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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快农业集约化经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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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快农业集约化经营意见

各镇党委、政府,西航港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为统筹“三个集中”,进一步推进农用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思路,按照统筹“三个集中”,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推进农用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业载体园区化、经营规模化、生产标准化、产业特色化、产品品牌化,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和资源的有效利用,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制活田,三权分离”的原则。在稳定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三权分离”,放活土地使用权,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逐步形成农用地要素市场。

(二)坚持“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法定程序,规范土地流转合同。要通过舆论宣传和政策引导,激发农民对土地流转的内在积极性,不得违反农民意愿搞硬性流转。

(三)坚持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的原则。我县各镇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农村经济结构不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各地的生产力发展水平,非农产业的发展程度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状况,积极引导,稳步推进。

(四)坚持统一流转,连片开发的原则。推进土地规模经营,彻底改变过去零星流转、分散开发的状况,强化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职能,通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引导和协调,达到集中流转,连片开发,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三、奋斗目标

通过放活土地使用权,促进土地流转数量、规模不断扩大。到“*”期末,在确保耕地总量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土地流转规模经营面积占全县耕地面积的60%以上。农用地流转市场化机制基本建立,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有较大创新。吸引社会资本投向农村、投入农业,引进和培育1-2个国家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达10个以上、市级龙头企业达20个以上、县级龙头企业达80个以上,辐射带动80%的农户。农业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取得明显成效,农业生产方式得到根本转变。

四、工作重点

(一)抓好农业区域布局规划。按照成都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要求,我县农用地向规模经营集中重点集中在城市规划区外各镇。尤其是*、*片区要依托近年来的农业结构调整成果,超前做好农业区域发展规划,重点发展“两区”,即以金桥镇昆山村为核心的都市农业发展园区和新兴镇万亩特色蔬菜园区;打造“两带”,即锦绣*生态农业观光带、双黄路休闲农业观光带,以“两区”、“两带”作为都市农业的发展载体,不断优化农业区域布局,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步伐。

(二)抓好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区域地理优势,按照错位发展、“一村一品”的发展策略,在*地区做大优质水果、无公害养殖产业,大力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依托锦绣*生态观光走廊丰富的旅游资源,大力发展集休闲、观光、居家于一体的第三产业。在牧马山地区,依托现有地瓜、韭黄、二荆条辣椒等特色农产品,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在平坝地区,依托城市基础菜地建设,打造城市规划区外的设施农业基地,大力发展蔬菜产业。

(三)加大农业龙头企业的引进和培育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利用优惠政策,抓好龙头企业的引进。瞄准国际、国内农产品深加工知名企业或财团,主动上门招商,通过引进龙头企业,打造全国知名的农产品品牌。大力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探索建立“公司+农户+市场”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企业和农户的“双赢”。大力发展农村专合组织,加强指导和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农村专合组织带动农民共同参与市场竞争的作用。

(四)积极探索农用地股份合作模式。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运用市场机制,借鉴工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创新农用地规模经营机制。采取农村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龙头企业、业主从事规模经营;成立农业股份公司、实行“村企合一”管理,实现农民“持股分红”;借鉴“蛟龙”经验,采取租赁、托管等方式,由企业或业主对土地进行连片打造,整体包装出租,发展高效农业。

(五)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有关涉农部门、各镇要与龙头企业和业主建立定点联系制度,把推广新技术、培育新品种、创办示范园区、建立各类基地等与发展规模经营结合起来,在提供信息、推广技术、组织培训等方面,把规模经营业主作为服务重点。各镇、村要切实搞好土地流转的协调服务工作,探索和创建促进土地流转的中介服务组织,督促和指导转接包双方签订合同,办好合同鉴证等有关手续。土地流转的镇、村、社要切实做好农民的思想发动工作,让农户真正认识到土地规模经营带来的好处,确保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稳步健康地发展。

五、配套政策

(一)资金奖励政策

1、单位或个人引进的农业龙头企业,其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年度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在本县税收登记的,对引进该企业单位或个人,按项目注册资本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位或个人引进业主规模经营农用地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对引进该业主的单位或个人,按每亩2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单位或个人引进既从事农产品加工,又规模经营农用地的龙头企业,达上述标准的可重复奖励。

2、从*年起,在我县规模经营农用地面积100亩以上,且租金折合大米在600斤/亩以上的农业业主,每年给予一次奖励。其中,规模在100—500亩(含100亩)的,按租金的8%奖励;规模在500—1000亩(含500亩)的,按租金的10%奖励;规模在1000亩以上(含1000亩)的,按租金的15%奖励。

3、凡到我县进行枇杷、草莓、二荆条辣椒和养殖业等特色农产品的深加工的龙头企业,符合环保要求,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以上,投资强度达到40万元/亩的,在符合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涉及征用土地的,按区域基准地价的10—20%予以补助。对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投资我县农产品深加工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用地问题。

