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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服务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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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服务实施意见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构建和谐社会大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甬党办[*]3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本区生源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宁波市生源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甬人才〔*〕9号)精神,努力为所有本区生源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在毕业后半年至2年内提供就业见习的机会。通过政策扶持,引导我区企事业单位承担促进毕业生就业的社会责任,鼓励管理比较规范、关心毕业生就业工作、具有一定规模和知名度的我区企事业单位,申报建立海曙区毕业生见习基地或单位。区人事局每年有计划地安排本区生源未就业毕业生到海曙区毕业生见习基地或单位参加就业见习,对计划内见习的本区生源未就业毕业生,由区财政提供每人每月500元的生活补贴,接受基地或单位也应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贴。区毕业生见习基地或单位完成区人事局下达的本区生源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的,由区财政每年给予基地或单位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补贴开展就业见习工作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标准为每接收1名毕业生开展见习每月补贴100元,每家基地或单位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40000元。

二、积极探索建立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项目经理人制度。各街道应充分利用街道社区就业服务资源,建立健全政府推动、市场主导、以人为本的本区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项目经理人制度,进一步拓展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渠道。通过聘用专业人员担任毕业生就业项目经理人,为辖区每一位未就业毕业生设计个性化就业方案,并介绍推荐就业。完善毕业生就业项目经理人制度工作运行机制,做好项目经理人选拔、培训、考核、奖惩等环节的管理工作,规范项目经理人工作流程,提高项目经理人服务水平。

三、认真落实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区人事、劳动保障、工商、科技、公安、财政等部门应按照《关于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甬党办[*]35号)及相关配套政策要求,结合本区实际,认真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工作。区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区财政筹集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为有贷款需求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贴息。区科技部门对毕业生利用自主科研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创新资助和创业扶持。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从事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等灵活方式就业的毕业生,区公安、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在户籍管理、人事劳动、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和有效保障。区人事部门要建立未就业登记制度,全面掌握本区未就业毕业生情况;要加强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按照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对本区特殊困难家庭的未就业毕业生,在毕业后一年内给予重点推荐;要开展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工作,重点帮助困难家庭未就业毕业生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区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管理职能,切实把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区科技、工商、公安、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努力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四、加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果,积极做好毕业生供需洽谈会、网上毕业生招聘会和“人才市场进校园”活动的组织工作,为毕业生提供和接洽更多的就业岗位。要积极推出社区工作者等社会工作岗位面向大中专毕业生招聘。要建立健全政府、企业、高校三位一体促进毕业生就业联络制度,适时召开促进毕业生就业联络会议,研究解决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就业岗位适应、专业特长发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企业用人理念、高校教育模式和部门服务方式的改进。区人才服务中心要与每个街道社区建立服务工作联络,了解掌握本区生源毕业生未就业情况,及时为本区生源每一位毕业生提供就业或见习的供需对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