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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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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内需、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增长、推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在扩大内需中的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和更好更快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意见》(*政发〔2009〕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以拉动投资、扩大内需、改善民生为主线,以加快城镇化进程、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为目标,坚持政府统筹、科学规划、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实施农村新居建设工程,有序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统筹推进城市和小城镇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农村扶贫开发,加快改善农村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二)基本原则。

1.政府统筹。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统筹规划、统筹资源、统筹资金,整合并捆绑使用各项扶持“三农”的资金和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农村住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及环境建设,做到资金集中投入,政策配套运用,确保效果尽快显现。2.政策引导。按照统一规划、集约用地、规模开发、配套建设的要求,制定实施相关政策,推动农民居住由分散向集中转变、由平房向楼房转变、由村庄向社区转变,促进人口向城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3.群众自愿。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不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充分调动农民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集中建设改造农村住房,支持农户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改善居住条件。4.市场运作。对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乡镇驻地村庄及经济强村,主要运用市场机制进行改造。综合运用土地、信贷、资金、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房地产开发、工程设计、土建施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参与农村住房建设。

(三)工作目标。

1.农村住房建设。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实施农房建设工程,每年确保新建农房5万户,力争达到6万户。2.农村危房改造。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14万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2009年全市力争先行改造3000户。3.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统筹安排、配套建设村庄道路、供水、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沼气和供气、集中供热及科教文卫等设施,每年完成投资5亿元以上,力争5年内全市农村道路由“村村通”逐步向“网络化”、“村内通”延伸,基本实现村庄“硬化、净化、亮化、绿化、美化”。

二、实施范围和工作内容

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实施范围:城镇规划区内需要改造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乡镇驻地村庄及农户,城镇规划区外需要旧村改造、整村迁建、合村并点的村庄及农户,其他村庄拟建新房的农户和需要修缮加固、拆掉重建的危房户等。

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工作内容:对全市2009—20*年农村住房建设需求与危房现状进行调查摸底;编制县区域村镇体系规划、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和农房集中连片建设或改造详细规划;落实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资金、用地、信贷、行政收费和农房产权等政策;按照规划和年度计划,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搞好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一)深入调查,摸清底数。以县区为单位,进行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鉴定调查摸底,重点调查2009—20*年3年内,城镇规划区内需要改造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乡镇驻地村庄及农户数量,城镇规划区外需要旧村改造、整村迁建、合村并点的村庄及农户数量,其他村庄拟建新房的农户数量和需要修缮加固、拆掉重建的危房数量等内容。要逐村逐户建立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档案,为编制规划、制定政策、开展工作提供依据。

(二)科学规划,精心设计。以县区为单位,编制三类规划。一是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根据当地地形地貌、地质条件、历史沿革、群众生产生活等因素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改造城中村、整合城边村、建设中心村、合并弱小村、治理空心村、培育特色村、搬迁不宜居住村的要求,科学确定中心镇、一般乡镇、中心村、基层村的区位和规模,合理安排城乡居民点、农田保护、生态涵养、基础设施、二三产业发展等空间布局。对将要撤并的村庄,一般不得组织建房,原则上停批宅基地,不再安排大的公共财政投入。二是编制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与城市建设、小城镇建设、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村庄整治、农村扶贫开发、“百镇千村”建设示范活动结合起来,科学编制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以2009—20*年为重点,合理确定工作目标、任务和时序,合理制定农房建设标准。三是编制农房集中连片建设或改造项目详细规划。根据调查摸底情况,以城市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为依据,组织村集体(社区)或开发建设单位,编制农房集中建设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体设计方案,做到布局紧凑合理、节约集约用地。各县区要在2009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经市政府审批后,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积极稳妥,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的要求,分期分批开展农村住房建设。主要根据以下六种情况分类实施:

1.撤村建居型。对城中村和城边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通过政府引导、民主决策、市场运作,积极进行整体拆迁、整合改造,变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变村民为市民,变村委会为居委会,变农村集体经济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制经济,变村庄为城市社区,实现农民住房条件进一步改善、城市形象明显改观、二三产业加快发展。

2.乡镇集聚型。对乡镇驻地村庄,按照乡镇建设规划,高起点编制详细规划,搞好建筑设计,逐步集中建设改造成为城镇社区,并将周边村庄有条件的农户吸纳进来,促进乡镇做大做强。国家重点镇、省级中心镇和新农村建设试点乡镇要率先启动。

