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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区、*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政发〔20*〕13号)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
(一)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各级政府要制定社会化消防工作的长远规划和近期目标,正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效益与安全、发展与现实的关系,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听取消防工作汇报,分析本地消防安全形势,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研究和解决消防业务经费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器材配置、消防规划编制实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监督警力配备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消防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坚决预防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建立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和*消防、建设、卫生、工商、文化、商务、教育、旅游等部门以及基层派出所、居(村)委会的消防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和评价标准、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监、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消防部门处理;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三)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二十条》,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内部消防安全组织,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本单位及其所属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要配齐各类消防设施器材,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和防火巡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逐步建立健全“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一)狠抓城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各地对已经颁布的城镇消防规划,要认真组织实施。*管理区、*庭管理区以及尚未完成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的区县(市),要在20*年底以前完成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各地开发新城区、改造旧城区要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
(二)完善消防部队经费保障机制。积极支持*消防部队“三基”工程建设以及后勤社会化保障建设,加大对基层消防队(站)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将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力增长逐年增加。
(三)加强消防队(站)建设。各区县(市)政府要积极改善消防部队的训练条件,完善营区配套设施,支持消防部队完成基层建设两个《标准》任务,加快通信设施升级改造和现代化指挥系统建设。
(四)加快消防通道建设。加强城乡道路建设,建立高速路、主干路、次干路、乡镇公路相互连通的全市消防通道网络,满足消防车辆通行需要。旧城改造应统一规划,切实加强消防通道建设。新建涵洞、隧道、桥梁要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确保通行限高,不得影响消防车辆通行。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物资仓库等场所的消防通道设置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并预留消防车扑救火灾的操作场地。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各类违章建(构)筑物,要依法拆除。
(五)加强消防装备建设。“*”期间,全市应根据《湖南省消防工作“*”发展规划》要求,加大消防装备建设力度,按标准及时配齐和更新消防车辆、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特别是新建的消防站应按标准一次性配齐消防装备,特勤消防站的特种消防车辆和抢险救援装备必须配备到位。根据灭火救援的需要,每个消防站应分别配备一台重型(8吨以上)水罐消防车和一台抢险救援消防车,县域经济排名全省前20位且高层建筑多的县市消防站应配备一台25米以上的举高类消防车。
(六)加强消防水源建设。要按照“政府负责,单位落实;不欠新账,补齐旧账;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要求,做好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保养工作。在建设新城区、经济开发区时,消火栓建设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对老城区、城市道路、自来水管网的改造和建设,要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并配备市政消火栓。要充分利用河流、湖泊等自然水源,建好消防车取水码头、取水台。
三、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
各地要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综治、*、民政等部门要加强配合,指导城市社区加强消防工作,开展安全小区建设。社区居委会要协助有关部门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建立消防工作组织机构,健全社区消防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各项消防工作责任、制度和措施,推进社区消防工作全面发展。各地要把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列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规划。广大农村要因地制宜组建义务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提高建筑物耐火等级;要定期组织防火巡查,并结合各季节农村火灾特点,适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倡导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各地30户以上村民集居的农村大屋场,要重点解决好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设施和建筑物耐火等级等问题。
四、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各地应积极拓宽消防宣传教育渠道,广泛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众消防安全素质。各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的计划性,采取专版、专栏、专题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政策和消防常识,报道消防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曝光消防违法行为和重大火灾隐患,刊播消防公益广告。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积极利用现代化传媒手段,宣传普及消防知识。*、教育、民政、农业等有关部门要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工会、妇联、共青团以及消防协会等团体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中小学校教学计划。各大中小学校要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活动,如组织学生参观消防防灾教育馆、消防站,组织开展灭火逃生疏散演练,组织开展消防运动会、消防征文、消防演讲会、消防辩论会等。城市社区和农村居(村)委会要重点加强对老、幼、病、残等社会群体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自救常识。劳动保障部门和用工单位在对进城务工人员进行就业或岗前培训时,应将消防安全知识作为培训内容。要重点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兼)职防火人员、消防设备操作人员以及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等的日常消防安全培训,落实特种岗位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五、加强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治
(一)严把火灾隐患的源头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消防前置审批制度,凡新、改、扩建的工程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以及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的,文化、卫生、体育、*、工商、旅游等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呈报评定星级。
(二)大力排查整治火灾隐患。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全力排查、整治各类火灾隐患。对重大火灾隐患,要认真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经费,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对排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改正或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火灾危险性大、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整改难度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应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改、改变使用性质等措施,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支持*消防部门的执法工作,不得干预消防执法,努力营造良好的消防执法环境。
(三)加强对消防工程队伍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消防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消防工程队伍资质审查和备案制度,严格审查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维修、保养、检测等单位的资质等级,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厉打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消防工程队伍。*消防、质监、工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的整治力度,严禁生产、销售、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切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六、进一步加强消防部队自身建设
(一)提高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能力。各级*消防部门要按照“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和“从难从严”的训练要求,改进训练内容、方法和手段,开展岗位练兵、科技练兵活动,加强战训工作,特别是要强化在高温、有毒、缺氧、浓烟等复杂危险情况下的实战模拟训练,深化灭火救援战术研究,规范各类火灾事故的扑救、处置程序和指挥要领,科学制定灭火救援预案,不断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二)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质量。各级*消防部门要建立建筑工程(含装修工程)审核验收、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档案资料保存等监督制约机制,提高监督质量。加强消防监督技术装备建设,加快火灾事故调查、建筑消防设施检查、消防安全检测以及消防宣传器材装备的配备,提高消防监督科技含量。
(三)建立火灾事故应急救援体系。针对可能发生的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火灾,各区县(市)政府要建立由政府牵头,以*消防部队为主体,交通、水利、人防、卫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抢险救援组织和指挥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大型综合实战演练和消防岗位大练兵比武,提高处置特大火灾事故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