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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加强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促进全县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24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广泛深入开展专利与知识产权的普法宣传工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大力开展群众性的发明创新活动,积极申请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和发明创新者的合法权益,打击专利侵权行为,在全县努力营造一个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的良好氛围。
二、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加强对企业专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引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各企事业单位要明确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专利工作,要将专利工作纳入生产、科研、开发的全过程。项目开发成功后,要及时申请专利,努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不断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企业在申请、开发、引进专利产品技术时,要进行专利检索,做好专利法律状况调查,避免重复研究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鼓励企业专利开发和利用。企业开发自主专利或引进的专利,自投产之日起可按规定免征两年所得税。企业进行专利开发与技术创新,构成无形资产的,其费用按规定期限分期摊入成本。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和产品,特别是发明专利,优先推荐和申报国家、省、市、县级新产品计划和技术创新项目。对开发专利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在专利有效期内,按专利项目实施后税后利润的3-5%提成。在评定技术职务资格时,若获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可作为评聘中级技术职务的条件;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后公开,视同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可破格晋升中级技术职务。鼓励技术人员利用非职务发明或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兴办各类民营科技企业。
四、设立专利专项奖励基金。县财政每年在科技事业费中增设4万元专利专项奖励基金,用于本县单位和个人申请获得专利的专项奖励。奖励标准为:发明专利每件1500元;实用新型每件800元;外观设计每件600元。对单位或个人获得的专利在有效期内实施,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一次性给予500-5000元的奖励,并可视同通过科技成果鉴定,直接申报县级科技进步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