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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加强市委防雷减灾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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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加强市委防雷减灾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预防和减少雷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8号)的精神,现就加强我市防雷减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端负责、建设和谐安康肇庆的高度,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与严峻性,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防雷减灾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把防雷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工作内容,严格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防雷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防雷工作的领导职责,组织制定防雷安全制度,确保各项防雷安全设施、措施和经费投入到位。各单位要配有专(兼)职防雷安全员,具体负责日常防雷安全管理工作。各级气象、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各单位贯彻执行防雷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防雷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加强雷电天气监测工作

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快建立雷电监测网络,加强对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防御指导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手机短信、互联网等手段,及时雷电灾害预警信息,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供指引,为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雷意识,采取避险措施提供帮助。

三、规范防雷减灾管理,严格落实防雷安全措施

(一)凡新建建(构)筑物,石油、化工、矿产、易燃易爆场所,电力设施、电气装置,通信、医疗、广播电视设备设施,金融、保险、交通、教学管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其他易遭受雷击的设备设施和场所,必须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安装防雷装置或防静电设施。建设单位要将防雷装置设计纳入工程设计整体方案,防雷装置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整体预算。防雷装置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各级气象部门要依法对新建防雷装置的防雷专业设计、施工和验收严格实行审核和监督管理,把好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关。防雷装置专业设计未经气象部门审核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认真执行防雷设备、设施定期检测制度。各级具备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要依法对当地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和防静电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测,特别要突出抓好雷雨季节前的检测。经检测合格的,由气象部门发给《广东省防雷装置合格证》;经检测不合格的,气象部门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设备、设施的防雷检测与整改工作,确保设备、设施防雷性能完好。

(三)加强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凡我市各地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等爆炸危险环境,高层建筑以及占地面积在5000㎡以上商住小区等建设项目,均须由当地气象部门依法组织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后,方可进行防雷设计和施工,以确保公共安全。

(四)严格防雷专业资质管理。凡在我市从事防雷工程专业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书,方可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防雷施工。防雷装置检测,必须由省级气象部门认定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进行。严禁无资质或超资质范围从事防雷工程施工与防雷装置检测。

四、加强协调,齐抓共管

防雷减灾是一项系统社会工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气象部门要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指导,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认真做好防雷设计审核、竣工验收、防雷工程市场监管和雷击风险评估等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综合协调作用,把防雷减灾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安排、检查和落实,积极协调、督促有关行业和部门落实防雷安全工作责任和措施;建设、规划、房管部门要配合气象部门落实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新建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的,房产部门不得发给房产证;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气象部门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安全工作;教育部门要切实抓好学校防雷安全措施的落实,确保广大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旅游部门要协调督促旅游景区、宾馆、饭店等旅游场所做好雷电防护工作;工商和质监部门要加大对防雷产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确保防雷产品质量;电力和通信部门要严格落实电力设施和通信设施的防雷安全措施,确保电力供应和通信畅通;各地政府要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重视对公益性行业安全设施设备经费的投入,要将中小学校的防雷装置整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雷安全工作检查,重点加大对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建筑、电力设施、通信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旅游景点、学校、商场、宾馆等人口密集场所,以及其他易遭受雷击的建筑物和设施的防雷安全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其及时整改落实到位。

五、认真做好雷电灾害应急处置

全市要认真贯彻执行《肇庆市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切实增强应急处置能力。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当地气象部门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严禁隐瞒不报。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地区和单位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置灾情。

六、加大防雷减灾宣传力度

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防雷减灾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在基层社区、学校、工矿企业等广泛开展防雷减灾知识和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全民防雷减灾意识,有效减少雷电灾害的影响和损失。市内各有关单位、新闻媒体要积极支持和配合防雷减灾宣传工作。

七、严格执行防雷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气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防雷违法行为,依法维护防雷安全生产秩序。对于不具备防雷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擅自从事相关活动、不按规定安装防雷装置、拒不进行防雷审核验收、拒不接受防雷定期检测等导致雷击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经济损失的单位,要按照事故查处“四不放过”原则,严厉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