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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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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1号)和《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办发[20*]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规划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

1、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原则上实行大楼盘、大片区开发。

2、制定住房供应年度计划及土地供应年计划,保持供需总体平衡。按照适度从紧的土地供应原则,安排房地产用地供应年度计划。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同时,相应地块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要同步进行。

3、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和市场趋势分析,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全面、及时、准确市场供求信息,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4、将住房保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范畴,确保职责任务、机构人员、资金投入、土地供应、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5、加大实物配租力度,扩大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范围,解决低收入家族住房困难。力争到20*年底前,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其中实物配租保障户数不得低于40%。

6、加大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工矿企业棚户区和农村危旧房改造的力度,改善旧城区、工矿区和农村居住环境。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工矿区危旧房改造享受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

7、鼓励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分配货币化。可将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由暗补变为明补,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货币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公布),鼓励其购买普通自住房。

三、鼓励商品住房消费

8、降低交易门槛。对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至1%;购买非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至2%;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9、实行适度宽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政策。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10、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作用。建立市内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制度。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入提取本、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购买普通商品房和支付住房租赁租金。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下限调整为20%,贷款最高金额可达3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可延至30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简化公积金贷款程序,凡按时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签订正式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后即可办理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

*、进一步落实房改政策,逐步兑现住房补贴的发放。凡在本实施意见执行期间,购买自住商品房(含二手住房)的,可按怀政发[2000]9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及标准优先兑现住房补贴。

12、鼓励消费者购买节能省地型住宅。对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性普通自住房为节能省地型住宅的,免除应交全部契税。

13、搞活二手房交易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并下调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普通住房按1%)。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培育房屋租赁市场,鼓励业主出租房屋,盘活存量资产。房屋租赁税收按综合税率简易征收,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均按综合税率征收。建立健全城市房屋租赁市场服务机制,规范租赁市场管理,实行房屋出租登记备案制度,维护出租和承租双方的合法权益。

14、鼓励消费者购房,对购房者优先办理户籍落户手续。凡在怀化市区内购买商品房的,可办理迁入怀化市城市户口,享受市民相关待遇,公安部门优先办理城市户籍登记手续。县(市、区)比照执行。

四、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健康发展

15、加大对房地产业的金融扶持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的前提下,鼓励金融部门进一步加大房地产信贷有效投放力度。积极稳妥地开展融资租赁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民间融资等业务,严禁以高利率、高回报融资,严禁向非特定对象融资。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市、县两级政策要搭建开发企业与金融机构互动平台,定期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洽谈,重点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加大对经营管理效益好、信誉好的开发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

16、规范建设项目规费收取行为。清理规范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对擅自设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实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全额交缴土地出让价款的项目,不再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较大规模的开发项目,可以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分宗出让,分期办理相关手续。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报建、施工报建交纳的各种费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交纳50%,竣工验收时交纳50%。同时,对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程咨询、土地转让、土地评估施工图审查、规划信息服务、地震评估房地产评估、防雷检测、消防设备采购等经营服务性项目全面放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

17、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收取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不得违反法规政策规定提前收取。凡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企业,适当调整其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市区按12%、县(市、区)按10%)。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2%、商业用房3%)。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可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目录,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享受相应财税政策。对采用一次性装修的节能省地型住宅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18、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与廉租住房建设。凡在商品房住宅小区按5%-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并移交给市住房保障部门管理的,由政府按合同约定,按3%的利润空间确定收购价格予以回购。中央及省、市下达的困难补助资金直接补助到开发企业的部分、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之间的差价款以及廉租住房建设中享受的优惠税费等,累计算帐后用于抵扣政府的收购资金。

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协调服务

19、各级政府应积极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合法拆迁和水、电配套等矛盾问题。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等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房地产开发领域的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索拿卡要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予以严处。公安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强揽工程、强卖材料、非法阻工等不法行为,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开发环境。

20、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新闻媒体要通过设立专栏、专题组织专家开展相关论坛活动等形式,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况,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形成良好的消费预期。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21、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的监管,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违规预售、随意改变规划设计、合同违约以及制作虚假广告等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2、强化监督管理。严厉查处“两违”建筑,杜绝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集资建房,严禁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严禁单位或个人擅自以危旧房屋改造的名义,搞变相的联合开发。要按照统一的规划、统一设计的要求,严格审批、严格把关,规范管理,科学实施拆迁安置房屋建设。加强房地产领域的价格监管。对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施工图审查、规划信息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性收费进行专项检查,所有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要全面公示、公开。房产销售要实行“明码标价”,向消费者代收的各项服务性费用要合法合理,严厉打击价格欺诈行为。

23、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继续开发房地产开发市场专项治理,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规避监管等严重影响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的企业,坚决清出房地产开发市场。要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严格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查,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进入房地产开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