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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州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有关要求和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的意见,在全县矿山停产整治期间,为促使全县各采矿单位规范开采行为、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抓紧完善矿山开采“三证一照”(采矿权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洞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等手续,有效解决矿山开采中“一证多井”、开采秩序混乱、不安全开采等问题,加快
实现矿山开采安全、合法、有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矿单位申请办理采矿权证(含采矿权证延续登记)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执有国土资源部门及乡镇政府、企业发放的开采证或采矿作业证,并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必须具备条件的矿洞,按“一证一洞一井”或“一证二洞一井”的新规定和要求,重新规划设计铅锌矿山开采系统。
(二)申请的采矿区域具有一定储量的矿产资源可供开采,其中,不出矿的矿洞原则上不予办理。
(三)20*年1月1日后新开的矿洞不予办理,20*年6月30日前未申办采矿权证延续登记或采矿权证的锰矿洞一律予以关闭。
(四)开采矿洞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申请开采的矿洞和矿区符合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矿山开采布局要求。
(六)不属于《*垣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治工作的决定》(*政发〔20*〕12号)规定的必须强制关闭的矿洞:无采矿许可证和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矿洞;重开的废弃矿洞;进入禁采区、地灾区、闭坑区和群众聚居区开采的矿洞;存在较大容量水仓,且无法消除的矿洞;距存在严重水仓不足200米的矿洞;与多个矿洞贯通并存在安全隐患的矿洞;距山塘水库200米范围以内的矿洞;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开发区内的矿洞。
(七)按规定足额缴纳各种税费。
(八)开采对当地村寨的饮用水源不造成威胁。
(九)按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书。
二、部门职责
从即日起,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能,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办好全县到期采矿权证的延续登记手续;在60个工作日内科学规范地完成全县铅锌矿山“一证一洞一井”或“一证二洞一井”开采系统的勘察、设计;在7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县采矿权证的办理;按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征收工作;对矿山开采中的违法占地、非法开采、乱采滥挖、超高超宽开采、多层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到位。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60个工作日内处置完毕全县矿山安全隐患;在90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完成全县持有采矿权证矿洞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抓好全县矿山停产整治期间偷采、盗采行为的查处。
县公安局:严格按县委、县政府规定的程序分期限量审批民用爆破器材;依法打击非法获取、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行为;在全县矿山全面停产整治期间,将停产采矿单位持有的民用爆破器材进行回收,对不执行回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三、责任追究
(一)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上述工作任务的部门法人代表作停职一年处理,分管负责人予以免职。
(二)在全县矿山停产整治期间,凡出现非法新开矿洞的,对所属乡镇的政府分管负责人予以免职。
(三)在全县矿山停产整治期间,凡出现偷采、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对所属乡镇的政府分管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下浮一级工资;对联系矿洞的责任人作待岗一年处理,待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
(四)在全县矿山停产治理期间,凡出现违规供应民用爆破器材行为的,对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主要负责人作免职处理、分管负责人作停职处理。
(五)从即日起,原有关乡镇政府和企业发放的采矿作业证一律作废,并严禁乡镇政府和企业再新发放采矿作业证;否则,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一律免职,乡镇长一律作待岗处理,企业一律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