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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发〔20*〕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我市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市场化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收购主体多元化。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经营机制转换,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粮食宏观调控,完善粮食风险防范机制。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建立符合我市实际、有利于经济发展和政府宏观调控需要的粮食流通新体制。
二、全面推进粮食市场化进程,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
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全面放开粮食市场和粮食价格,支持、引导各类粮食市场主体参与竞争,完善粮食市场体系,规范交易行为,使粮食流通方式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一)全面放开购销市场和价格。在20*年1月1日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粮食购销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当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群众利益,由市政府采取干预措施,对粮食供求实行宏观调控。
(二)积极培育多元化粮食市场主体。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变过去单纯管理国有粮食企业为管理全社会粮食经营者,依法履行好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功能。要切实加强对各类粮食企业宏观管理,整顿规范老企业,搞好新办粮食经营企业的资质审批和定期审核。积极支持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兴办粮油加工企业,特别是粮油精深加工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带动农民增收。积极支持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培育多元化的粮食市场主体,促进公平竞争,多渠道搞活粮食流通。
(三)建立完善的粮食市场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设施,根据区域特点,建立市、县级粮油批发市场和乡镇农村粮油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规范市场环境和交易程序,使之成为全市粮食市场体系的龙头。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制度和粮食准运证制度,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三、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稳定粮食生产面积,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快中小型水利设施建设,扩大有效灌溉面积,不断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粮食生产条件。坚持在发展粮食生产和增加农民收入两个方面下功夫,支持粮食生产和结构调整,建设优质专用粮食生产基地。继续促进粮食加工转化,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机制,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保护和调动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
四、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督管理
粮食市场放开后,粮食市场监管显得尤为重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好监管粮食市场职责。
(一)全面启动实施粮食行政执法。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政办发〔20*〕75号)有关精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有执法主体地位,要落实粮食行政执法向市、县延伸的有关规定,逐步解决执法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问题。
(二)严格落实市场准入制度。坚持市场主体多元化,严格入市资质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及经营者,都要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政办发〔20*〕74号),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收购资格,并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进行粮食收购活动。粮食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尽快建立和完善市场准入、诚信经营和粮油质量监督等各项管理制度。对取得收购资格的企业要进行定期审核,引导企业和粮食经营者合法经营,维护其正当权益。
(三)认真实行粮食经营台帐制度。辖区内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粮食收购、销售、加工、储运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制度,定期如实地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对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粮价或压级压价的行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工商、物价、质监、食品、卫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严*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原粮及成品粮的质量监管。根据市场管理需要和《**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市、县粮油中心化验室,加强检测检验硬件设施建设,开展原粮及成品粮的检验监督,做好原粮及成品粮流通日常质量监督工作。粮食部门要会同质监、食品、卫生等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查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粮食食品安全,让广大城乡居民吃上“放心粮油”,营造依法管粮,放心消费的良好环境,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逐步完善化验设备配置,适应市场功能,在品质测报、调整粮食品种结构等行业服务方面发挥作用。
五、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要将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系列政策和精神落到实处,以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推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向纵深发展。
(一)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彻底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策性与经营性分开。要继续做好国储粮、省储粮、地方储备粮、军需粮油、农村救灾粮以及应急保障等政策性业务,按政策享受相应的费用和补贴。同时,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通过破产、兼并、拍卖、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资产优化整合,推进粮食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重组后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是政府宏观调控、保障军需民食、维护市场稳定的主渠道。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切实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协助政府对粮食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承担起稳定市场粮价、保障居民所需的义务。在组织形式上,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操作,制定企业《章程》,规范管理程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经营上,要以市场为导向,转变思想观念,转换经营方式,拓宽经营渠道,充分发挥在粮食购销中的主导作用,平抑粮食价格上的引导作用,调控市场上的稳定平衡作用,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中的带头作用,加强宏观调控中的主渠道作用。
