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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区委经济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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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区委经济发展意见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若干意见》(甬政发〔*〕104号)文件精神,有效解决当前企业面临的突出矛盾和困难,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增强企业信心,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确保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现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企业扶持力度,减轻企业负担

(一)贯彻落实减税轻费政策

全面贯彻增值税转型改革、土地使用税减负、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等措施,具体规定按照市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若干意见》(甬政发〔*〕104号,以下简称“23条”)执行。

(二)加大企业扶持力度

1、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

(1)年缴纳税收在10万元及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旅游开发服务企业和年缴纳税收(除金融保险营业税外)在20万元及以上的其它各类现代服务企业(除对外贸易企业外),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其2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区级财力部分,区财政给予80%的补助。

(2)年缴纳税收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总部型企业(除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商贸流通业外),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其2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区级财力部分,区财政给予80%的补助;总部型企业在我区购置商务楼宇自用建筑面积达2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实际缴纳价外税金形成的区级财力部分,区财政给予80%的补助。

(3)年缴纳税收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或年经营规模在1000万元美金及以上的对外贸易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其2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区级财力部分(扣除出口退税地方财政负担部分),区财政给予80%的补助。

(4)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市外大型服务机构,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其3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所得部分,区财政给予80%的补助。

对上述(1)-(4)类企业租用(租期3年以上)、购买办公楼自用建筑面积达500平方米及以上的,2年内给予每平方米50%的物业管理费补助。

2、年缴纳税收在50万元及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其2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区级财力部分,区财政给予50%的补助。

3、对租赁科技创业大厦用房并入驻的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孵化企业等,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其3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区级财力部分,区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并给予入驻企业每平方米50%的物业管理费补助和30%的租金补助。

4、鼓励企业做强做优

(1)年缴纳税收(除金融保险营业税外)在4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企业,以*年为基数,2009年起2年内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区级财力环比递增15%以上部分,区财政给予80%的奖励。

(2)年缴纳税收(除金融保险营业税外)在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除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外),区财政予以定额奖励,并以*年为基数,2009年起,其3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区级财力环比增量部分,区财政给予50%的奖励。

5、鼓励扶优引强

(1)对新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及境外知名跨国公司省、市级以上区域性总部的,给予企业一定的开办费补助;对投资规模、区域贡献度、影响面特别大的个案项目,由区政府另行商定奖励或补助办法。

(2)凡引进外商投资项目实际到位外资在50万美元以上,引进外地来我区投资项目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根据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给予项目引荐人1-2万元的奖励,或从企业经营年度起第一年内对地方贡献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3%奖励(单个项目当年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余额部分根据引进企业第二年对地方贡献情况酌情兑现、发放)。对引进高端现代服务业、总部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包括分支经营机构)、都市鼓励型工业企业引荐人根据项目情况给予1-5万元不等的奖励。

6、鼓励企业优化结构,拓展融资渠道。2009年市、区两级财政继续安排资金对银行新增中小企业贷款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给予风险补偿。具体办法按照市有关文件执行。

二、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一)对自主持有产权并经营的商务楼宇开发主体,其3年内租赁所得收入形成的区级财力部分,区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并按其在招商引资中对地方的贡献程度,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

(二)聘请国家一级物业管理企业及相当资质的境外同类企业进行高品质楼宇物业管理的,一次性给予楼宇开发主体5万元奖励。

(三)对房地产交易中涉及的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实行补贴或减免,具体规定按照市财税局《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相关财税政策的通知》(甬财政农〔*〕1330号)文件执行。

三、扶持发展都市工业企业

(一)年缴纳税收在100万元及以上,在原址上改建总部大楼的工业总部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区级财力环比增量部分,区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在都市产业园区内,租用、自用建筑面积达300平方米及以上(租期2年以上)的工业设计、广告制作、文化创意等都市产业,2年内给予每平方米50%的物业管理费补助;在经认定集聚度达60%及以上的楼宇内,租用、自用建筑面积达100平方米及以上的企业,2年内给予每平方米80%的物业管理费补助。

(三)对经批准利用企业原有厂房进行整修、改造的都市产业项目,免征城建配套费。

(四)鼓励工业企业联合、兼并和重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能耗大、污染重、效率差、土地占用多、经营困难的企业,鼓励这类企业进行重组并购,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对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鼓励优质、规模大的企业重组兼并,扩大品牌、标准、专利的规模化生产;对可能产生债务风险的企业,金融部门要主动服务,鼓励支持其它企业重组并购,并帮助争取减免不良贷款,以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企业实现转型发展。对上述三类企业兼并重组,免除区级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重组兼并过程中产生的区级新增财力部分,区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一)引导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对经认定的市级科技型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区级财力部分,区财政给予50%的奖励。

五、附则

(一)上述奖励或补助政策原则上每年兑现一次。

(二)大型企业(含所属企业)实行“一企一策”,不再享受以上各类奖励或补助政策。

(三)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待市里文件明确后,另行制定。

(四)本意见如遇上级政策有重大变化时,按上级政策执行,此前出台的各项政策如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五)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