4、新引进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且带动我县农产品基地不断发展的,自建成投产年度起,由县财政参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前3年内全额补贴企业,用于企业的发展壮大,第4—6年按50%比例给予补贴。

5、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重点龙头企业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成委发[2001]53号)规定,允许重点龙头企业提取销售收入的5%以上作为技术改进费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研究开发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重点龙头企业进行技改、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可按规定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6、在城市规划区外,进行农用地规模经营,且面积在30亩以上的,可按不超过经营面积8%的比例,修建生产管理用房。

(二)基础设施配套政策

7、鼓励业主在其承包经营的农业规模经营园区内,自行投资兴建道路、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从事种植业且土地规模在100亩以上的,对其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其中,规模在100—500亩(含100亩)的,按其建设成本的10%给予补助;规模在500—1000亩(含500亩)的,按15%给予补助;规模在1000亩以上(含1000亩)的,按20%给予补助。园区内主要渠道建设,享受县农发项目中“U”型渠扶持政策。

8、农业规模经营园区外的基础设施,由县、镇按照有关规划,根据业主生产经营需求进行配套建设。

9、兴办农业企业、生产基地、试验示范基地,免收县属道路的接口费;5年内减半收取地下水资源费;供水、排污的收费标准按照*县最低标准执行。

(三)金融政策

10、对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规模经营土地面积在500亩以上的农业项目,积极帮助企业、规模经营业主争取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优先提供融资担保支持。

11、凡在我县从事农产品深加工或规模开发经营的新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在1—3年内按企业在银行实施的固定资产项目专项贷款利率50%—100%贴息予以扶持。

(四)“四荒”开发政策

12、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原则,鼓励企业或业主对城市规划区外“四荒”地(荒山、荒丘、荒沟、荒滩)进行开发经营,大力发展生态农业、观光农业。

13、对获得城市规划区外成片“四荒”土地使用权的,其使用权年限最长不能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对获得成片“四荒”地使用权时间在10年以上的,可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发放与使用时间相同的农村土地使用权证,以此作为经营者经济交往的土地使用权凭证。在使用权期限内,“四荒”地使用权依法享有继承、转让(租)或参股联营的权利。

14、凡租用城市规划区外“四荒”地30亩以上的,可按10%比例修建生产管理用房。“四荒”地租用费由受让方与承包方协商确定。租赁合同报县农发局审查同意后方可签订。

六、管理办法

(一)加强业主资质审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业主的,必须在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前对受让方业主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履约能力以及该业主拟经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政策、项目效益风险等进行审查。单个业主受让流转土地达1000亩以上(含1000亩),经县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农业部门审查;100—1000亩(含100亩)的,由县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组织审查;100亩以下的,由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组织审查。

(二)完善土地流转合同管理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签订规范的书面土地流转合同,统一使用《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间自行协商转包的,由转包双方协商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采取委托租赁承包方式流转土地的,可由农户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中介组织统一,与业主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采取土地股份合作方式流转土地的,由承包户与股份合作社或业主协商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土地互换经营的,应在签订承包户土地互换协议的基础上,再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必须报镇土地承包服务中心审查后,在2个工作日内报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审查,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同意后方可签订。

2、若未到期需终止合同,土地退包者须提前6个月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在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基础上签订退包协议,并及时变更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相应的权利、义务等手续。合同到期后,承包业主遗留的建筑物、地上植物等,在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未能妥善解决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动用或毁坏。

(三)加强土地流转风险防范

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应由业主每年缴纳一定数额的风险保证金,以防范业主因自身原因不能履约而造成土地无法复耕的情况发生。在业主缴纳的土地流转租金中,应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的信用保证金,以防范业主流转有效期内农户单方面毁约。两项“保证金”存入当地农村信用社,由镇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负责监管。

(四)抓好土地承包流转纠纷调解仲裁

因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村民委员会、镇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向县级土地承包流转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组织保障

(一)成立*县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县农村发展局,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各镇政府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本镇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工作。

(二)成立*县土地承包流转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纠纷的仲裁。仲裁委员会由县农发、林业、司法、国土、水务等部门组成,办公室及仲裁庭设在*县农村发展局,成员由相关部门的人员和聘请的律师组成,工作经费由县财政解决。

(三)设立*县农用地向规模经营集中专项扶持资金。由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由县农发局负责资金的使用管理,审计、财政部门进行监督。此资金主要用于引进培育农业开发业主,扶持土地规模经营项目,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等工作。本意见所涉及的奖励、扶持资金均由该专项扶持资金支付。

本意见出台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县农村发展局和*县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意见的要求,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管理细则。

若以前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