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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民政局加强安全生产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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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民政局加强安全生产实施意见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综管处、辖区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80号),促进我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奋斗目标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富民兴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2010年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从我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理念,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以建立长效机制为核心,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和实施治本措施为重点,以科技进步和监管创新为动力,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综合治理,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为全区社会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三)奋斗目标。各类生产事故死亡人数逐年递减2.5%以上;到*年,建立起较完善的适合我区实际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制;全区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消防、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生产事故死亡人数、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明显下降;到2010年,全区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显著好转,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防止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四)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发展规划。在制定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同时,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发展专项规划。

(五)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各级各部门目标考核体系。全面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完善全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建立激励机制。区政府每年向各街道办事处、综管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下达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控制指标,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年终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区政府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及区安委会每月工作会检查各部门、街道办事处、综管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控制指标实现情况,并向全区通报。区政府每年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六)加大政府安全生产投入力度。区政府对安全生产经费予以保障,设置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综管处每年要按财政预算安排相应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各企事业单位每年也应落实专项资金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开展。

(七)搞好安全生产项目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和市安全生产项目专项资金、国债资金、财政贴息贷款、西部发展资金,并提供配套资金,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安全技术改造,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要完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逐步形成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引导,金融和保险参与的全社会投入的安全生产投融资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安全生产,切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八)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推进工伤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实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

(九)积极推进提取安全费用制度。高危行业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提取安全费用制度,按相关提取标准,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具体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及市相关规定实施。

(十)积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领域或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具体办法按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严格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标准,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

(十一)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负有实施行政许可审查、审批的职能部门,要把法定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报批审批。对没有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十二)严格执行高危行业准入标准。按照符合安全条件的管理细则、技术规范和规划布局,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逐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技术装备。现有企业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收回相关证照,限期关停。

(十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设施设计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备案审查和审批;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审查审批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相关手续,不准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

(十四)安全生产重要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四、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遏制高危行业事故多发势头

(十五)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整治。强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督促区内客、货运车辆安装GPS卫星监控装置及防撞装置。强化交通安全的日常监管,特别是要重点加强节假日的交通安全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切实抓好危险化学品“五个整顿、两个关闭”有关工作;凡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的企业,一律取缔并予以处罚;积极配合做好市对我区有关企业采取“关停、治理、破产、搬迁、转产、调整、限产”的相关工作。

(十七)消防安全整治。以学校、商场、宾馆、市场、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为重点对象,切实加强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继续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通道、安全出口的规范整治,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场所,要严格依法执法,从严查处,坚决消除安全隐患。

(十八)其他相关领域的安全整治。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至发生重大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要限期整改并按规定从严处理。对城市地下管网、人防工程、轨道索道交通系统、供电系统、信号系统、防灾报警系统、通风排烟系统以及救援防护用品等设施设备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加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监督管理,经常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的整治工作。举办大型文化、体育、经贸、庆典等集会活动,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审批和监管。各行业和领域,要根据各自的安全生产状况,深化安全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五、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实行应急救援联动

(十九)制定和完善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监控体系。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综管处和各单位要制定和完善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要进行普查和登记,要建立区、街道(部门)和企业三级重大危险源及安全隐患监控体系,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二十)建立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由区安监局牵头,按上级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备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制定和完善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方案,建立区、街、区域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一)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实行应急救援联动,充分发挥公安消防机构以及其他各类救护机构的作用,充分利用119、110、120、122联动功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优化整合救护资源,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人防工事、建筑施工企业,旅游景区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六、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十二)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单位安全生产水平;保障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发挥工会和职代会在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充分调动职工参与、监督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二十三)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在全区所有工、商、贸、建筑施工、交通等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建立起完整详细的安全生产台账和各生产环节、各岗位安全质量责任制。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加快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交通等部门,要搞好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规划、组织、指导和督促,及时总结推广。

七、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二十四)认真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政府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安全监管。各级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综管处要根据实际,落实安全生产规范,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措施,利用各种形式大力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轨道。

(二十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保障办公经费,创造工作条件,树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保证其依法履行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查处职责。区将组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队伍,配备专职执法人员、安全监察执法车辆及相关装备,进一步加强安全监察队伍建设和执法工作。

(二*)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具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探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安全生产监管的有效途径,督促企业及早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或业主,要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处罚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直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二十七)严格行政责任追究。坚持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未经安全生产审查擅自审批许可,对安全生产工作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要严格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要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和《*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市*区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追究、问责。

八、加强领导,狠抓“双基”,构建齐抓共管格局

(二十八)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和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时部署、同时考核。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综管处要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每个街道要配备与当地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员。

(二十九)强化安全生产的基层和基础工作。狠抓基层,打牢基础,强化安全生产“双基”工作,筑牢安全生产第一防线。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及技术培训。加强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建设,加大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力度,加快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培养,提高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水平。积极做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为全面推广实施打下基础。

(三十)构建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各职能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及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三十一)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各部门、各街道、综管处和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信息平台,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报道,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重大安全隐患要予以曝光;要在中小学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防灾和救灾能力;认真总结群众性安全文化建设的经验,组织好“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