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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和《*行政执法条例》,按照省政府关于文明执法的要求,发挥各涉粮行政部门的管理优势,共同担负起全省粮食市场监管职责,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我省粮食市场监管联合执法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指导,以统一协调、各司其职、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为基本要求,建立健全粮食市场监管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增强执法效果,努力提高依法管粮水平,确保粮食安全。
二、工作职责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各级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的重要职责,同时明确了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相关的工作。粮食市场监管联合执法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等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粮食联合执法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办。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具体内容包括:
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2、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3、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4、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5、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6、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7、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8、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9、从事军粮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10、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帐,是否执行了国家和省制定的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11、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的社会责任,执行了相关规定。
12、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查处。
(三)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加工销售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中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卫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销售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及与许可相关的监督检查,对成品粮储存中造成腐败变质、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添加剂超过允许限量等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五)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粮食收购价格进行明码标价,或采取压级压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垄断或者操纵价格,或不按照规定执行最低收购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省粮食局、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厅、物价局共同组织成立全省粮食市场监管联合执法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粮食联合执法*
省联合执法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粮食市场监管联合执法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省工商局市场处、省质监局执法处、省卫生厅法制监督处、省物价局工农处和省物价检查所为成员单位。
各市、州、县要相应成立粮食联合执法协调领导机构,由同级政府或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
四、联合执法协调联席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由同级粮食联合执法协调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每年不少于2次。其主要任务: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及省政府的有关安排和要求,研究确定联合执法的具体事项,部署联合执法工作;通报和交流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等工作开展情况,沟通涉及粮食质量、价格、卫生安全等方面的信息;协调处理联合执法中的有关事宜,解决联合执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联合执法制度。由同级粮食联合执法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粮食联合执法工作,重点对农村粮食收购市场、粮食批发交易市场、零售市场(主要为超市)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每年安排不少于2次。粮食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时,联合执法协调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决定增加联合执法的次数和范围。
(三)执法案件移送制度。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案件,涉及行政处罚的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案件处理完结后,要及时通报办结情况。
(四)执法巡查制度。为加强对基层粮食联合执法工作的督促和指导,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建立粮食联合执法巡查制度,由省、市(州)两级粮食联合执法机构对县市粮食执法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