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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发展引进优秀人才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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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发展引进优秀人才实施意见

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名师工程”建设,吸引优秀人才到*区教育系统工作,根据《*区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海党办〔*〕108号)的精神,现就教育系统引进优秀人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进人才的对象

引进人才是指在区外教育系统工作的,具有“市名教师”以上荣誉称号的教师。

二、引进人才的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品德端正,敬业爱生,有真才实学,教育教学和教育科研能力强;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特别优秀的,年龄、学历等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引进人才的政策及待遇

1.纳入我区教育系统人事编制统一管理,属全民事业单位人员性质,享受我区同类事业人员同等标准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及相关社会保障基金。

2.相关待遇:

(1)省特级教师,在市区无住房的,给予发放一次性购房补贴30万元;市名教师,在市区无住房的,给予发放一次性购房补贴10万元。

(2)除按政策享受省、市规定的待遇外,省特级教师可享受一次性补助10万元,每年享受区级骨干教师奖励津贴3万元;市名教师,可享受一次性补助5万元,每年享受区级骨干教师奖励津贴2万元。

(3)可享受住房补贴。上述引进人才在原单位如未享受住房补贴的,由区教育局发给相应的住房补贴;如在原单位因服务年限未满而退还住房补贴的,其退还部分由区教育局补给。*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调入本系统的次月开始,按月直接计发月住房公积金补贴。

3.家属安置。家属为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区教育局负责安排相应工作;非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区教育局做好联系、协助工作。

4.子女入学。区教育局负责解决幼儿园、小学、初中阶段子女在辖区内学校的入学问题,协助落实高中阶段子女入学问题。

5.引进人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3年内不受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比例的限制。

四、工作程序

1.由学校或优秀人才向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提出要求调入的申请,并填写《宁波市*区教育系统优秀人才引进登记表》。

2.区教育局组织力量对上述人员的实际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核,经局党委会议讨论确定引进后,报区人事局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3.审核通过后,办理调动手续,并纳入省市区同类人员管理。

4.引进的优秀人才必须与所在学校签订《宁波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规定基本服务期至少6年。

5.被录用的人员如与原单位签订了聘用或劳动合同且未到期的,办理调动手续前,引进人才应及时与原单位解除聘用或劳动合同,否则,所引起的有关劳动人事纠纷由本人负责。

五、其他事项

1.如引进的人才需享受住房补贴的,按照市区住房补贴实施相关规定提供证明材料予以办理。

2.如引进人员在引进单位服务期限不满3年的,收回全部的安置补贴;满3年不足6年的,不足年限每年按安置补贴总额的六分之一数额退还;享受住房补贴的,按有关政策办理。

3.在引进后的3年内,由区教育局对引进的优秀人才实行跟踪考核,用人单位在每年7月中旬将引进人员考核情况书面报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

4.各学校在分配制度改革中,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按照重实绩、重贡献、重岗位的分配原则,进一步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专业人才倾斜的力度,营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发挥人才作用的良好环境。

六、凡为本系统引进优秀人才的学校,区教育局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用于学校科研、师训工作开支。

七、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区教育局原有人才引进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八、本意见解释权归*区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