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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农村群众生活用煤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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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农村群众生活用煤的意见

近年来由于国家宏观产业政策调整,对煤炭行业开展了关闭整顿(整合)工作,煤炭产量不足,供需矛盾突出,煤炭价格上扬,群众支付生活用煤的费用增加,特别是农村地区贫困群众生活用煤困难问题尤为突出。为切实解决好我市农村贫困群众生活用煤困难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产煤地区农村贫困农民生活用煤问题的意见》(*府办发[20*]44号)和《关于下拨20*年度产煤地区贫困农民生活用煤补助资金的通知》(*煤价调办[20*]24)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解决农村贫困群众生活用煤困难问题的重要性

随着煤炭产业政策的不断调整,农村贫困群众生活用煤困难问题尤为突出。一是煤炭产业政策连续升级,煤炭生产布局未能及时调整,部分乡镇没有合法煤矿,造成群众买煤困难。二是煤炭产量不足,导致煤炭市场价格不断攀升,造成贫困群众无力购买必需的生活用煤。这些问题,不但影响了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还将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为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坚持以民为本,切实解决好农村贫困群众生活用煤困难问题。

二、强化措施,扎实抓好农村贫困群众生活用煤工作

20*年度解决农村贫困群众生活用煤工作,本着“突出重点,解决贫困”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强化政府引导,采用限价、定点、定量、凭票供应的办法,妥善解决好农村贫困群众生活用煤问题。

(一)对象及标准

对象:全市19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低保户、五保户、伤残军人等共计14858户,以及在“7.30”洪灾中房屋被全部冲毁的受灾户共计40户。

标准:按“2吨/户”解决生活用煤。

(二)限价供应

本着企业微利的原则,实行限价供应。对群众的生活用煤由政府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实行限价供应,其价格一年一定。煤矿企业按政府确定价格销售给农村贫困群众的生活用煤免征规费,待完成供煤任务后,煤矿企业凭煤票与财政和税务部门对账,税赋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20*年全市农村贫困群众生活用煤指导价(坑口价)为:粉煤160元/吨,混合煤260元/吨,丁煤300元/吨,块煤360元/吨。

(三)供应办法

1、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及民政部门提供需供应的农村贫困群众户数和用煤量交市煤炭局,煤炭局本着就地就近供应的原则,确定各煤矿的供应区域,下达煤矿供煤指标。

2、根据供煤情况,由市煤炭局和税统办联合统一制作票据,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造册,统一领取煤票,将运煤通知单和煤票发放到贫困农户,贫困农户凭票到指定的煤矿购煤。

3、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村贫困群众运煤费用实行补贴,即:农村低保户、五保户、伤残军人户及“7.30”洪灾受灾户凭煤票购买生活用煤的运费按“50元/户”标准给予现金直补。该资金由市财政根据经核实过的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低保、五保、伤残军人的总户数情况划拨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造册发放,确保煤炭运费补助和煤票按时发放到位。而“7.30”洪灾受灾户的煤票及运费补助发放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三、采取综合措施多渠道解决农村燃料问题

(一)降低供煤成本,是解决群众生产生活用煤的有效途径。要通过开展煤炭资源整合,加快基建技改煤矿验收步伐,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推进煤矿技术改造,增加煤炭产能,提高煤矿生产安全水平和供煤保障能力。

(二)进一步实施好沼气池建设。农业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沼气池建设项目,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逐年扩大沼气池建设范围,稳妥有序科学推进沼气池建设,确保发挥效益,解决群众燃料问题,促进农村生态建设。要研究和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强化受益农户的主体作用,整合各级投入资金,加快沼气池建设步伐。

(三)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节能宣传,树立节能意识,大力推广节能炉灶,使用环保型燃料等措施来缓解群众生活用煤的压力。

四、加强监督,确保贫困群众生活用煤供应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做好农村贫困群众生活用煤供应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把手要对本辖区内的农村贫困群众生活用煤工作负总责,要明确具体人员专门负责煤炭供应票据的管理、审核、发放及供煤过程中的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二)强化监督和管理。煤炭、安监、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

对煤炭企业的监督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煤矿企业以解决农村贫困群众生活用煤为由超能力生产和供煤掺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坚决防止和杜绝煤矿企业故意刁难贫困群众购煤等现象发生。煤炭部门要认真审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民政部门报送的农村贫困群众的用煤户数,做好供煤过程中协调服务和统筹工作。财政部门要制定群众生活用煤补贴税费与返还管理办法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群众生活用煤税费补贴的监督管理,有效制止借机偷漏国家税收行为。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群众生活用煤价格的监督检查,防止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哄抬煤价。工商、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物价部门做好煤炭价格调整工作,确保农村贫困群众生活用煤限价供应。纪检监察部门要从严查处借解决农村贫困群众生活用煤之机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失职渎职、故意破坏供煤秩序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奖惩机制。煤矿企业要本着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思想意识,优先满足农村群众的生产生活用煤,尤其是农村贫困群众的生活用煤。各煤矿企业要按照下达的供煤任务,不折不扣地认真组织落实,严禁提高价格销售,严禁拒绝供煤,严禁参杂使假,各煤炭验票站严格把关。各村(社区)贫困群众的供煤秩序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统筹组织安排。各煤矿企业要优先完成农民生活用煤供应任务后,剩余煤炭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待供应农村贫困群众用煤任务结束后,市政府将对完成供煤任务好的煤矿企业进行一定奖励,优先安排20*年各项煤矿技术改造资金;对无正当理由而完成任务不好的煤矿企业,取消享受各项煤矿技术改造资金资格,并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