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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房屋拆迁工作,规范房屋拆迁管理和实施,依法行政、依法拆迁,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拆迁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房屋拆迁进程,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房屋拆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职能,落实责任
1、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力量,集中精力抓好拆迁管理,负责拟定房屋拆迁政策;审核市重点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测算、核定具体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成本;对全市房屋拆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对城镇净地出让项目和征用土地项目的房屋拆迁,由市国土管理部门落实拆迁安置资金、落实拆迁安置用地,并根据拆迁法规规定,对所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充分授权,支持、督促、配合拆迁实施单位及区属各部门的工作,及时帮助拆迁实施单位解决工作困难,共同搞好拆迁工作。
3、将房屋拆迁裁决权、行政强拆实施权下放给各区政府(管委会)。拆迁裁决权下放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委托,各区政府(管委会)仍以市房管部门名义进行;需要实施行政强拆的,按照法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4、适当提高拆迁代办费标准,对提前完成拆迁任务的单位及安置过程中节约安置用地、安置房源、拆迁成本的单位进行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定。
二、拆迁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1、拆迁市场准入原则
加强房屋拆迁单位和拆迁估价机构的资格管理、市场准入管理。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当事人委托进行拆迁估价的,应当委托具有房产估价资格的机构进行估价。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房屋拆迁工作规程依法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估价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确定拆迁补偿市场评估价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拆迁估价活动。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估价结果须经市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鉴定,方可作为拆迁裁决的依据。
房屋拆迁逐步实施市场化,引入竞争机制,拆迁人按照规划要求,通过拆迁项目招标确定拆迁实施单位。只要具有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都可以参加竞标,不搞地方保护主义。
对房屋拆迁单位和拆迁估价机构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那些不依法办事、业务技术不熟、服务态度差的,要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2、“双向”评估,等值交换原则
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严格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要“双向”评估(即对被拆迁房屋与所调换房屋都进行价值评估),等值交换,结算差价。
3、房屋拆迁属地负责原则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属地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组织区房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积极配合拆迁人及其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对拆迁地块调查摸底,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严格操作程序,配合上户动员搬迁。区属各部门要加强沟通、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各区行政优势、区位优势和人际优势,共同搞好房屋拆迁工作,加快房屋拆迁进程。
被拆迁单位及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大力支持房屋拆迁工作。
4、优先建设安置房原则
严格控制房屋拆迁规模,根据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制定房屋拆迁年度计划。根据房屋拆迁年度计划,优先建设拆迁安置房。力争做到现房安置,将“人等房”变为“房等人”,以化解被拆迁人的过渡困难。每年优先安排一定数量的拆迁安置房建设,对拆迁安置房建设立项、规划、用地、报建、施工等,有关部门应当大力支持,积极配合,提高审批速度,限时办结,加快安置房建设进程。
拆迁安置房建设,由市、区二级负责。
5、农房拆迁按标准安置原则
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房拆迁,按照《*市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安置补偿。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内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安置补偿;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安置,超过部分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6、净地出让原则
城市规划区内拟出让地块实行净地出让,应当对拟出让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先行拆迁,房屋拆迁基本完毕后出让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依法拆迁,维护拆迁双方的合法权益
房屋拆迁政策性强,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应当严格依法拆迁,切实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1、严格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批。按照拆迁法规的规定,严格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法定要件不齐的,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2、认真审核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法规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到位,安置房源落实到位。
3、严格实行拆迁公示制度、信访服务制度、投诉举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拆迁诚信制度、“一站式”服务制度,确保拆迁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4、对那些索要超过规定的高额补偿,不按法定程序解决拆迁纠纷,滥用权利,经充分协商并给予了货币补偿或提供了安置房仍拒不搬迁且严重影响房屋拆迁进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可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迁。
四、加强宣传教育,推动拆迁工作
加强“人民城市人民建,建设城市为人民”的宣传,使群众了解城市建设是经济发展的需要,房屋拆迁是城市建设的需要。经济发展了,城市建美了,群众才能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应当利用新闻媒体正面宣传依法拆迁,引导群众纠正片面认识,依法行使物权,法律只保护合法的、正当的权益,正确处理公民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顾全大局,支持城市建设,支持房屋拆迁。
加强全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拆迁法规学习、拆迁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积极向拆迁地块的被拆迁人宣传国家政策、拆迁法规,做好搬迁动员的政治思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