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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是我镇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和潜力所在,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是提升工业化,加快城市化,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大举措,是我镇实现"工业强镇"战略的必由之路。为切实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扶持力度,优化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县委[*]1号《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结合本镇实际,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进区(镇工业功能区)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享受县工业区土地、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提供全程服务。
二、凡符合县委、县政府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条件和标准的,企业提出申请,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予以报批。镇党委、政府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再给予适当的扶持。
三、镇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对在王宅登记纳税的工业企业的扶持。
1、专项资金的享受对象为:(1)镇工业功能区内的工业企业(含享受县政府"一厂一策"的区外企业)。(2)符合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统计工作要求的工业企业。(3)上年或当年实缴税金20万元及以上、达到2万元/亩的工业企业。
2、专项资金适用范围:企业完成"三率"奖、企业税收贡献奖、企业发展上台阶奖、特色行业上台阶奖、技术改造补助、创品牌奖、引荐资金奖、搬迁工业区补助、外贸出口补助。
3、同时符合县、镇扶持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四、镇民营经济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条件和标准:
1、企业完成"三率"奖:进区企业自觉履行代办土地受让意向的约定,能按时开工、竣工、依法建设,一年内投产的,按土地证面积给予3元/m2的一次性奖励。
2、企业税收贡献奖:进区企业依法建设,合法经营,履行企业义务,投产一年内达到2万元/亩税收的,按土地证面积给予5元/m2的一次性奖励。
投产一年内达到3万元/亩税收的,给予7元/m2的一次性奖励。
投产一年内达到4万元/亩税收的,给予10元/m2的一次性奖励。
投产一年内达到5万元/亩税收的,由镇党委、政府在10元/m2的一次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重奖。
本镇*年前投产的企业实缴税金达到2万元/亩,年纳税总额在50万元/年以上的,分别给予前五名1万元、0.8万元、0.7万元、0.6万元、0.5万元的奖励。
3、企业发展上台阶奖:企业以2003年在王宅实交税金为基数,次年纳税额与基数处于同一档次的不予奖励。年纳税超越基数档次达到100、200、300、400、500万元,分别给予1、2、3、4、5万元的奖励(同时达到各档奖励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4、特色行业发展上台阶奖:刀剪、制锁为我镇的特色行业。特色行业达到上台阶奖的,按原奖励标准再增加20%。
5、技术改造补助: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技改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机器设备(包括先进技术)投资50万元以上(须有正式发票),按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并按期竣工投产的,在县资助的基础上,再按1%予以资助。
6、创品牌奖:企业通过国家新产品评定的,奖励1万元;通过省级新产品评定的,奖励0.5万元。企业获得全国驰名商标的,奖励2万元;获得省部级著名商标的,奖励1万元;获得市(地)级知名商标的,奖励0.5万元;县级0.1万元。
7、引荐资金奖:牵头引荐境外资金(仅限工业企业)成功的单位或个人,按以美元数实到外资额8‰的人民币给予奖励。引荐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奖给引荐人0.1万元;100万元奖0.2万元;300万元奖0.5万元;超过300万元,由镇党委政府给予重奖(从事工业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不享受本条政策,成绩突出的,由镇党委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8、搬迁工业区补助:鼓励本镇区外企业搬迁到工业功能区内发展。搬迁企业原有工业用地实行有条件置换(达到进区门槛)。镇区范围内按双倍土地置换,并优先安排;镇区范围外按1.5倍土地置换。租用土地、房屋或临时建筑的,在搬迁完成后按职工数给予0.2-3万元的资助。达不到进区要求,租用功能区标准厂房的,原土地由镇经发办按现价工业用地收购,建筑物按评估价折价收购。
9、外贸出口补助:企业年出创汇200万元补助0.2万元,300万元补助0.5万元,500万元及以上补助1万元。
五、其它扶持:
1、凡是非本镇居民到本镇新办各类工业企业的企业主,投资在50万元以上,凭镇经发办证明,其本人子女到镇中心小学、中学就读,视同本镇学区居民对待。
2、每年评选5-10个规模以上企业为镇重点骨干企业。建立镇党政领导联系制度,定期到企业走访,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重点骨干企业主可以列席镇政府的有关会议,列入镇相关文件发文范围。
3、对于年实缴税金在3万元/亩以上、年纳税总额20万元以上的企业,列为镇纳税先进企业。年实缴税金2万元/亩以上、年纳税总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列为纳税大户。实缴税金在2万元/亩以上,年纳税总额第一名的企业,授予纳税状元。
4、鼓励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人承担来料加工的中介业务,对在新办来料加工中介业务中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解决农村劳动力在20人(年平均)以上给予0.2-1万元的奖励。
六、本意见具体操作办法及有关条文的实施意见由镇经发办提出,报镇党委、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本意见从*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一定三年不变(上级有重大政策变化的除外)。此前有关文件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八、本意见由镇经发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