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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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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启动六大行动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32号)的部署,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抵御风险能力,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省农牧厅、财政厅、民政厅、林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农牧[20*]228号)精神,结合临夏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为了维护和实现共同利益,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近年来,我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发展,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52个,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8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增加农民收入、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我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还处在探索阶段,存在数量少、规模小、实力弱、内部管理不规范、运行机制不灵活、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制约着我州农村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

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农业经营方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加快培育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对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强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加强农业技术和信息交流,促进农户与龙头企业联结,实现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有利于落实国家扶农政策,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降低农产品生产经营成本,增加农民收入。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好“三农”问题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我州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心,切实把培育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这项工作作为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抓出成效。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为目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兴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市场运作”的思路,规范提高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水平,积极创办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现农村生产经营组织的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

(二)基本原则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是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切实保障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家庭财产关系。二是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管理制度,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是坚持多形式发展原则,要立足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根据农民的合作要求和市场需求,积极鼓励和支持多主体、多形式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四是坚持示范引导的原则,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通过试点示范和典型引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五是坚持增加农民收入的原则,始终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成员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千方百计实现组织成员利益的最大化。

三、目标任务和年度计划

(一)目标任务

1、围绕我州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主要生产基地普遍建立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到20*年,全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在20*年的基础上翻两番,发展到*4个,加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超过30%。通过几年努力,力争使全州每个县的优势产业至少有一个合作社,从事优势产业生产的专业大户基本上加入合作社,每个乡镇或每两个乡镇至少有一个合作社;全州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统购统销的农业生产资料和投入品占成员总使用量的3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5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的数量占成员生产量的3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较非成员增收320元以上。

2、各县市、州级农业、畜牧、林业等业务部门要围绕中药材、双低杂交油菜、马铃薯、奶业、林果等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和优质农产品,结合各自的业务实际,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每年引导组建3—5个示范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近1-2年内,积极协调组建由农户、种养大户、企业参与的马铃薯产业、油菜产业、肉牛产业、肉羊产业和奶业产业等跨县界、跨区域的州级行业协会,依次推动我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有序发展。

(二)年度计划

20*—20*年,全州特色优势产业和主要农产品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覆盖率、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较非社员增收分年度任务目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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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展重点和建设内容

(一)发展重点

一是重点围绕马铃薯、畜牧、林果、玉米、双低杂交油菜、中药材、蔬菜、花卉、现代制种等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产业,重点加快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和完善现有的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提高优势产业的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二是围绕农产品流通,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引导农民建立农产品生产销售一体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疏通和扩大农产品销售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开展精深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三是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培植市场主体、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交易地位的角度,加快探索其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协同发展的有效机制,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与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相匹配。积极协调有销售渠道、生产技术、加工实体、资金实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的专业大户牵头,联合农民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协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建立“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四是围绕科技兴农积极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的科技含量。适时引导同一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打破行政区域界限,组建联合社,实行跨区域、集团式发展,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推动“一乡一业,一村一品”产业组织格局的形成,实现“建一个组织,兴一项产业,活一地经济,富一方群众”的目标。五是积极推进规范化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指导和协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利益保障机制、民主监督机制和内部积累发展机制,不断壮大和发展经济实力,逐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二)主要建设内容

1、积极引导,促进共同发展。我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处在发展初期,各县(市)要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目的和作用的认识,真正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作为深化农村改革、优化农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一件大事来抓。各有关部门要从我州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密切配合,齐心协力,采取多种措施办法,发展农村技术协会、专业协会、营销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成互相促进,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

2、规范管理制度,健全发展机制。制定符合本专业合作社特点的章程,章程要有全体设立人签名或盖章。合理设置组织机构,制定适合本组织成员特点的成员(代表)大会制度,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也可以聘任经理。合作社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机制,建立经常性的民主议事制度,定期召开社员大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应有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一人一票制,保证每个成员平等参与管理和决策的权利,增强社员的民主管理意识。

3、规范服务内容,实行产业化经营。统一组织农业投入品的采购、运输、储藏和供应,努力降低生产成本。统一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检验监督等制度。统一开展技术培训,提高社员生产技能和素质。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提高规模效益,降低交易成本,切实解决一家一户的“卖难”问题。

