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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全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年达到40%,*年达到50%,*年达到60%,中心区要争取提前实现目标。
二、基本内容
(一)全面实行县统筹。各县(市)区要统一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时间及起止时间,每年的10-11月为集中宣传发动和缴费时间,12月为各级资金入账、上报统计数字和造册时间。合作医疗的起止时间统一调整为下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未参加的农户只能在下一年度参加。暂不实行县统筹的县(市)区也要按照省的要求,统一和规范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筹资额。各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额要达到人均25元以上(含各级财政和集体扶持金),其中农民出资10元以上,中心区的筹资额可适当提高到人均30元以上。乡镇企业职工(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合理制定报销标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筹资额达到人均30元的,住院费用补助上限定在3000元以上,最低补助不低于2000元;报销比例为30%-50%(以住院总费用计算,可不减除其它费用)。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定起付线以及镇级、县级和县外医院报销比例。市将在每年年底对农村合作医疗进行一次评估,资金节余超过30%的,下一年度要适当提高保障标准。
(四)全面启动保障救助基金。主要用于补助农村特困人纳合作医疗保障金部分的减免和大额医药费的减免,同时用于防范和调节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运作风险。
三、实施步骤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阶段。在*年10月底前完成。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在*年11月后开始实施,各地要在全面实施前集中力量进行宣传、发动,力争提高覆盖率。
第三阶段:评估阶段。*年上半年,由各县(市)区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四阶段:考核验收阶段。在自评合格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分别向市申报考核。市在*年第3季度对各地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市向省申报。*年第4季度由省进行考核验收。
四、具体措施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十项民心工程,关心农民、取信于民的高度出发,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省、市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牵头组织工作,农业、民政、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为调动农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增强吸引力,各地可视实际情况,实行对若干年内没有享受医疗补偿的农民群众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格检查,也可实行镇级医院门诊挂号费和检查费部分减免等优惠政策,提高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二)加强宣传,广泛发动。各级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村合作医疗的意义、做法和好处,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为推动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按照省的要求,市下拨的引导金、救助金和工作经费要在每年第3季度前拨出。在资金配套方面,县、镇级财政要分别按人均2元和1元以上的最低标准配套(中心区的县、市、区标准可提高到5元和2元),确保足额到位,并向社会承诺。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可对本地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给予适当扶持。各级扶持资金要在每年第3季度前拨付到镇
的专户,以保证正常运作。如因县(市)区不及时下拨省、市专项资金而造成农民的救命钱不到位、报销难、农民集体上访或镇基金亏损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同时,要合理安排工作经费。各县(市)区和乡镇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的工作经费,保障合作医疗工作的正常运作。此外,要通过宣传和发动募捐等形式,鼓励和发动社会力量和社会热心人士对农村特困群众开展慈善医疗救助活动,以拓宽筹资渠道和提高保障水平、保障能力。
(四)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督管理。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以县管为主,在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专户储存,独立建账,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要由具有上岗资格的专、兼职财会人员对资金进行核算,会计和出纳不得一人兼任。要按《广东省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社[*]91号)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严格制定和执行合作医疗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和资金支出制度,把好资金出口关。乡镇每月、村委会每季度要张榜公开农民医疗费用补助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市卫生局将在每年年底邀请市人大并会同市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对各县(市)区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各县(市)区要如实反映各级农村合作医疗的开展和资金筹集、使用及管理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上级财政补助金。对挪用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并向全市通报。
(五)切实解决农村特困群众就医难问题。对低保户、五保户和贫困户,可使用救助金资助其参保;对患重大疾病的困难户,经给予合作医疗补助仍有较大困难的,可从县级农村医疗保障救助金予以救助。对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并符合低保条件的特困群众,可由本人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救济。
(六)进一步加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队伍建设。全面实施县级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后,各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的工作量将大幅度增加,为此,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县级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要配备专职人员。目前专职人员不足或兼职的,要追加编制,足额配备人员。同时,乡镇也要相应配备足够的农村合作医疗专职人员,并抓紧开展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各县(市)区的农村合作医疗方案实施前应报市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备案。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