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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工商局有关促进全民创业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打造服务型工商,结合*实际,就积极推进全民创业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明确全民创业的主体。创业的核心是鼓励、支持、帮助有能力、有资金、有专长的想创业、讲诚信、负责任的各类人员创办各类市场主体。凡在*区内投资新办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增资扩股、追加投资、开设分支机构等方式做大做强的各类企业,以及由个体工商户逐步壮大发展而来的各类私营企业,均纳入本意见扶持的创业对象。
二、对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创业者新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律实行零收费,免收项目包括登记费、工本费、年检费、个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为鼓励创业,对业已存在的个体工商户,并符合市委、市政府*发〔20*〕10号文件规定的创业扶持对象,比照执行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工商收费。
三、零收费为创业主体开展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四、放宽创业主体自主冠名权。创业者可依法使用授权人的字号或注册商标作为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字号;凡依法申请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均可冠市名;凡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且公司经营范围中跨国民经济大类的,允许名称中不反映行业特点。
五、放宽创业主体自主经营权。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创业者从事生产经营,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对经营范围有前置审批项目的,可先核发筹建登记的营业执照,在取得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
六、放宽创业主体经营场地自主选择权。允许同一法定地址登记注册多家企业;对创业者以租赁或借用他人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只需提供租赁协议和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有违公习良俗和存在环境污染、非安全生产和噪音油烟扰民的情况以外,允许创业者将居民住房作为经营场所登记;允许个体创业者以区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公共用地作为经营场所登记。
七、创业者申办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出资多少不受任何限制。创业者申办有限公司,可以非实物资产(包括人力资源、智力资源、新工艺、商业秘密等)以及无形资产经评估作为出资或由出资人协议作为出资,其出资额度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70%即可。
八、创业者申办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首期出资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上的,首期出资达到10%即可登记,其余出资可在2年内自主决定分期缴足。对业已注册的有限公司做大做强、增资扩股,新增注册资本可采取分期到位,首次增资到位10%即可登记,其余出资可在2年内自主决定分期缴足。
九、鼓励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向企业转型,对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制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适用变更登记。
十、创新服务监管方式,对创业兴办的实体实行“零距离服务”和“远距离监管”,即对创业者兴办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要创业者提出预约要求,工商部门随时提供上门办照和发照服务;在市场监管中,除查办案件或处理投诉外,不得以各种理由主动上门检查、干扰和影响业主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一、树立以人为本、和谐执法理念,强化行政指导,全面实行预警制,除涉及食品安全、假冒伪劣商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扰乱经济秩序等重大案件外,对创业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一般性违法违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一律先行下达书面责改,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改正的免于行政处罚。
十二、推行电子政务,开通网上办事大厅,实行“网上名称核准”、“网上登记”和“网上年检”;试行“审核合一”注册官制,缩短办照时间,力争75%的登记年检事项实现当场受理、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