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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司法局:
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工程,是农村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贯彻党的*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精神,落实“*”重要思想,保障农民当家作主,增强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推进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根据民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司发[*]2号)的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大精神,紧紧围绕经济建设的中心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完善村民自治,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增强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推进农村依法治理,提高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是在党的领导下,广大农民依照法律和规章制度,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生动实践,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势,把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与扩大基层民主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水平。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要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保护农民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农村干部群众参政议政的意识。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农民群众开展基层民主实践,在实践中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水平。进一步完善保障农民当家作主的各项制度。
(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积极推进和保障农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把农村的各项事务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不断提高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依法建制、以制治村,不断完善依法治理和民主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坚持为农村工作大局服务。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要积极促进农村各经济主体依照市场规则进行公平合理的合作与竞争。依法规范农村各种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各种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强农村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总体目标
农村基层民主更加健全,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切实发挥作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更加完善,农民群众参与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不断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农村基层法制更加完备,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法律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各项规章制度更加完善,农村干部群众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形成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四、主要任务
(一)以“*”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大关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论述。深刻理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就是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深刻理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学习党的*大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论述,要与学习贯彻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结合起来,与学习党在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重大政策结合起来,与正在进行的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实践结合起来,增强学习贯彻*大精神的自觉性。
(二)认真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健全村民自治组织。要健全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等村民自治组织,正确处理相互关系。村委会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完善工作制度,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增强党的观念,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
(三)完善村民选举程序,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选举制度。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村民委员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村民按期直接选举,真正把群众拥护的能够依法办事、公道正派、勤劳实干、真心实意为村民服务的人选进村委会班子。
(四)完善民主议事程序,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决策制度。凡涉及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重要事项,尤其是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情,如村提留的收缴和使用,村干部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和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办公益事业需要村民负担的事项,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济项目承包方案等,都要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逐步规范农村村级重大事务民主议事、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保证村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作用,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五)完善村民自治章程,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管理制度。要根据农村实际情况,依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经全体村民讨论,制定代表村民利益和意见的村民自治章程、财务管理等公共事务管理规章制度,明确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使村级管理做到行之有规、处之有据,把村级各项事务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村民自治章程要增强针对性,体现民主性,提高实效性,防止形式主义。
(六)完善公开办事程序,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监督制度。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9号)。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增强农村事务管理的透明度。积极推行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强化对村干部的监督约束,建立健全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和过失责任追究制度,使村干部切实受到教育和约束。发挥好“民主理财日”、“民主议政日”等行之有效的民主监督形式的作用。
(七)加强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按照市委、市政府批转的《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肇发[*]17号)的要求,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和农村的实际,对涉及农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要及时宣传,对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法律法规要反复宣传。特别要宣传党的关于家庭联产承包、减轻农民负担等政策,宣传宪法、农业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宣传农业生产与流通、税费改革、家庭婚姻、计划生育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要面向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对象是村、组干部。要通过“送法下乡”、“法律进万家”等各种有效途径,着重培养权利义务一致的法治观念,增强农村干部依法办事,依法管理村务的意识,提高农民依法自律、依法自治、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法制宣传教育要与公民道德教育相结合,使二者互为促进,通过开展文明户、文明村、五好家庭、遵纪守法户等评比和创建活动,促进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
(八)为村民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进一步促进农村基层依法治理。乡镇司法所要热情指导村民依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保证村民自治章程的合法性、民主性和可行性。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为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和对外经贸往来,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及时为贫困弱势村民提供法律援助。在有条件的地方应探索为村委会选举等自治活动提供公证服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广泛动员和组织农村干部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深入开展依法治理,逐步实现村级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法治化。
(九)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一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要及时化解各种不安定因素,正确处理新时期农村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农村的安定团结。要建立健全农村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充分发挥治保会、村及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针对影响农村基层稳定的山林、土地、宗族、利益纠纷等矛盾,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积极疏导民事纠纷,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一般问题不出村。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依法取缔各种非法组织,打击邪教组织和社会恶势力。
五、组织领导
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民政、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共同参与这项工作,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的局面。
各级民政、司法行政部门要全面贯彻“*”重要思想,高度重视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工作,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同当地农村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统一考虑、统一部署、统一检查,抓紧抓实,不断取得成效。要建立目标责任制,把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工作作为考核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民政、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指导乡镇加强自身建设,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实行政务公开,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做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模范。推动乡镇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普及法律知识,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帮助村级组织解决在民主法制建设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努力实现由提高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的民主法制意识向提高民主法制素质的转变,实现干部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农村基层事务的转变,提高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
民政、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工作的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工作指导水平;通过抓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试点和示范活动,及时总结经验,培育典型,拓展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形式、新途径;发挥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正面引导,努力营造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良好氛围;积极开展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模范单位创建工作,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工作深入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