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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政府转变职能步伐的加快,我市社团业务活动的范围和领域不断拓展,对推动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一部分社团组织行为不规范,背离了服务宗旨,有的社团在开展活动中自律意识不强、有章不循;有的社团以举办活动的名义向会员单位乱摊派费用等。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的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共*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实施意见》*委发〔2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督管理内容:
(一)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讨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
(三)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召开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境出国、与境外民间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赠款(物)等涉外活动;
(四)开展评比、达标(排序、授牌)、表彰、比赛活动;
(五)会费收取;
(六)年检。
二、监督管理形式:
(一)社团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内容和有关事项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二)社团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讨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大型活动,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如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三)社团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境出国,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授受境外的捐赠等涉外活动的,应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于活动开展前5个工作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社团不得随意举办各种评比、达标(排序、授牌)、表彰、比赛活动。确有需要举办评比、达标(排序、授牌)、表彰、比赛活动的,应在举办活动前,申报填写举办活动的理由、政策依据和经费来源情况,并附上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活动详细方案,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社团不得举办以收费为前提的评比、达标(排序、授牌)、表彰、比赛活动,也不得借举办评比、达标(排序、授牌)、表彰、比赛活动的名义,向会员单位索要赞助、强行摊派。
(五)认真履行会费标准制定程序。社会团体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要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认真执行会费收支公开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年检时报送会费收支情况和社团会费收据。
(六)社团必须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报告书,经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七)社团不按上述规定报告、不办理备案或报批手续,以及借举办活动的名义乱收费、乱摊派的,一经发现,登记管理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监督管理责任
(一)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切实履行好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业务主管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选派政治强、作风正、素质好的同志具体从事社团管理工作;
2、负责社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内外捐赠;
3、负责社团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4、监督、指导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5、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6、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它部门查处社团的违法行为;
7、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团的清算事宜。
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不认真履行上述职责的业务主管单位,移交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负责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2、对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3、对社团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团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上述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全市广大社会团体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间组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以民为本,自律诚信,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努力开展各项活动,不断延伸服务领域,社会作用日益显著,已经成为各级党委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为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和个人。为总结经验,树立典型,鼓舞士气,推动民间组织工作规范化,提高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市民政局拟在年内表彰一批“全市民间组织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具体内容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