4、规范财务管理,实行财务公开。一是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要求,建立健全合作社账簿,实现财务公开,定期审计,接受社员的监督。二是规范社员账户。合作社要为社员设立账户,记载社员出资、公积金份额以及与合作社交易情况,以此作为界定私人产权、社员利益分配、社员退社和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三是会计人员要持证上岗。监事(监事会)负有财务监督职责,重大财务活动要通过社员大会进行决策。

5、规范盈余分配,密切利益联结。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每年的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返还给社员,实现利益连接从松散型向紧密型转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益归全体成员所有,逐年增加盈余返还的比例。至20*年底,重点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实现盈余返还,从经济上兑现合作社的原则和办社目的。

6、健立营销体系,发挥品牌效益。要牢固树立市场观念,完善市场营销体系,掌握市场信息,拓展农产品销路。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品牌理念,开展统一包装、统一注册商标,统一组织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农产品、绿色食品、林产品等质量认定认证,创建名牌产品及著名商标,提高市场知名度。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超市、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营销网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支持力度,落实扶持政策。从20*年起,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精神,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纳入公共财政支农范围,州县(市)财政每年要分别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并逐年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投入力度。财政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开展试点示范,培育典型,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推广。各级政府还可在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中切出一块,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对运作规范、带动面大,列为省、州、县试点示范的典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州县(市)财政分别给予开办经费和工作经费补助,以点带面,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对中央和省上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抓好落实。

(二)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发挥效益。一是州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管理办法,实行项目管理。根据每年制定和下发的项目申报指南,指导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逐级申报项目,并进行严格审查论证。对符合申报指南的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章程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如实填报项目申报书,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进行指导,确保申报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增强项目实施的有效性、操作性和科学性。二是实行财政扶持资金报账制,对省上资金投入和州、县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复的建设内容,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证,经州级或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拨付使用,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坚持多元推进,努力扩大合作经济组织覆盖面。积极鼓励多主体、多类型、多层次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建主体上,鼓励种养大户、购销大户、农技推广部门、基层供销社、农机服务大户、农村能人、乡村干部等单位和人员利用自身优势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龙头企业在农产品加工、技术、资金等方面优势,进行产销各方面的合作。在组建类型上,重点围绕特色优势产业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规范发展与社员利益联结较为紧密、具有销售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具备条件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辅导改制,申报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使之在市场竞争、带动产业、促进农民增收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狠抓试点示范,全面推进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各县(市)农业、农经部门要选择一批产业特色优势明显、有一定基础、不同产业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试点。建立省、州、县三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体系,重点指导、扶持和培育一批产权明晰、机构健全、利益联结比较紧密、服务作用较好的合作社典型,以点带面,引导全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五)开展宣传培训,奠定创建基础。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意义、成功典型和经验做法。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贯彻宣传力度,形成社会各界重视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更多的主体创办和领办合作社、更多的农民参加合作社的良好氛围。对州县(市)管理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合作组织的部分农户成员,分期分批进行合作理论、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等知识培训,尽快培养一批熟悉合作理论和实践的“带头人”、“明白人”,建立一支懂理论、会干事、有责任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队伍,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精神,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三农”工作方向性和全局性的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州县(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畜牧、林业、扶贫、财政、民政、供销社、科协、工商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日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农业部门。各县(市)除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外,还要采取县级领导包片联乡负责的方法,切实抓好联系乡镇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工作,还要把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作为本乡农合组织的第一责任人,抓好本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督促村级组织牵头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年内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共同关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供销部门要牵头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和指导、扶持、服务工作,积极督促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促进其规范化发展。各级农业、畜牧、林业等部门利用业务下乡,深入村社,督促农村能人、种养大户、农村经纪人组建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级农业、农经部门还要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先进典型,通过典型示范、总结推广,使广大农民亲自体验或亲自看到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好处,从而调动更多的农民参与的积极性。扶贫等部门要深入龙头企业引导其兴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级供销部门要发挥其资金和场所优势,积极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财政部门要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投入,并会同农业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各级民政、工商部门要开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合作社登记的“绿色通道”,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尤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办照工作。凡符合登记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简化登记程序,免收任何费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政策扶持,积极推进本系统、本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帮助林产合作社引进新品种,推广新技术。各级科协部门要把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科技普及工作列入重要工作内容,加强指导服务工作。金融、税务、国土、交通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确保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的落实。各县(市)政府每年底要对一年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于*月1日前报送州直农业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