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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全社会参与支持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全县林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为依据,以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业经营机制为目标,动员和依靠各种社会力量,参与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群众和其他经营主体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加快全县绿化步伐,促进林业更好更快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做出更大贡献。
2、基本原则
①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即坚持有利于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和提高造林绿化质量;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生活水平;有利于增加和提高森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②坚持各种经济成份共同参与,村民和村民小组集体成员优先的原则。鼓励全体村民和村民小组成员、其它社会自然人以各种形式参与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村民和村民小组成员平等享有承包经营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利。凡将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采取拍卖、承包、租赁等方式进行转让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本村村民和村民小组成员享有优先权。
③坚持改革与稳定并重的原则。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为依据,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保持林业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防止由于政策多变和管理不到位,造成森林资源破坏和农村社会不稳定。
④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村民和村民小组成员通过民主决策,自主确定集体林经营管理形式,自主选择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式,自主制定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方案。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保障全体村民和村民小组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⑤坚持让利于民,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促进林业建设的投资和税费政策,减轻农民负担,最大限度地让利于民,让农民群众得到实惠。
二、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重点和目标
3、范围和重点
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改革的重点是目前仍由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经营的森林和宜林荒山、荒地。已划定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列入改革范围。已探明有价值的开采矿产资源、规划风电建设,以及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拟占林地不列入改革范围。各乡、镇、村拟用于项目建设的林地不列入改革范围。权属存在争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措施,组织和督促当事人通过协商、行政处理、司法裁决等办法解决争议,争议解决后再落实改革措施。
村委会、村民小组与国有林场的合作造林,经与林场协商明确村、组权属的可列入本次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范围。
4、主要目标
从*年起,利用两年时间,在完成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把林地落实到山头地块的基础上,通过改革,进一步明晰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产权,完成林权登记发证,落实林业政策,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具体实施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年,全面开展并完成全县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第二步,*年进行完善和提高。
三、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5、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落实林地范围
县林业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县国民经济和生态环境建设需要确定林业发展目标,参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成果,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报县政府审批。
具体意见是:全县林业用地面积控制在65%左右,规划森林覆盖率不低于60%。在规划的林业用地中,合理确定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比重,留足生态公益林发展空间,确保现有生态公益林和规划公益林面积占有林地面积的50%以上。对规划确认的林业用地,依法加强管理。
①林业“三定”中划定的自留山,已经按规定期限绿化达标,并颁发了林权证的,继续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保持个人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稳定不变;对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绿化,由村、组已经收回归村、组集体所有的,参与本次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林业“三定”中划定的责任山和林业“三定”后承包、租赁、购买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的宜林地,已经按承包合同规定完成绿化的,继续执行原合同;本次改革前已经明晰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集体所有的有林地,保持个人和其他经营主体林地使用权年限和林木所有权稳定不变。对合同不完善的,进一步完善合同。
②目前由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统一经营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
③为了保证集体公益事业的正常开展和增加集体收入,各村委会要留出30%以上现有成林集体经营管理。
④目前由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统一经营的商品林,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户开会讨论同意,可采取“分股不分山”的形式,由股东联合经营。将现有的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全体村民和村民小组成员均等持有,按股东大会章程,推选出股东代表进行管理,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采取分利不分林的形式,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整体拍卖、租赁和承包给本村村民和其它经营主体,将收益用于村、组等公益事业建设或平均分配给本村村民和村民小组成员;条件允许的,也可采取“均山”的形式,将集体现有林地平均分配给全体村民进行经营,采取“均山”形式的,要在全县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林改任务。也可按人口分包给村民,或由村民联户承包;由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经营的零星商品林或林地,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确定由本村村民和村民小组成员经营,所得收入按规定在全体村民和村民小组集体内部进行分配和使用。
本村村民和村民小组成员未承包的商品林或林地,可通过拍卖、承包、租赁等形式确定其他经营主体进行经营,但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所得收入按规定在全体村民和村民小组集体内部进行分配。
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采取其它形式进行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但必须由村民会议或小组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户讨论通过。
⑤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与国有林场的合作造林,经与林场协商按合同规定的分成比例划分权属和界限,林地权属为集体的,村、组分成部分的林木可根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户开会讨论通过确定林业产权改革方式,国有分成部分继续占用村、组林地的,待林木采伐后,由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户表决通过,可由本村村民承包、租赁或拍卖,也可与国有林场继续合作造林。
村、组造林占用国有林地的,林木采伐后将林地归还国有林场。
