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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政府、农场管委、管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创新型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简称《纲要》),结合我县实际,按照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把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全省依法行政示范县模范带头作用,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从而推进我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为建设“和谐*”,打造法治政府、效率政府、廉洁政府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有限政府”、“服务政府”、“透明政府”、“诚信政府”。具体要求:
(一)紧扣一根主线,即:紧紧围绕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这根主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确保建设法治政府的各项目标任务逐步落到实处。
(二)突出两个重点,即:把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这两项工作作为重点,以点带面,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工作质量。
(三)强化三个抓手,即:通过抓宣传、抓监督、抓调研,着力提高分析研究、有效服务、综合协调三种能力,更好地适应新时期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
(四)实现四个提高,即:通过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实现制度建设质量、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法制规范化建设水平以及各行政机关依法办事能力的提高。
三、主要措施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抓好工作落实。
(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制定规则、强化管理、加强监管和主要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以及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逐步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研究推进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具体措施。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和规范。(发改局、人事局、财政局、商务局、监察局、建设局、民政局、审计局、国土局、质监局、工商局、药监局)
2、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管理制度和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政府办组织有关部门)
3、推进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构建科学合理的行政组织结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规范政府部门的机构设置和职责权限,解决层次过多、职能交叉、人员臃肿、权责脱节等问题,实现政府职责、机构、编制的法定化。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职能争议的协调。(人事局)
4、完善预算决策机制,主动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强化政府各部门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责任,全面推行部门预算。清理和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加大政府采购的执行和管理力度,建立健全规范化、程序化的政府采购制度和监督管理体系。(财政局、人事局、发改局)
5、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管理方式转变。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规范、公开、高效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优化发展环境的要求,强化审批责任,优化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公示制度,提高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监察局、法制办、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
6、加快电子政务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逐步实现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创新管理方式。(政府办、发改局、网通公司)
(二)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努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7、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并就其起草、审核等具体方面做出相关规定。重点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前期调研、专家论证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提高公众参与面,增强科学性、适应性和可行性。(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8、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在严格把关、备案管理的基础上,建立规范性文件周年实施情况跟踪问效机制,收集分析各方面的反馈意见,认真总结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调整、完善相关管理措施,不断提高行政机关科学管理、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9、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抓好已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工作,对需要修改、废止的,及时进行安排并积极做好清理后规范性文件汇编和公开工作,以方便群众、指导基层。(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三)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实现依法、科学和民主决策。
10、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健全行政决策程序。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依法科学、合理界定县乡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建立分级自主决策的行政决策体制,实现事权、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涉及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行政决策公布施行前,应当经过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论证。(政府办、监察局、法制办、人事局)
11、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加强对决策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决策责任追究的程序、范围、形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政府办、人事局、监察局)
(四)理顺行政执法机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2、按照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的要求,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法制办、财政局、监察局、人事局)
13、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证件管理和培训考核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法制办、人事局)
1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凡涉及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县政府可设立听证室,对“立法”、行政复议、重大行政许可行为、重大行政处罚行为依法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行为,应当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政府办、法制办、监察局)
15、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严格实施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每年安排两次执法检查活动,重点开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解决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滥用行政处罚权、违法或不当执法等问题。(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16、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继续推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加大对不合格案卷的纠错力度。(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17、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的制约和激励机制,探索行政执法手段创新。继续推行和完善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监察局、法制办、人事局)
(五)进一步加大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力度,努力提高全县行政执法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18、县政府各组成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强化本机关工作人员专门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考核。做到学习有计划,考核有记录。每月集中组织学习不少于两次,学习时间不少于两小时。每年考核一次。(人事局、法制办、司法局)
19、结合“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核发与年检,每年就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统一培训、统一考试,对于考试不合格者,可以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者,不予年检或核发“两证”。(法制办、司法局)
20、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做到法律素质与公务员的个人前途和利益挂钩。在公务员录用和晋升前,把规范政府行为的公共法律法规和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重点,组织统一考试,不合格者不得被录用或晋升。(人事局、司法局、法制办)
21、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法制宣传教育的总体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和特点,研究和制定具体计划,把法制宣传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社会氛围。(法制办、司法局)
(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22、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各级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执法检查和工作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及时地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对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行政案件,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应当自觉履行。(政府办、监察局、法制办)
23、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加快行政复议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监察局、法制办、财政局)
24、强化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研究建立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