3.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型。对中心村、经济强村和大企业驻地及周边村庄,按照农村新型社区的标准,统一组织建设集中居住区,同步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并可通过宅基地置换方式,将拟撤并村庄的农户吸引进来。鼓励经济强村兼并周边弱村,通过集中建房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拓展发展空间。4.村庄整治改造型。对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保留的村庄,结合村庄整治开展农房建设,同步配套建设可以满足相应需求的基础设施。其中,空心村要实施旧村改造,最大限度地减少闲置土地。5.逐步撤并型。对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搬迁合并的弱小村、偏远村,一律停批宅基地,通过提供优惠条件引导农户到小城镇、中心村购房、建房;或按规划整村搬迁,原村址复垦。6.整村迁建型。对地质灾害威胁区、压煤区、水库库区、黄河滩区等不宜居住的村庄,尽快实施整村搬迁,倡导集中连片建设,鼓励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四)多措并举,改造危房。要认真组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区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实施。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六种方式解决农村危房住户的居住问题。1.空闲房安置。镇、村集体有闲置房屋的,可用于安置危房住户。2.租赁安置。村内有空闲房屋的,可由村集体出面租赁,安置危房住户。3.修缮加固。对结构尚好的危房,可更换部分构件,采取工程方法修缮加固,确保居住安全。4.救助安置。对鳏寡孤独人员和优抚对象可通过新建和扩建敬老院、光荣院安置,对残疾人家庭可使用助残资金支持。5.配建安置。进行村庄整体改造或迁建的,应在农民集中居住区内配套建设部分周转房或老年公寓,用于解决农村低保、五保家庭住房问题;对购房、建房有困难的贫困农户,可由政府或村集体予以一定扶助;对城中村、城边村的困难群众,应逐步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范围。6.新建翻建。对规划保留村庄中年久失修、残损破旧、无法采取工程方法消除安全隐患的危房,可由政府或村集体投资,帮助农户拆除旧房,在原宅基地重建或择址新建,产权归村集体所有。

(五)突出重点,试点先行。坚持试点先行,先易后难,突出重点。以旧村改造、整村迁建、合村并点为主,农户分散自建为辅,防止重复建设。从经济、财力状况较好和农村基层领导班子较强的地方入手,优先启动集中连片建设和整建制改造,分期分批,有序推进。农村住房建设的试点范围是:城中村、城边村、乡镇驻地村、经济强村、大企业驻地及周边村。农村危房改造的试点范围是:从最困难、最急需的群众入手,采取空闲房安置、租借、修缮加固、翻建新建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解决农村危房户居住问题,优先安置无房户和整体危房户。坚持组织集中建设农村居民住房、引导鼓励农民自建住房与农村旧房、危房有计划改造相结合。农村住房集中成片建设改造的,必须编制详细规划或总体设计方案,经县区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查后实施。对集中连片改造的村庄,要优先安排挂钩试点、土地置换和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实现土地整理与农房建设有机融合。

(六)完善设施,改善人居。开展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周边环境建设。在改造城中村、城边村过程中,要按照城市社区的标准,同步配套建设城市路网、公交站点、停车场所、公园绿地,完善供水、燃气、热力、污水等地下管网,建设养老、托幼、中小学、文化、健身、医疗、商业网点和社区管理、物业管理用房等服务设施。村镇住房建设,要同步硬化道路,设置路灯,敷设排水管线或沟渠,建设沼气池,配备简易适用的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转运系统,进行绿化美化。要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中心村建设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综合配置科教文卫、治安、社保等服务设施。要把建筑节能环保要求贯穿农房建设全过程,积极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产品。集中连片建设或改造的项目,要结合实际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新标准;农房墙体材料要尽量采用粉煤灰蒸压砖、加气混凝土砌块、石膏板材等新型建材,有条件的也可采用钢结构。要大力推广使用太阳能、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集中连片建楼房的要积极应用太阳能与建筑设计、施工一体化技术。

(七)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依法按程序进行,并纳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要建立完善公示制度,充分尊重和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完善群众意见征集制度,尽可能满足大多数群众的合理要求;建立严密的审核制度和透明的资金拨付制度,对相关资金实行专帐专户、专款专用。对集中建设农村住房和为农户自建房提供实物补助所需的钢材、水泥、管线等大宗建材,可以县区为单位,由政府组织统一进行招标采购,按照就地就近、优质适用、降低成本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本县区企业生产或经销的相关产品。对政府组织集中连片建设或改造的农村住房及配套设施,必须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本县区队伍。对集中连片农房建设要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对农户自建房要加强施工队伍管理和村镇建筑工匠培训,确保新建农房质量安全不出问题。