⑥目前仍由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统一经营的宜林地,可以采取直接分包到户或拍卖、承包、租赁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明晰使用权。对立地条件差的宜林地要放宽绿化方式和绿化期限,允许封山育林和列入全县造林绿化项目。对未按合同规定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的责任山和林业“三定”后承包、租赁、购买的集体宜林地,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集体收回,纳入本次改革范围。合同没有明确完成绿化期限的,要明确完成绿化期限,绿化期限由乡、镇、村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重新确定,没有签订合同的要依法签订合同。
⑦获得集体林地使用权的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可以将部分或全部使用权转包或出租给第三方,原经营主体与发包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的承包关系不变。转包或出租期限不得超过原定经营期限减去已经经营的期限。获得集体林地使用权的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可以转让集体林地的使用权。转让集体林地使用权的,依法进行林权变更登记。
获得集体林地使用权的个人或其它经营主体,必须服从全县林业整体规划。
7、依法进行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
林业产权明晰后,县林业部门按照《森林法》规定,依法进行林权登记,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或换发国家林业局统一监制的林权证。林权登记和发证原则上应以小班为单位。权利人要与四邻明确界限,经四邻签字认可并经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和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受理后,张榜公示30天,权属无争议的,依法进行登记,报县政府确认林权,核发或换发林权证。
村委会集体所有并经营的林木和林地,由村委会提出林权登记申请;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林权权利人本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其他经营主体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其他经营主体提出林权登记申请;联户承包或多户分包的林木和林地,可由承包户协议推荐林权代表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合作造林的,由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村民以股份制形式所有的林地,按股东大会通过章程选举代表管理,由代表人提出登记申请;义务植树使用的林地和栽植的林木,树随地走,由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在非林业用地上栽植的树木,不进行林地使用权登记,但必须进行林木所有权登记,做到“树有其主,主有其权。”
8、优惠政策
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后,确认由个人和其他经营主体经营的宜林地,按统一规划一并纳入国家工程项目。
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承包、租赁、通过竞标购买的宜林地完成造林绿化后,自愿按照生态公益林经营的,成林后根据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和有关条件优先列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范围,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资金补助。
人工经济林、人工薪炭林采伐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但必须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商品用材林采伐仍实行限额管理,同时执行上级有关营林技术规程和政策规定。
获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个人和其他经营主体,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营林生产服务的林路、防火道、望火楼、集材道、蓄水池、种苗库、营林房舍等基础设施的,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要协调金融单位,帮助权利人以林权作为抵押,获得贷款,用于林业开发和扩大再生产。要支持协调保险公司,积极探索开展森林资源财产保险业务,提高抵御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和其他自然灾害损失的能力。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林业工作站要积极组织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提供政策、信息、技术方面的支持。
采伐销售木材按销售收入征收育林基金,用于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征收标准、分用比例和使用办法等,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9、完善流转体系,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
在明晰林业产权的基础上,允许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或合作条件。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期限最长可达70年。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要坚持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和用途。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方式由权利人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林改后继续由村委会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户开会讨论决定,并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户认可后,依法签订合同,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完善流转体系,做好流转服务工作。条件成熟时可以组建林业产权市场,为有流转需求的各种主体搭建交易平台,提供政策咨询、林权变更登记、信息和资产评估等服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建立,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保障措施
10、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县里成立由县长任组长,主管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副书记、副县长任副组长,农工委、发展改革、财政、林业、国土资源、农牧、水务、司法、交通、宣传、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林业局。各乡镇也要成立强有力的领导小组,负责林改的组织协调,研究解决林改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村委会主任要负责本村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工作。
11、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各乡镇政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掌握乡情、民情、林情的基础上,制定本乡镇的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逐级召开会议,对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各阶段工作进行统筹安排。要抽调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熟悉农村政策的同志组成工作组,深入基层,采取包乡、包村的办法,帮助和指导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统一思想、统一步骤、统一工作标准,确保各项措施的顺利实施。广播电视部门要加大林改宣传力度,定期报道各乡镇的林改进度,好的典型要及时进行宣传推广。
12、加强信息交流和反馈
各乡镇要定期向县政府和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县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各乡镇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进展情况,宣传交流改革信息和经验。
13、保障林改投入
按照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落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费的通知》(冀农财[*]72号)要求,多方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投入,确保全县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14、妥善处理林改与社会稳定的关系
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政策面广、利益主体多。在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期间,既要防止不作为影响改革进程,又要防止盲目推进和管理不到位造成农村社会不稳定。对条件不具备、群众不理解、思想不统一、历史纠纷多的地方,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实施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对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不稳定问题,各乡镇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做到“组间问题不出村,村间问题不出乡镇,乡镇间问题不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必要措施,安排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防止由于执法不到位引发乱砍滥伐林木、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森林火灾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