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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发展环境,全面提高县域的综合竞争力,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诚信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就政府诚信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诚信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从我县广大人民群众和投资者反映强烈、影响经济发展、损害政府形象的实际问题入手,全面建设政府信用体系,推动建立面向个人和企业、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改善投资和经营环境,为加快全县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通过努力,力争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初步建立起以政府为主体和电子政务为基础的政务信息公共披露体系,建立起诚信政府建设的基本机制,建设“诚信*”系统支撑平台,形成面向个人和企业,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政府诚信体系,创立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二、组织领导。
诚信政府的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为保证顺利实施,成立“*县诚信政府建设领导小组”,统一协调诚信政府建设中的各方面工作。组长由县长孙宝水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县长刘石担任,成员为县直各部门、各乡镇政府、管区管委主要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井山岭、县监察局局长*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县监察局。
三、具体措施。
(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在巩固提高政务公开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的内容、方式、程序和监督保障措施。不断提高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做到内容规范、形式完善、程序严密、工作机制健全。公用企业和事业单位要全面实行办事公开制度,明确服务规程、收费标准、投诉渠道等事项。
1、公开的内容。
政务公开的内容为县、乡镇政府及县直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和各机关的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办事依据、条件、程序、过程、结果、服务承诺、投诉追究渠道等事项。具体包括: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进展、完成情况,县城总体规划、县城各类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有关招商引资、产业导向、投资指南等投资咨询信息及企业服务类信息;有关教育或影响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有关扶贫、优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征地安置等方面的方案、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有关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和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有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限额标准、结果及其监督情况,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有关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等情况;供水、供电、供暖等公用事业的服务规程、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渠道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公开政务信息,应做到全面、准确、真实、及时。
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易产生不正之风、滋生腐败的环节入手,围绕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工作结果等事项,不断丰富和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逐步将政务公开范围从办事领域向决策领域推进。重点公开人权、事权、财权、物权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认真落实政务公开责任制度、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公示制度、评议制度等制度。
2、政务公开的形式。
各机关应当加大投入,加强公开亭、公开栏、电子触摸屏等硬件建设和更新维护工作。公安、交通、土地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及其他有条件的机关应当建立政务公开办事大厅,实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县政府建立“诚信*”网站,定期更新,及时公布政务信息。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应当在“诚信*”开辟专栏,公开本机关政务。有条件的部门、乡镇政府应当建立本机关的诚信网站,并与“诚信*”网站链接。通过“诚信*”网站的广泛传播作用,为政务公开建立和充实政务公共信息平台。政务公开应当与电子政务建设紧密结合,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方便、更高效的服务。
3、政务公开的监督。
在县诚信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与协调下,县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根据政务公开监督检查的结果,建立各机关的诚信档案,以此作为对该机关和领导考评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政务公开的情况,除予以纠正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大力推进依法行政。
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法,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通过依法履行职责树立机关形象。坚持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行为。
1、全面提高依法行政的业务素质与职责意识。各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通过知识竞赛、考试等形式,促进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意识的提高。
2、科学界定县、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的权限与职责。发现职责不清、权限不明的,县政府应当依法及时予以明确,为各机关各司其职,依法履行职责奠定基础。
3、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备案、评议、考核、监督、复议等各项配套制度,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行政收费行为,增强服务意识,转变政府职能,构建科学合理的审批管理机制和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完善严密的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各级各部门均不得以任何方式设定行政许可,禁止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审批或变相审批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并对以前的行政许可进行梳理,发现违法行政许可的,应当立即予以清理或报有权机关处理;完善审批程序,深化审批制度改革,逐步采取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的形式,提高审批效率。
4、保持行政行为的稳定性,严格遵守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行为应当保持稳定,不能朝令夕改。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消或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变更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或变更,但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5、严格执法,令行禁止。各机关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行
