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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针对*城市规划区违法建筑较为突出的现状,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严厉查处违法建筑。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查处违法建筑的范围
(一)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
(二)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
(三)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
(四)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查处违法建筑的工作分工
(一)市规划局负责查处项目建设期间已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擅自改变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
(二)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20*年3月1日前未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城市规划区可整改的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2009年12月底前,完成*城市规划区需拆除的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三)*城区城管执法大队负责查处20*年3月1日后未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并与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的执法队伍一起查处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
(四)市建设局负责查处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和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擅自动工建设的违法建筑。
三、建立市、区查处违法建筑的联动机制
(一)市规划局负责做好违法建筑影响城市规划程度的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整改合格的补办规划手续;市规划局*城分局具体负责*城区城管执法大队立案查处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的鉴定工作。
(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补办经市规划局鉴定符合城市规划和经整改到位的违法建筑的用地手续;市国土资源局*城分局的执法队伍与*城区城管执法大队开展联合执法,由*城区政府统一指挥;凡涉及违法用地的案件,由*城区政府统一组织立案调查,以市国土资源局的名义进行处罚。
(三)对20*年3月1日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由*城区政府统一组织立案查处。涉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以市城管执法局的名义进行申请。
(四)*城区政府在组织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中,要将巡查、监督、举报的责任落实到乡镇(办事处)、村组(社区居委会)。
(五)供水、供电部门要配合市、区执法单位执法,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的违法建筑进行断水、断电。
(六)市建设局负责对经整改后符合城市规划并经质量安全技术鉴定合格的违法建筑补办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七)市公安局及*城公安分局要配合市、区执法单位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停工、强制拆除的工作,制止暴力抗法行为。
(八)凡未按照职责落实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由市(区)纪委、市(区)监察局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凡参与建设违法建筑的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由市(区)纪委、市(区)监察局进行严肃处理。
四、查处违法建筑的基本原则
(一)经市规划局鉴定,属于可整改的违法建筑,由相应执法单位按照市规划局提出的整改意见责成建设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后,再补办规划报建手续。
(二)经市规划局鉴定,属于需拆除的违法建筑,由相应执法单位按照市规划局的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拆除。
(三)经市规划局鉴定为需拆除的违法建筑,在相应执法单位限定的自行拆除时间内自行拆除的,属20*年7月1日前建设的,按砖木(含木)50元/m2、砖混100元/m2、框架200元/m2给予自拆补助;属20*年7月1日至20*年6月30日期间建设的,按20*年7月1日前建设的违法建筑自拆补助标准的50%给予自拆补助;属20*年6月30日后建设的,不予补助且要依法予以处罚。
(四)对按市规划局鉴定整改到位,要求补办房屋产权证的违法建筑业主,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鉴定合格并接受处罚后,市建设局给予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市房产局给予办理房屋产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