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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发展节能减排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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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发展节能减排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1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6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通政发〔*〕5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区节能减排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我区“*”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特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每年下降4%,到2010年降低2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提升到98%以上;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提升到60%以上。

二、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三)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到2010年,高技术、高效益、低消耗、低污染的“两高两低”产业比重明显提高;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比重达到25%以上。坚持一手抓先进制造业、一手抓现代服务业,突出发展生产服务业,力争到2010年生产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提高到40%左右;大力发展金融、现代物流、科技、商务和产品市场服务业,着力推动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调整优化服务业发展布局。

(四)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阀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新建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严格执行国家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差别电价标准,落实好对限制、淘汰类企业的差别电价。

(五)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开展全区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到*年止已实施停产或转产的“小化工”企业5家,今后我区将根据省化工专项整治工作总体要求及市政府开展的化工整治意见,对我区其他化工企业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继续开展砖瓦窑厂的专项清理,*年我区已关闭4座砖瓦窑厂,还有*长扬建材有限公司、*墙体材料厂、*第二砖瓦厂三家砖瓦窑厂在2010年之前关闭。

三、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六)加快实施重点节能工程。着力抓好节约和替代石油、燃煤锅炉改造、热电联产、电机节能、余热利用、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在重点用能企业中全面推进创建节能型企业活动,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实施一批重点节能项目,*年起,重点围绕冶金、化工、建材、电力、纺织等五大重点耗能行业,实施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工业锅炉(窑炉)改造、推广应用节能型变压器等项目11个。实行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

(七)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华能电厂、天生港电厂燃煤发电机组和7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都要安装脱硫设施。到“*”末,全区完成四个现役火电机组脱硫任务。

(八)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机制。对高技术、高效益、低消耗、低污染和节能减排项目优先供地,杜绝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在我区落地。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全区所有工业项目用地每亩实际投入一般不得低于160万元。对投资额小于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积极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使用标准厂房,引导工业项目向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集中。加强工业用地管理,积极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建设,鼓励技改不新增用地,鼓励建设多层厂房,提高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和产出率。

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九)深化循环经济试点。组织实施一批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创建一批示范工程,培育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示范企业。推进重点行业循环经济发展:电子行业,大力提升贵金属回收加工水平,深度解决电子废物资源化问题;化工、冶金行业,大力推广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三废”的综合利用和副产品产业链延伸技术;冶金行业,全面推行高炉、转炉、焦炉煤气的综合利用和废水零排放技术;纺织行业,运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推进印染废水、废渣的资源化处理和循环利用,大力削减污染物排放;建材行业,大力发展综合利用建筑渣土、生活污泥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水泥、混凝土、新型墙体材料,构筑绿色建材产业体系。

(十)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在纺织、冶金、建材、食品、造纸、机械等六个行业实施节水活动,强制淘汰落后用水设备和用水工艺,力争八个行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2010年前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对重点用水企业实施定额管理,推动高耗水、高废水排放企业节约用水,推广工业用水重复利用、中水回用和“零排放”等节水技术与产品。对年用水10万吨以上的企业,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对所有取用水项目,要组织水资源论证和节水评估,节水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淘汰明令禁止的用水器具;对现有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用5年时间逐步完成改造。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步伐,确保到2010年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降低到12%以下。

(十一)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认真贯彻落实《*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推进工业废弃物、秸秆等工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对冶金、电力、建材、印染、酿造等重点行业的管理,提高废渣、废水、废气的综合利用率。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重点推进废旧轮胎橡胶处理、固体废弃物回收处理、报废汽车回收处理、废旧物资回收处理的资源综合利用体系建设。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根据《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年修订本),不断扩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范围,使更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得到政策支持。因地制宜,重点发展利用粉煤灰、建筑渣土、江河淤泥、工业废渣等固体废弃物作为主要原料的新型墙材。

(十二)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贯彻实施《*市清洁生产“*”行动计划》,重点在化工、印染等行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运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进行改造,对超标排污的企业和虽然实现达标排放但排污总量仍然较高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运用政策性资金,支持一批基础条件较好的企业持续实施清洁生产,培育一批污染物“零排放”企业。结合农业结构调整,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大幅度减轻农业面源污染。推广生态养殖模式,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五、积极推进科技进步

