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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市重大项目保廉工作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构建*区政府投资项目保廉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总体要求
通过政府投资项目保廉体系的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机制,完善制度,逐步建立决策、执行、监督三者分离的权力运作机制,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政府投资项目中可能出现的消极腐败现象。
政府投资项目指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接受捐赠的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以及政府全资或控股企业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项目。
本实施意见主要是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保廉体系建设,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保廉体系逐步建立。
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基本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本实施意见。
主要内容
(一)公开透明,构建政府投资项目权力约束机制。
1、项目决策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应当严格遵循发展战略指导,规划先行,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则。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实行集体决策,规范决策行为,明确决策责任。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且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立项前应予以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必要时要征求区人大和区政协意见,坚持多方案比选,科学论证,确定项目最佳方案。
2、公开审批制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透明度。除了转报上级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外,在区发展改革局审批职权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为立项审批。
3、招标投标制度。按照市、区规定应该实行招投标的项目都必须实行招投标。规范招投标活动中的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减少主观因素对评标的影响,政府投资项目一般不允许推荐施工单位,确需推荐的需报区监管办公室审批;对投资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技术分、资信分只作为投标的准入依据。
(二)注重科学,构建政府投资项目规范管理机制。
4、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度。总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上且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没有自行管理建设能力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推行代建制,并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
5、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凡具有经营效益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由项目法人负责筹资、还贷,组织项目的建设和经营。对经营效益较低的项目,通过给予政策支持,也应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度。
6、政府投资项目履约担保制度。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
7、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制度。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8、严格控制现场签证,逐步实现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因特殊情况,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对发生的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由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共同确认,报区发展改革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同意;对变更较大的,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财政局初审后,按原项目审批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随意修改设计、改变标准及工程内容,或先调整工程量后追加投资的逃避招投标行为。
9、资金管理制度。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要将各部门财政性建设资金统一纳入全区建设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区财政局应按计划、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严格资金拨付,实行建设资金直接支付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程序拨付、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严禁截留和挪作他用。建设单位应加强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未按规定办理财务决算编制和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和新增资产移交手续。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应按规定及时上交。
10、造价管理制度。建立符合市场运行规则的程序化、制度化的造价审核管理模式。科学编制设计概算,不得留有投资缺口。设计概算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成后应当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概算必须经区发展改革局审查。严格控制工程项目总投资,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11、材料设备采购制度。政府投资项目中由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进行采购。
12、“双合同”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规定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合同,报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严格补充合同的管理,补充合同的签订需经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初审后报区长办公会议同意。
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在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合同的同时,必须按照区《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廉政责任制度》的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和廉政合同的备案制度。
13、工程监理制度。实行工程监理招投标制度,对按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监理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监理单位,并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转让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在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时,要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
14、竣工验收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要严格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重大项目及工程情况复杂的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必须由建设单位负责予以公示。
15、重大项目后评价制度。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和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一段时间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建设后评价工作。后评价工作必须以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正式文件和建成使用后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分析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工程概算、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经济效益和财务效益等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变化及其原因,检验项目决策及设计、施工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后评价报告报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备案。
(三)加强监管,构建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
16、行政执法监察制度。加强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确保政府投资项目保廉工程落到实处。要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执法检查和专项检查。创新办法,积极探索行政监察的有效形式。
17、财政监管制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资金的流向、使用、结算的监管,切实维护资金计划的严肃性,提高资金使用效能。
18、审计监督制度。强化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以及其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可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推行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注重审计结果的运用。
19、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根据《*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对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稽察,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依法查处,限期整改。认真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举报投诉。
20、群众和舆论监督制度。认真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批、招投标、竣工验收等公示制度。结合干部述廉评廉工作,对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的有关领导,在重大项目实施中的个人廉洁情况进行公布。开辟社会监督渠道,发挥党风廉政监督员作用,加大传媒的监督力度。
21、项目建设诚信记录制度。由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和诚信档案。对有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参与本区内政府投资项目三年内投标资格,必要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四)以人为本,构建思想道德预防机制。
22、教育培训制度。制订党风廉政教育计划,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国家公务员为主体,以廉政文化建设为载体,开展从政道德为主要内容的党风廉政教育。把党风廉政教育和保廉体系内容逐步纳入公务员培训课程,对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人员进行重点培训,对项目管理和建设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教育。
23、宣传制度。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领域反腐倡廉的宣传,营造“廉荣腐耻”的社会氛围。
24、测评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廉政测评预警系统,定期开展民意调查,通过行风评议、民主评议、专项举报、群众投诉等方式,获取预警信息,及时给决策机构提供参考,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建议。
(五)明确责任,构建赏罚严明的奖惩机制。
25、党风廉政责任制度。政府投资项目负责人为该项目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签订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明确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各参建单位在项目建设中的保廉责任。
26、工程项目质量责任制度。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实行工程质量主管部门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参建单位领导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制。
27、责任追究制度。从严执法,严肃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单位行政领导人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失误的责任。对其它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
28、廉政激励制度。建立和完善廉政考核制度,对保廉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把个人廉洁勤政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评定、奖励处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健全完善考察评价、党风廉政“一票否决”等有关制度。
三、保障措施
(一)成立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区委、区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区委副书记、区纪委书记,常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府办、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建设局、纪委监察局、审计局、采购中心等部门的领导为监管领导小组成员。
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监管办),办公室设在区纪委、监察局。
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和人员配备。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各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
区发展改革局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建设规模、标准和投资。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概算的审查和合同管理。其主要工作任务是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立项审批、工程造价审核、变更审核、工程合同管理等。
区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工程的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对材料设备采购等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其主要工作任务是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和工程款的审核、拨付、管理,协同做好变更审核、工程合同管理等。
区建设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中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以及对施工企业的行业管理,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质量和安全。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施工企业进行行业管理,会同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区审计局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全面负责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
区纪委、监察局要加强对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项目建设管理人员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严肃查处政府投资项目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区采购中心是区政府采购招投标平台,负责对5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开展招投标。
区监管办的主要工作任务是贯彻落实领导小组作出的决定和部署的工作任务,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前的审核。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和分工,明确任务,制定相关制度,落实政府投资项目保廉体系建设的责任。
本实施意见由区监管办负责解释;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前所发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