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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规范我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进一步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城市改造中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成办发〔*〕75号)以及《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郊区(市)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成房发〔2009〕11号)等相关规定,经2009年3月13日县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规范我县范围内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职责
县房产管理局负责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指导、估价机构和拆迁单位监管、拆迁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拆迁许可证审核和颁发、拆迁项目监管、拆迁资金预审、拆迁纠纷调解与裁决、拆迁听证、房屋拆除安全监管、拆迁信访等工作。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强制拆迁审核。县城市管理局负责依法组织行政强制拆迁。
二、加强拆迁管理
(一)统一拆迁项目业主。县政府组织实施的拆迁项目,原则上由县政府确定的事业单位或国有投资公司担任拆迁项目业主。
(二)规范拆迁制度。拆迁项目业主可以自行实施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委托拆迁应严格执行拆迁法规及招投标等有关规定,评标专家从成都市拆迁项目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三)规范拆迁评估管理。估价机构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抽签方式产生。进入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备选库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参加我县组织实施的拆迁项目的评估。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拆迁动员会上主持现场抽签产生估价机构,并邀请公证机关到场公证。为保障估价机构依法独立进行房屋拆迁评估,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受估价机构委托代收评估费用。
(四)鼓励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拆迁人应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合理安置需求,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按本意见规定给予购房补贴,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45号)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契税。
三、统一拆迁标准
(一)被拆迁房屋补偿。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选择住宅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市场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价差,拆迁人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应反映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的二手房市场价格。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使用面积的同区位、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额确定。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计算。
(三)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拆迁商业、办公、生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以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准,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支付。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补助费。
(四)搬家补助费。住宅搬家补助费按户以800元/次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1次计发,选择住宅产权调换安置的按2次计发。非住宅搬家补助由拆迁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拆迁人组织搬迁。
(五)电话、空调移机费按实际新安装费补偿。
(六)水表、电表、光纤安装费按实际新安装费补偿。
(七)天然气安装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补偿。
(八)房屋二次装修费以评估价补偿。
(九)物管费补贴。对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按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3年物管费补贴。
(十)购房补贴。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住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贴;非住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贴。
(十一)货币终结面积奖。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另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400元的面积奖。
(十二)提前搬迁奖励。拆迁人对提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拆迁房屋的,可按项目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给予个体产权不超过300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给予非个体产权每户不超过600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
四、规范拆迁行为
(一)现场公示信息。拆迁人应在拆迁现场公布拆迁法规政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工作人员名单、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安置房源平面图、房地产估价报告、拆迁补偿及奖励标准、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样本、拆迁工作制度等,让被拆迁人充分了解拆迁政策及其权利和义务。
(二)严格执行政策。拆迁人要坚持阳光拆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拆迁政策宣传,严格执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拆迁补偿标准。
(三)坚持文明拆迁。拆迁人要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利益,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及时化解拆迁矛盾。严禁违法违规拆迁。对群众有拆迁改造愿望、大多数住户同意拆迁的区域,可积极探索模拟拆迁方式实施拆迁。
五、强化行政执法
县房产管理局对经充分协商调解仍无法解决的拆迁纠纷,应及时依法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裁决。对县政府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县城市管理局应及时组织实施,依法维护正常的拆迁秩序。
六、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由县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