(八)确权发证,维护权益。村庄整合改造建设农民住房,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涉及占用集体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注明集体土地)。要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的规定,确定房屋权属,建立房屋登记簿,依法进行登记。对腾退、调整和改建前后的土地,在村民协商、处理好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土地权属。集中改造建设完成的新型社区,有条件的要实行物业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要配备保洁、绿化、保安等人员。

(九)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市政府将根据省政府确定的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目标、时限和下达的任务量,将任务目标分解到各县区,实行目标责任制,定期督查调度,年终检查考核,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各县区政府是责任主体,负责制定计划、组织实施;乡镇政府(办事处)负责具体抓落实。

三、加大政策支持,推动工作开展

(一)资金支持。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要紧紧依靠广大农民群众和集体组织,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同时,各级政府要加强引导,制定政策,创新措施,加大资金扶持。1.认真研究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市政府设立政府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给予积极支持。同时,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投资补助。各县区政府也要设立专项资金,区分不同情况对农户直接补助,或对集中建设农房项目的开发单位和自建房农户给予贷款贴息。2.安排土地出让收益统筹用于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3.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的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部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筹用于村庄“腾空地”开发整理和复垦。4.对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除国家规定用途外,其余部分可全部用于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5.县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新增部分,主要用于村镇规划编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6.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城边村和建制镇驻地村庄进行统一建设改造,用于安置农村居民的住房,按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规划区外旧村改造、整体迁建和农民自建住房,不收任何费用,严禁搭车收费,更不允许自立项目乱收费。严禁向城市居民出售集体土地性质的住房。严禁借用旧村改造名义进行商品房开发。7.市县两级政府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对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给予重点倾斜,切实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8.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捐资捐物、投工投劳,免费提供规划、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支持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

(二)用地支持。按照“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坚守耕地红线,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1.抓住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机遇,统筹安排好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二、三产业发展用地。在规划修编中对城镇、村庄周围的基本农田进行合理调整,为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预留用地空间。农村住房建设选址要尽量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利用未利用地和劣等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2.对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涉及新增的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上,拿出适当比例用地指标予以保障,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3.积极争取利用好国家“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和省土地置换工作政策,逐步扩大挂钩范围和规模,最大限度地改造农村居民点。对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除统筹安排好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及公益事业建设外,可置换为城镇建设用地,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获取的土地级差收益可用于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4.村集体开展旧村改造节省出来的土地,复垦后由村集体组织管理使用。节约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城市和县区范围内调剂使用。5.在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内集中建设出售给本村村民的住宅楼,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村庄地理区位、村民意愿等因素,确定建设用地供应方式。由村民集资、政府或村集体统一组织建设的,可划拨供应,其住宅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办法管理;采取商业运作、连片开发的,可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住宅按商品住房管理。6.符合规划和宅基地审批条件而无宅基地的农户,由县区、乡镇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宅基地。7.对农户拆除旧住房、交还宅基地的可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对超占宅基地的农户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政府制定。

(三)信贷支持。积极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参与农村住房建设。1.对参与农村住房建设、资信优良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要简化审批流程,优先提供贷款。2.对符合条件,申请按揭贷款的,适当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3.开办农村居民住宅楼按揭贷款,对符合条件的自建房农户,提供小额贷款。4.利用现有投融资机构,研究组建国有独资或股份制开发建设公司,作为农村住房集中建设改造项目的投融资主体,以项目资产及其收益为担保和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进行拆迁安置、土地整理和项目建设。

(四)技术支持。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村镇规划、达到施工条件的农村住房建设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要根据农民实际需求,结合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建筑风格,组织搞好新型农房规划设计,为自建房农户免费提供设计图样,免费进行技术咨询,引导农民建设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实用大方、造型美观、经久耐用的“百年住宅”,从根本上改变农村住房“建了拆、拆了建”的现象。

四、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责任落实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菏泽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实施。由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推动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全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由市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负相关具体工作,各县区政府抓落实。各县区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把任务分解到乡镇(办事处)。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要加强调度督导,严格考核奖惩,实行一月一调度,一季一通报,年度检查考核,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三)加强宣传,积极引导。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家喻户晓,形成全社会支持配合的良好氛围。要及时报道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改善农村群众居住条件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