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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本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局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现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有关意见进行修订和重申如下:
一、组织领导
1、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各科室和全体党员干部主动参与和积极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局机关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组成员担任。成员由办公室主任、党总支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人事科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监察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2、党风廉政建设小组负责研究部署机关党风廉政责任建设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责任范围与内容
(一)局党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局党组对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结合本部门实际,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组织实施。
3、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全年听取和研究反腐倡廉工作不少于二次。
4、组织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和党性党风廉政教育活动,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5、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的领导。以“权、钱、人”为重点,坚持外抓审计纪律,内抓审计管理,坚决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6、注重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社会经济体制下审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审计机关廉政工作体系。
(二)党组书记、局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年初与机关各科室及所属单位签订“一岗双责”目标责任书,对本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其成员和二级单位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2、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及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
3、领导党风廉政领导小组开展活动,分析研究本机关党风廉政状况,及时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负责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检查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5、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负责对新任正科级以上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并安排人事科作好记录。
6、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和廉洁从审的纪律,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三)党组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工作及分管科室、部门的廉洁从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2、指导所分管的科室、单位实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制定的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3、在部署安排审计项目时,负责把廉政建设工作和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总结。
4、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负责对新任副科级干部进行廉政淡话,并安排人事科作好记录。
5、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和廉洁从审的纪律,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四)纪检组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和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2、协助党组书记、局长抓好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3、负责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监督职能,按照上级纪委的意见督促本机关党风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实施监督,年终向上级纪委报告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情况。
4、加强审计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查处违反纪律的行为。
5、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五)经责局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及所领导部门的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2、根据局党组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
3、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安排及责任分工,做好县处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为干部的监督管理和反腐败工作服务。
4、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审计纪律,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六)投资审计分局局长、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和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2、根据党组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科室工作实际,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
3、负责贯彻执行党组的决定、决议。组织实施项目审计时,严格执行双向承诺、纪律公示和审计组廉政情况反馈等政务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和被审计单位监督。
4、带头执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实施审计项目时,督促审计人员并带头执行廉洁从审的各项纪律规定,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三、责任目标管理与考核
1、局机关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一岗双责”百分制目标责任管理模式,对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的年度目标分解量化,分别进行百分制考核。
2、各科室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完成“一岗双责”目标责任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报告局党组。党组将组织相关人员对执行“双目标”责任情况进行考核。
四、责任追究与考核结果运用
1、党组班子及领导干部违的纪律和责任制有关规定的,应自觉服从上级党委、纪委的检查,并主动向组织说明情况,服从组织处理。
2、机关党员干部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和党的纪律的,情节轻微的,由党组书记对其进行诫免谈话,情节较重的,报告有受理查处权的纪检机关予以查处并进行责任追究,凡受到责任追究或立案查处的该目标责任总分为不合格。
3、“一岗双责”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年度考核、评优表优依据,并与年终目标奖励挂钩。争优创优活动中工作创新、有突出贡献的科室和个人实行单项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