产业调整政策实行有效整合,并尽快安装脱硫设施和配套的在线监控装置。加大城区生活用锅炉的整治力度,尽快启动民用天然气工程,有序开发水电,积极争取项目,逐步开发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加强烟尘、粉尘治理,切实加大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力度,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加强机动车辆排气治理,规范机动车排气检测,逐步实现车辆达标排放。
3、以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努力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城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按照厂网并举、管网优先的原则,尽快启动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加强运行监管,保证正常运转,确保污水处理率达到标准要求。逐步规范垃圾无害化处理,适时启动乡镇集镇垃圾处理厂项目,努力减少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要继续加大中心城区、人口密集地区重点污染企业的整治、搬迁和综合整治力度,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油烟、噪声、建筑工程扬尘等问题。积极争创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4、以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作,加强农村清洁示范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通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污染超标耕地综合治理,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节水农业,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加大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实现达标排放,努力减少农业源污染。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加快农村改水、改厕、改圈和沼气池建设步伐,因地制宜开展沼气、沼渣、沼液的综合利用,切实解决农村环境“赃、乱、差”问题,积极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
5、以强化资源开发利用监管为重点,保护生态环境。要加强以煤炭、硫铁矿等为主的矿产资源开发和旅游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切实落实好资源开发区的生态恢复措施。资源的开发要避免人为建设、过度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充分考虑生态用水。积极推进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加大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力度。加快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水土保持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
6、以加强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和辐射环境监管为重点,维护环境安全。积极推进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的安全集中处置工作,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和联单管理制度。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排查,督促企事业单位对存在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要责令停产整治。加快辐射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强化辐射污染源的跟踪监管,确保环境安全。
五、完善环境保护的保障措施
1、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类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及开发建设规划必须按规定进行环评,未经环评的规划不得审批。对建设项目实行环评“一票否决制”,凡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款,不得供电。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方,停止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项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未建成环保设施的不得试生产,未通过环保验收的不得正式生产。开展施工期的环境监理,加强建设项目监管。
2、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按照“管住排放总量、严控污染增量、腾出环境容量、用好资源存量”的基本原则,科学确定“*”期间排放总量指标,将主要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企业,实行指标控管。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对没有完成控制任务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3、加大环保执法力度。要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和油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监管法规,依法履行职责,责令严重污染单位和企业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实行专项整治,治理和专项整治期实行限产、限期;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对不按规定停产整治的,要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环保部门可采取临时封堵排污口、封存污染设施、停产整治等应急措施。严格执行排污收费制度,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深入开展环保整治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不正常运转污染治理设施、不遵守排污许可证制度、无证超标排污、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项目和违规采矿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
4、提高环境监管能力。要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建立环境监控中心,逐步建立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20*年底,国控、省控重点企业要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逐步实现与监控中心联网。要加快环境监测站的建设,力争“*”期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化建设标准,能及时、准确、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
5、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要加强县环境应急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水、气、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外来入侵物种、核与辐射等环境安全应急预案,逐步建立环境应急综合指挥系统,加强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环境灾害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6、加大环保投入。县人民政府把环保投入纳入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加大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环保示范工程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投入,保证环境应急能力和监管执法经费的支出,为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证。规模以上企业和重点企业要加大环保设施的投入力度,当年用于环保设施的投入不得低于利润总额的20%。新办企业的环保投入不得低于总投资的6%。项目管理部门要认真研究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污染治理项目,形成多渠道筹资开展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格局。
7、加强环保队伍建设。规范环保人员的管理,进一步充实和壮大环保执法队伍力量,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干部队伍。
8、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推进环境保护政务公开,完善环境质量公示制度,定期环境质量信息,公布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及时污染事故处置信息,公开环境保护审批和行政许可政策。完善环保举报制,畅通群众投诉渠道,为公众行使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创造条件。
六、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1、健全机制,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环境优患意识和环保责任意识,抓紧解决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和影响人民群众健康的重点问题。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定期听取环保工作汇报,加强部门协调,研究解决重大环境问题;定期向县人大、县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体系,重点考核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质量改善和饮用水源保护等工作,严格实行环保工作“一票否决”制和问责制,对没有完成污染减排任务、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及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取消其当年评先创优资格。对因决策失误或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环境事故和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公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2、部门联动,健全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健全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环保部门作为环境保护的执法主体,要充分发挥统一监督管理职能,统一环境规划、统一执法监督、统一环境信息。发改、建设、国土、水利、农业、林业、工商等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监察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贯彻实施《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
3、加大环境宣传教育力度,营造全民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要加大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环境法制的宣传力度,弘扬环境文化,建设生态文明,鼓励节约资源,促进环境友好。新闻媒体要加强环保公益宣传,及时宣传环保先进典型,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环境保护舆论氛围。各级各类中小学要把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县委党校、县行政学校在开展干部培训教育时要把环境保护专题作必选内容。积极开展生态县、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创建活动,形成全民保护环境,共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