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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慈善事业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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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慈善事业发展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慈善事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慈善事业的发展,对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增强公民社会责任,调节利益分配,缓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团结和组织社会各界投身慈善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及*慈善大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慈善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慈善事业的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围绕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弘扬扶贫济困的慈善宗旨,动员社会力量大力发展慈善事业,以满足更为广阔的困难群体需求。要坚持慈善为民、服务为本,建立起政府推动、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慈善组织自主运作的工作体制,推动我市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大力宣传慈善文化,增强公民慈善意识

慈善事业是集健康、时尚、快乐、文明为一体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实现人生价值的一种方式。慈善文化在中国源远流长,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实现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定期宣传慈善事业。广泛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乡村进行宣传,普及慈善教育,弘扬慈善精神,增强公众的慈善意识,扩大慈善事业的影响力和感召力,在全市营造人人关注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从而促进慈善事业进一步发展。

三、健全慈善捐赠管理办法,规范捐赠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地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管理工作”,以及“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受民政部门委托,可承担经常性社会捐助有关工作”的规定,全市社会捐助工作统一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组织捐助职能的其他任何部门、组织或社会团体不得组织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社会捐助活动。各级慈善组织受同级民政部门委托,承担社会慈善捐助活动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事宜。接收款物可由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协商后,统一分配。接收社会捐赠款物要使用专用票据,慈善资金要建立专户,专账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一)结合普法教育,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让社会捐赠活动在法律的范畴内健康快速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社会捐助活动。从20*年起,结合“送温暖、献爱心”活动,每年的11月在全市范围内有组织地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采取鼓励、引导和动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捐一天的经济收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至少捐一天利润的办法,建立慈善基金较为稳定的增长机制。

(三)建立“企业冠名慈善基金”,动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企业将捐款存入慈善专户,每年运用捐款利息并按捐赠者意愿设立单项救助基金,定期或定向救助城乡贫困群体,营造和谐*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慈善基金管理的“阳光操作”制度,慈善机构每半年一次向社会公示善款筹集、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切实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规范管理。

(五)审计部门对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每半年向社会公示一次。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各种借用慈善募捐活动进行非法筹资的违法行为。

(六)认真搞好慈善组织自身建设,慈善机构是面向社会接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并帮扶社会弱势群体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慈善组织的自身建设直接影响到慈善事业的发展。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慈善工作机构,并进行有效管理,确保有人办事、有钱办事,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形成慈善救助网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度。搞好慈善队伍建设,广泛普及志愿服务理念,大力发展慈善义工队伍,积极推进慈善工作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促进慈善志愿服务快速有序发展。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维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9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精神,捐赠人可凭“捐款专用票据”到税务关系所属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前扣除登记。对于企业和个人捐赠的大宗物品,由慈善机构与税务、质监、物价等部门联合检验评估,按评估价在媒体上予以公示。

五、建立捐赠激励机制,激发公众的捐赠热情

大力弘扬扶贫济困的慈善精神,不断完善和建立慈善捐赠的激励机制。

(一)每年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十佳慈善企业”和“*十佳慈善之星”评选表彰活动。

(二)对长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且捐赠累计逾100万的个人或团体、单位法人代表,可聘请到慈善组织担任名誉职务,并由慈善组织发给相关证书以示褒扬。

(三)对捐赠30万元善款以上支持慈善事业者(含企业和自然人),可以慈善组织名义在指定的公共场所树碑纪念;捐赠100万元以上给慈善公益性项目者,享有该项目的冠名权。

(四)鼓励开展义演、义画、义卖等慈善公益性活动。城管、文化、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大力支持,为义演、义画、义卖等慈善公益性活动提供便利服务。

(五)凡捐赠了善款的单位或个人,市慈善总会一律赠予书面《感谢信》;单位捐赠1000元以上,个人捐赠100元以上者记入*市慈善捐赠芳名册内;单位捐赠5000元以上,个人1000元以上者授予证书以示鸣谢,并定期在媒体上公告。对于捐款符合前三条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写入《*市民政志》。同时定期编修《*市慈善人物志》。

六、加强对慈善事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从实践“*”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意义,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切实可行的政策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各级领导要主动关心和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及时协调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参与各种慈善活动,提高慈善活动的权威性和号召力。各级民政、财政、宣传、工商、审计、税务等涉及慈善事业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主动承担任务,落实相应措施,共同推进我市慈善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