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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金融支农体系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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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金融支农体系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金融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加快全市金融支农体系建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加快金融支农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和工作目标

1、深刻认识加快金融支农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加快金融支农体系建设,不仅有助于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且有助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对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富民强市,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金融支农工作,自觉增强改进支农服务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服务功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2、明确推进金融支农体系建设工作目标。通过3至5年的努力,建立起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民营金融及其它金融组织相互并存、定位明确、分工合理、功能互补、竞争有序、监管有力,满足“三农”经济需求的多元化农村金融体系,形成合力支农的良好格局,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二、构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挥金融整体支农功能

3、农业发展银行在确保粮棉油收购信贷资金需求的同时,要主动探索政策性金融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科技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及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有效支持方式,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支农作用。

4、农业银行要继续做好扶贫贴息、农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农业综合开发等方面的贷款发放工作,在总行授权范围内,适当下放基层行的审批权限,积极支持涉农企业、农村小城镇建设和农业发展,进一步发挥商业银行的支农作用。

5、农村信用社要增设专门支农机构,在进一步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工作的同时,努力拓展业务新领域,在支持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县域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及小城镇建设等方面实现新突破。

6、积极推进邮政储蓄机构改革,加快邮政储蓄银行组建进程,推广邮政储蓄小额质押贷款试点业务,鼓励邮政储蓄机构与涉农金融机构探索办理资金批发业务的途径,多方位引导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农村。

7、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各类支农金融机构。

8、建立银行资金与财政、社会资金的互动机制,统筹安排来自各种渠道的支农资金,确保重点突出、使用集中。

三、突出信贷重点,切实增加“三农”贷款

9、加大对农村供销社、种子公司、农机部门、畜牧部门等为三农服务机构的贷款力度,满足其合理资金需求。

10、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对农村公路、农网改造、通讯、农田水利、农业信息化、饮用水、沼气、文化建设、节水灌溉、江河防治等工程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11、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支持竞争力、带动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组织形式;支持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重点支持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支持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业主和专业大户逐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加大对农副产品精深加工、拓宽销售网络、特色农业、订单农业的信贷支持。

12、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重点支持果业、生猪、中药材、工业原料林、竹业等特色产业发展;支持农村旅游开发与自然生态保护、水资源开发和可循环经济发展;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和节约型农业、绿色农业生产、集约化经营、无公害农产品销售及外向型农业经济发展的资金投入。

13、支持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加大信贷投入,积极培育农村流通龙头企业,积极支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和绿色通道网络建设;重点支持一批有基地依托、交易规模大、辐射能力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

14、支持农民培训工程和创业工程的实施。配合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加大对农民培训工程的信贷支持;尝试开展外出务工人员和就地创业人员的“创业贷款”业务,为农民创业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

四、创新支农方式,提升金融支农服务水平

15、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在保证贷款质量、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各金融机构在审批权限内对支农贷款要尽量简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做到及时受理、及时答复、及时发放。针对县域中小企业信用额度较小、资金使用频繁等特点,对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企业,可采取年度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方式,允许其在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灵活使用和归还贷款。

16、结合逐步开展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和林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抵押贷款新方式,扩大信贷支农渠道。

17、农村信用社要坚持“扩大规模、简化手续、加强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灵活确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对象、期限和服务范围,提高农户授信额度;进一步加大农户联保贷款的推广力度,积极推广“公司+农户”的担保方式;积极开展农户大额信用贷款试点,满足农户大额贷款需求。

18、进一步拓展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加快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的电子化建设步伐,实现农村信用社资金汇划的通存通兑;强化农民工金融服务,完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功能;积极创造条件,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自助银行服务。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要大力开办代收水电费、电话费和民政补助款、扶贫款、计生奖励扶助款及保险等中间业务,支持开办农村金融超市,让农民享受到各类金融服务。

19、各金融机构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与农民金融服务的需要,合理设置网点,方便农民办理金融业务;对于未设置网点的地区,要推行到村定时定点办公和管村包户制度,让边远山区农户的金融服务不因撤站减员受到影响。

20、坚持金融服务与其他支农政策相结合,用好用活各项优惠政策,增强金融服务有效性。

五、建立和完善贷款风险保障机制,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金融平台

21、对农村公路、农网、通讯、农田改造、水利设施的兴建和维修等公益性贷款项目,明确合法的贷款主体,增加贷款的可操作性。

22、以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为契机,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建设。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要求,认真落实保费补贴惠农政策。

23、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积极开展特色农业和其他涉农保险业务,建立适合农业保险的服务网络和销售渠道,完善农村保险市场,扩大农村保险覆盖面。

24、改革涉农贷款利率定价模式,降低农贷资金成本。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必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本着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原则,按照新的利率定价模式,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25、努力探索农村担保机构的有效形式,大力推进农村担保组织的创建,不断完善农村担保体系。地方财政要出资成立农村担保机构,担保机构要简化担保手续,降低担保门槛,并按年度补充担保基金。

六、多措并举,增强支农金融机构资金实力

26、各项支农资金要存入各支农金融机构,以增加其资金实力。

27、人民银行要加大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发放力度,同时支持和帮助辖内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通过同业拆借扩大资金来源。

28、农村信用社要抓住央行专项票据考核机遇,争取我市央行专项票据如期兑付,增强支农资金实力。

七、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29、加大农村信用征信体系建设力度。继续开展创建农村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活动,进一步完善农村企业及农村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功能,加快县域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的归集和更新,认真做好农村居民个人征信系统有关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录入工作,扩大信用信息系统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应用,逐步将农村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信息纳入全社会信用征信体系。

30、努力打造银政企合作的有效机制。各金融机构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着力构建顺畅的银政企沟通平台,积极主动了解市政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结构调整等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以切实解决金融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中的矛盾和困难。

31、各级政府和司法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金融债权,依法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改善维护金融债权的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为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贷款创造有利条件,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八、加强对金融支农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32、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市里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农办、市金融证券办、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市分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邮政储蓄机构等为成员单位的金融支农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工作规划、制度和措施,解决金融支农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承担日常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综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33、强化目标考核责任制。建立金融支农体系建设目标考核责任制,将支农成效、信贷投入等指标纳入对金融机构的目标管理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