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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减轻企业负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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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减轻企业负担意见

面对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多变,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出现企业用工需求相对减少,就业压力明显增大,给我市就业形势带来了不利影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社部【20*】117号文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劳社就【2009】6号文件精神,做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把就业这一民生之本的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通过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帮助企业渡过困难,鼓励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以稳定企业用工岗位来稳定我市就业形势,以减轻企业负担来保增长、保就业、保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进一步稳定就业,减轻企业负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减轻困难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

1、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在确保我市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情况下,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的缓缴期内,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缓缴期满后,企业必须补缴社会保险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2、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在确保我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政策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企业所缴部分职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费率。市本级降低三项保险费率,其中: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降低为1.5%;工伤保险可按“浮动费率”标准降低一档;生育保险可降低费率0.1个点;降低费率从2009年1月1日起,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严禁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3、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失业保险基金节余较多的统筹地区,按20*年末基金累计结余30%的比例用于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前提下,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适用支付范围的试点。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少裁员而且有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两项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岗位补贴标准执行,“两项补贴”人数为企业实际缴费人数。市本级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养老保险229.8元/人·月,失业保险22.98元/人·月,医疗保险68.94元/人·月。岗位补贴标准为290元/人·月。“两项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岗位补贴按月划入企业帐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帐户。“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两项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县、区财政部门制定周密的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各地要严格基金使用的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要将向企业补贴的基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按规定使用,不出问题。

4、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围绕企业结构调整、产品开发、技术革新,积极鼓励企业在岗职工开展新技能、新技术培训,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工技能水平,稳定在职职工队伍,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为企业新一轮的发展储备技能人才。从2009年开始,全市每年安排2000人培训指标,对开展在岗职工培训的困难企业,由促进就业资金给予适当补贴,重点扶持在岗人数多、没有裁员的困难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500-600元。同时,结合省、市青年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和省、市紧缺性技能人才培养计划,进一步推动政府补贴企业职工在岗培训向更高层次发展,对通过培训后取得高级工的青年职工以及技师以上的紧缺技能人才,按规定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

5、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困难企业可通过与工会和职工方平等协商,采取适当减薪的办法,确保企业不实行经济性裁员,但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经过多方努力企业确需实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裁员程序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企业确有困难,且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数额较大、无能力一次性支付,企业可通过与工会或职工方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企业首次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不得少于经济补偿总金额的60%。

二、困难企业的认定标准和申请认定困难企业方法

(一)困难企业认定标准: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认定标准按*劳社就[2009]6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即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申请认定困难企业方法:

1、认定申报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报告,填写《南昌市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表》(附件1);

(2)、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3)、企业统筹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同级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和减负工作协调小组审定。

(4)、市人民政府审批;

(5)、报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管理局、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认定批准。

2、认定需携带的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企业上年度和申报当期(含上年同期)财务会计报表;

(3)、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20*年12月缴费凭证);

(4)、企业应对金融危机的措施。

三、经批准认定的困难企业享受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的申报方法

(一)享受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的申报程序

1、企业提出申报享受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的项目报告,填写《南昌市困难企业享受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申报表》(附件2);

2、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3、企业统筹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同级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和减负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定;

4、市人民政府审批;

5、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6、经省政府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附件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

(二)申报享受减轻企业负担需携带的材料

1、缓缴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登记证》;

2、“两项补贴”:

(1)申请“两项补贴”的书面报告一份;

(2)保证在2009年内不裁员的承诺书一份;

(3)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20*年以来连续三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制度规定义务的证明;

(4)20*-20*年三年内裁员未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5%的证明材料(国有企业由国资委出具证明,其他企业由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职工花名册或工资发放表等)。

(5)申请在岗培训的企业需提供培训方案,教学计划和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

(6)企业在岗职工发放工资表。

3、在岗职工培训补贴:

(1)培训学员花名册、培训学员登记表(学员姓名、身份证号、劳动合同编号、培训专业个(工种)、培训时间、学员联系电话);

(2)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含相关教材说明)以及培训课时安排表(含教师安排);

(3)培训教学师资材料;

(4)教学场地、教学设施等相关说明;

(5)培训学院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成立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和减负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为切实加强对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和减负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和减负工作协调小组,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市劳动保障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国资委、市中小企业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有关领导为副组长,上述成员单位的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劳动保障局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成员由上述成员单位抽调。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和减负政策的申请受理、汇总和报审,办公经费从市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搞好工作衔接,确保困难企业的认定和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各县区(含开发区、新区)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贯彻落实好国家三部委和省、市有关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形势的文件精神,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确保政策实施效果,为稳定就业形势、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实现新的持续、健康发展。并对认定的困难企业要实行动态监管,及时准确的掌握企业状况,对已脱困的企业要及时调整,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充,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应。各县区(含开发区、新区)经当地政府同意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和实施办法请于3月10日前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应对金融危机,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困难企业认定阶段,时间为3月1日至3月31日,企业必须在3月底之前申报,逾期不予受理。第二阶段4月1日以后为困难企业享受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申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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