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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牲畜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全面推进“放心肉工程”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市病死动物处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牲畜定点屠宰暨肉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牲畜定点屠宰场管理,不断提高定点屠宰肉食品的市场竞争力
1、加强对牲畜定点屠宰场的监督管理。根据《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福清市牲畜定点屠宰场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融政办[20*]240号)规定对全市牲畜定点屠宰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20*年底未达到标准要求的牲畜定点屠宰场必须在20*年底前整改到位,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取消其牲畜定点屠宰资格。
2、督促牲畜定点屠宰场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各牲畜定点屠宰场对检疫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要认真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登记,未经检疫检验的牲畜产品严禁出场,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牲畜及其产品应在农业部门(含畜牧兽医中心)的技术指导和监督下做好无害化处理。
3、各牲畜定点屠宰场要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定点屠宰肉食品的市场竞争力。要改进加工工艺,提高定点屠宰肉品品质;实行分时段宰杀,缩短宰杀与上市的时间,提高工效,降低成本。积极倡导牲畜定点屠宰场在屠宰经营户(单位)自愿的前提下,接受委托到牲畜副食品基地采购保证质量的牲畜,在宰杀加工后配送到指定地点销售,做到从源头把好质量,既减轻屠宰经营户的经济成本,又节约时间,增加肉品安全系数。有条件的牲畜定点屠宰场要安排专车密封运输,确保肉品卫生安全,提高定点屠宰肉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
二、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强化肉食品市场生产、批发、加工、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1、拓宽牲畜采购渠道,杜绝私宰源头。根据有关规定,猪、牛、羊经检疫合格(生猪还要经过“瘦肉精”检测合格并佩戴耳标)后进入各牲畜定点屠宰场宰杀。如发现疫情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的,对同批次牲畜依法予以销毁。加强副食品基地的监控力度,直控生猪基地如使用“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喂养生猪的,取消其副食品基地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部门立案侦查。
2、建立肉品批发企业准入退出机制。凡具备批发能力的经营者,可向工商部门申请成立肉品批发企业,并向市牲畜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肉品批发企业如被发现违规经营私宰肉、注水肉、病死肉或“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的牲畜产品的,由工商、农业、卫生、质监、司法部门依法严惩。
3、对经营肉食品的集贸市场、生鲜超市、连锁店等经营场所的肉品质量实行业主负责制,严把肉品进场关,鼓励有实力的企业经营品牌肉食品。集贸市场(或生鲜超市)业主是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并落实严格的管理制度,应与批零销售商签订不准销售私宰肉、注水肉、病死肉的相关合约,督促销售商守法经营。一旦发现销售商在市场内非法贩卖私宰肉、注水肉、病死肉的,集贸市场(或生鲜超市)业主应及时报告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并按合约规定终止其租赁合同,取消其在该市场(或生鲜超市)的经营权。对业主未承担管理责任,放任经营户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而导致经营场所销售私宰肉、注水肉、病死肉屡禁不止的,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同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加强对市场肉品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对上市销售的肉食品实行“三单”(即屠宰场牲畜产品检验合格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福清市牲畜定点屠宰出场单)挂牌与“两章”(即动物检疫部门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公示制度。如发现市场经营者经营依法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即经营非定点牲畜产品)的牲畜产品,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全市所有的酒店、餐馆和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不得购进、使用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牲畜产品。对违反规定的,由卫生、工商等部门依法处罚并予以停业整顿等。
三、明确和落实牲畜定点屠宰管理责任制,严格实行牲畜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
l、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继续完善“全市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全面落实镇(街)行政首长负责制、部门分工负责制、整治工作督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建立起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综合治理、联合执法的联动机制。
市牲畜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牲畜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与督促。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牲畜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镇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要将“放心肉工程”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工作领导机构和完善的工作机制,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富有战斗力的本辖区牲畜定点屠宰联合督察队伍,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打击辖区内私屠滥宰和销售私宰肉、注水肉、病死肉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加强对辖区内村办市场、生鲜超市以及新村早市、流动肉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
市经贸局负责牲畜屠宰环节的监管,依法加强对牲畜定点屠宰场的监管和肉品流通行业的指导,督促建立健全肉品检验制度,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打击私宰窝点,督促市市场服务中心加强对拥有产权市场的管理工作。
市农业局(含畜牧兽医中心)负责牲畜饲养防疫、产地检疫、产品检疫、违禁药物含量检测、染疫病死牲畜鉴定和查处工作。对牲畜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牲畜进行集中检疫,使肉品检疫与牲畜屠宰同步进行,其它环节一律不再补检;负责监督对不合格肉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负责全市私宰肉、病死肉的鉴定工作。对伪造检疫证明的,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部门立案侦查。
市工商局负责肉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把好肉食品市场准入关,对农贸市场、生鲜超市等经营非定点屠宰的肉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或举报查实,及时依法予以查处。
市卫生局负责对牲畜定点屠宰场卫生状况以及运输工具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全市宾馆、酒楼、餐馆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食堂使用肉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建立健全肉品进货索证制度,依法打击和查处经营病死牲畜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肉食品的违法行为。
市质监局负责加强肉制品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使用禁用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使用私宰肉、注水肉、病死肉加工肉制品的违法行为。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加强对城区内主街道等管理区域内流动摊点的管理,对违法销售肉品的,依法予以取缔。
福清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口冷冻肉食品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市物价局要加强对牲畜定点屠宰场收费的监督管理,严禁乱收费或搭车收费,违者依法严肃查处。
市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牲畜定点屠宰肉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税收征管力度,对逃避税收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
市*局负责协助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对拒绝、妨碍公务执行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私宰户和屠宰病死牲畜、销售私宰肉、注水肉、病死肉的违法人员,及时立案侦查。
2、落实责任,兑现奖惩。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抓紧抓好打击私宰肉、注水肉、病死肉的工作。特别是要加大对镇(街)村和物业单位主办的市场以及街头巷尾肉品监管力度。市政府将对肉品市场整治不力的镇(街)和市直有关部门采取适当警示措施。必要时,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对牲畜定点屠宰管理和肉食品市场整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3、实行牲畜定点屠宰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整规工作行政督查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政[20*]16号)精神,在肉品市场管理工作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局和效能办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整治不力致使管辖范围内肉食品市场秩序混乱;(2)对普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的肉品市场秩序问题,不抓不管,不建章立制,不实行规范化管理,屡屡发生问题的;(3)对上级移送、督办及群众举报的案件推诿不办、敷衍塞责、不按期报结的;或者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或者干扰执法、干预办案的;(4)在肉品市场整治工作中,消极应付、敷衍塞责,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违规行为的;(5)将没收的私宰或病死肉品倒卖到市场或私自处理的。
4、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执法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本部门执法中发生的过错行为、不作为行为和乱作为行为负有领导责任,应建立健全制度,加强检查督促,抓好监管和执法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