政许可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规章严格执法,严禁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显失公正及以权谋私的行为,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用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三)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
继续开展政风行风评议活动,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努力营造“一切为了发展,一切服从发展”的浓厚氛围。
1、定期组织行政执法部门、经济和社会管理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窗口单位,开展以“执政为民、执法为民、服务社会和优化发展环境”为主题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在县诚信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纠风办组织协调,群众广泛参与,做到条块紧密结合,纠、评、建相互促进。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抓机关必须抓基层”的纠风工作机制。紧紧围绕优化发展环境,集中解决各机关影响制约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努力营造“一切为了发展,一切服从发展”的浓厚氛围。
2、定期开展民主评议,采用科室自评与科室互评相结合、机关自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在诚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各机关应扩大评议渠道,积极接受监督。
3、设立并公布县长、乡镇长、部门负责人电话热线,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或处理,密切政府与群众的联系。
4、各机关应当定期深入基层,听民声、察民意,及时了解群众的呼声与意愿,着力解决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四)进一步完善行政效能监察。
1、大力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加强对行政决策和行政执行的监督,针对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与听证质询制度和决策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同时加强对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监督,切实解决一些机关和部门效率低下、办事推诿、资源浪费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2、开展行政效能监察重点是认真检查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公平、高效、便民,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紧紧围绕政府工作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公共投资项目的落实情况实施检查,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行为,保证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发展环境的进一步优化。严肃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不认真或不及时履行职责、拒不履行职责以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保证政令畅通。
3、成立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设立并公布投诉热线,受理社会各界的效能投诉,充分发挥投诉中心的作用,促进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在社会上聘请效能监督员,定期听取他们对各单位效能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对举报人所反映的事项,经调查属实的,县监察局根据具体情节,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
5、加强审计监督、复议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和司法监督,与行政效能监察紧密结合,形成监督合力,促进诚信政府建设。
(五)加强公务员诚信建设。
诚信政府形象的树立,最终要通过每一个公务员来实现。加强公务员的诚信建设,是落实诚信政府建设的重要措施。
1、大力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采取定期知识讲座、座谈、培训等形式组织实施,帮助公务员了解国际和国内信用建设发展趋势,认清当前我县及河北信用建设形势,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各机关应当将信用建设的内容纳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利用行政学院、党校等教育机构对公务员进行诚信教育,提高公务员自身素质;相关费用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2、加大对公务员诚信的监督力度。公务员应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杜绝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损害政府形象的行为。各机关应当加大监督力度,通过机关大厅、公告栏、公务员工作职责牌等形式公布公务员的姓名、职务、职责等基本资料及举报投诉电话,完善对公务员的监督。发现有违反诚信建设行为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存入公务员个人档案。
(六)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各机关在搞好自身信用建设的同时,要通过政府推动,全面促进社会信用建设。
1、政府机关在政府诚信建设中,应当以身作则,自觉诚实守信,增强公信力,发挥先锋模范和表率作用,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全社会诚信建设带好头、领好路。
2、深化企业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积极引导企业诚信经营,组织实施企业信用工程。
3、积极培育信用市场和信用需求,促进企业和社会团体自觉守信。
4、在政府机关的领导和监督下,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继续加强与改进自身的诚信建设,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村务公开、定期向村民述职等形式,密切与村民的联系,树立并完善诚信形象。
5、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县诚信领导小组应当定期组织诚信机关、诚信企业、诚信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诚信个人的评选和奖励工作,做好宣传,并引导舆论导向,对负面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评选、奖励的具体标准由县监察局制定。
6、大力弘扬信用文化。县诚信领导小组定期组织信用文化的
宣传教育工作,让诚信观念深入人心,提高人民群众的诚信意识。
7、县诚信领导小组制定信用评估标准,建立信用评估体系,公示平台。
8、加强社会信用法制建设,构建联合诚信体系。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能,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重点加强经济秩序的整顿,强化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改善投资环境,加大金融安全区创建力度。深入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农户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通过严格执法,加大信用建设的法律保障,积极保护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大对走私、诈骗、偷逃税款、逃废银行债务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打击力度,提高政府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的信用程度。
各级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加强诚信政府建设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树立诚信观念,积极营造建设诚信政府的良好氛围,并组织、引导和推动全社会的信用建设,形成政府、企业和个人有机结合的社会信用体系,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和创建“和谐*”做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