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改革。企业职工身份置换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新型的劳动关系。在内部岗位管理上,实行聘任制,公开选聘,竞争上岗。坚持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工资制度。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委派制。
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对职工的工龄补偿金、内部退养人员工资、养老金、失业金、丧葬抚恤费、离退休职工的医药费等,都要按照比例和标准足额预留,不得随意变通。要按照债随企业走的原则,认真落实国有资产和银行债务,不得以任何借口造成国有资产变相流失,逃避银行债务,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妥善解决好职工分流安置问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重组后,要根据经营量合理设置岗位,按岗定员,竞争上岗,对未能竞聘上岗的富余人员要制定优惠政策,支持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对自愿申请离开企业的职工要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省上下拨的专项补助和市上的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县政府和企业也要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其不足部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从稳定大局出发,坚持以人为本,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及时化解有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分流安置人员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全部接续医疗、养老保险关系,民政部门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做到应保尽保。政府各有关部门对下岗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要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妥善处理好改革、稳定和发展的关系。
(三)落实好改革的各项优惠政策。粮食部门要加强与财政、国资、工商、国土资源、税务、房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改革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在20*年底以前,对国有困难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土地和用房,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3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彻底解决“老粮”、“老帐”和债权、债务问题。“老粮”全部交企业包干销售。对20*年12月31日前尚未销售的“老粮”仍沿用保护价粮管理办法,费用减半计算、利息据实计算至20*年12月31日,并一起纳入政策性挂帐。从20*年1月1日起,取消对“老粮”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对库存的陈化粮,按照省政府文件精神由省上统一组织定向销售,严禁倒卖和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销售形成的价差亏损纳入政策性挂帐总额。
对19*年4月1日至19*年5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帐,继续执行现行有关政策,过渡期延长至20*年。延长期(20*——20*年)内新增财务挂帐利息由地方财政负担的部分,由各级财政预算单独安排。
对19*年6月1日到20*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亏损,由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金昌市支行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解决。对认定的政策性挂帐,在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利息,纳入政策性挂帐。
经认定的各项政策性亏损,实行挂帐停息,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帐,由各级政府统筹资金消化。政策性挂帐从企业剥离,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的政策性挂帐相应占用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其余亏损,由企业自行偿还。
(五)按照市场要求,切实改进服务职能。粮食部门要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尽快转变职能,切实加强对粮食行业的宏观指导,协调服务和信息通报,指导企业理性经营。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接受政府委托收购粮油,调节当地市场供求或对农民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要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贷款。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根据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
六、完善机制,确保全市粮食安全
据20*年全市粮食供求平衡调查显示,自20*年起,我市粮食供求呈紧平衡状态。要在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健全和完善粮食储备和供应保障机制。市、县(区)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需要安排一定财力,建立适度规模的市、县级粮食储备。市、县级储备粮油的收购、轮换、销售、要通过规范的批发市场公开交易。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要经常保持适当的商品粮周转库存,必要时作为政府调控的预备粮源,平衡市场需求。在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特殊情况下,当本地区出现局部粮食短缺或农民卖粮难时,按照粮食事权划分,主要通过当地粮食企业的销售、收购和当地储备粮吞吐进行调节,确保当地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维护社会稳定。
建立市级粮食市场预警和应急保障机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全面准确掌握本区域粮食供求状况,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实行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等信息的定期制度,建立粮食市场预警机制,分级制定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及时做出预警反应。要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全面、准确、及时掌握本区域粮食流通状况,根据粮食市场预警信息,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粮食供应情况及其变化发展的趋势,积极做好粮源、加工、供应措施等应急保障工作。
七、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本地区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完善粮食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多渠道筹措资金,全面承担起本地区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搞好粮食总量平衡、规范粮食市场秩序、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等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沟通,提高工作效率,切实落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配套措施。粮食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整体方案,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制定和完善有关配套措施和办法。财政部门要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足额到位和使用监管。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粮食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对企业收购、调销及加工粮食所需资金择优发放贷款。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并对同级粮食流通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进行审核备案。工商、质监、卫生、物价、审计、统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切实负起责任,共同努力做好全市粮食流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