(十三)积极培育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通过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投入,提高节能降耗水平和能力。按照择优原则,着力扶持两类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一是研究开发能力、产品市场占有率居国内、省内同行前列的节能减排产品研发制造示范企业,二是能耗和排放指标属省内、市内同行先进、其技术经验模式可推广的节能减排技术应用示范企业,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开发与应用体系。

(十四)加快建立节能环保技术服务体系。支持、鼓励和培育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发展,促进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支持节能服务中心为企业和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积极发展环境服务产业,推进环保咨询服务和污染治理市场化、设施运行社会化和监测服务网络化,培育污染物减排服务市场,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加快引进和培养节能减排科技人才,广泛开展节能减排科技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节能环保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提高节能环保水平。

六、依法强化监督管理

(十五)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抓好全区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全面落实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责任。突出抓好国控、省控污染源的污染治理,全面实施“污染治理设施完善提高”工程,提高稳定达标排放率。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保部门可强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改造或管理、运营,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推广基础管理扎实、技术改造有力、淘汰落后坚决、节能减排成效明显的重点耗能排污企业先进经验,着力培育一批能耗排污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优秀企业。开展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重点耗能企业要贯彻执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立完善能源计量体系。

(十六)新建、改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50%标准,到“*”末逐步达到节能65%标准,并积极推广太阳能、地热、水热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新建住宅小区要实施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并预留管道。强化新建民用建筑执行节能标准全过程监管,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建筑能耗、节能措施等信息。在试点示范基础上,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逐步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对现有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党政机关办公楼,按计划进行节能改造。

(十七)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和绿色照明产品等。城市照明和亮化工程要优先采用LED等高效照明产品,应用率达到90%。合理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十八)抓好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更新改造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以及小型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因地制宜发展风能、太阳能。鼓励农村垃圾通过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使用节水、节电家电产品和用具。

(十九)全面建设节约型机关。各级政府机构要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积极推进能耗计量和监测,定期进行能耗公示,实行节奖超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抓好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推广绿色采购、绿色照明,逐步提高政府采购中使用循环产品、可再生产品和节能节水无污染绿色产品的比例,率先更换政府机构不节能灯。定期收集办公电子废弃物,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统一安全处置。

七、健全完善体制机制

(二十)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完善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结合我区实际,适时开展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如实反映高耗能企业分布、生产经营、能耗和排污等情况,实施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核算制度。建立健全能源统计机构,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完善网上直报制度,加强统计监测。

(二十一)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准入门槛。新建项目主要产品能耗不得超过省制定的产品能耗定额指标,重点建设项目除了要做节能评估外,能耗要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准。对于产业政策确定的限制类项目,一律禁止入区。

(二十二)认真执行节能和环保标准。贯彻落实粗钢、水泥、火电、铝等22项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高耗电产品电耗限额标准),以及轻型商用车等5项交通工具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健全重点行业能耗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加大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的实施力度,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节能、节水、节油和可再生能源等领域的产品认证,将节能节水产品列入政府强制性采购范围。严格执行国家36项节水、节材、废弃产品回收与再利用等标准。

(二十三)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意见》(苏政办发〔*〕93号)和《*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能评、环评审批的管理。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能耗标准和排污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企业,不能按计划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按规定执行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和向社会公布制度。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不到位即投入试生产、超期试生产不验收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选择部分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开展工程环境保护监理试点,加强施工期间的环保监管。

(二十四)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从*年开始区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采用补助、奖励方式,用于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示范项目、高效节能产品推广、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础建设投资、科技技改贴息、专项资金等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

(二十五)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管住增量、调整存量、优化结构”的总体原则和思路,加大信贷调整力度,严把信贷资金闸门,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

(二十六)加强节能环保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加强节能减排队伍建设,加大节能减排管理力度,完善节能减排监督体系,强化我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环境监察工作,依法开展节能减排环境执法和监察。建立并完善我区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加快推进环境监察现代化以及环境信息、危险废物监管的标准化建设。

八、增强全民节约意识

(二十七)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组织媒体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和省采取的政策措施、市里的部署安排,宣传我区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资源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舆论氛围。

(二十八)表彰奖励一批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