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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
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避险为先、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法制、依靠科技、依靠机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推进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能力建设。启动*新一代多普勒天气雷达建设,提高气象灾害监测与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雷电、酸雨、大气成分、土壤墒情、风能、太阳能、交通气象等专业观测网,拓宽服务领域,提供基础保障;加强区域自动气象站建设,实现全市各乡镇、风景名胜区、重点景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重点煤矿区、非煤矿山的小(一)型以上尾矿库、每处地质灾害重点防御区域至少布设1个自动气象站的目标。尽快建设市、县两级车载气象灾害应急观测系统。
(二)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建立市、县新一代可视会商系统和人机交互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平台,加强短时临近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和精细化预报工作,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测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三)及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市气象局牵头,负责完成全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系统的建设,增加信息内容,针对不同群体建设接收子系统。完善和扩充气象手机短信预警系统和专业信息网站功能,与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信息渠道相结合,实现免费向社会公众各种防灾减灾预警信息。要进一步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天气短信免费群发机制,开通重大气象灾害天气短信绿色通道,实现对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手机(小灵通)用户定向群发。在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立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警报器等设施接收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充分发挥防灾减灾信息员的作用,进一步畅通农村、山区等预警信息渠道。
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进一步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制订完善防范应对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部位和边远山区的气象灾害预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二)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气象部门要在干旱缺水时期积极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努力缓解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用水紧张状况;加强人工防雹工作,减轻雹灾对农作物和农业设施的损害。要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对森林火灾、污染物扩散、环境污染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地建设,环鄱阳湖区、在粮食主产区、较大型水库、重点林区和风景名胜区等重点地区建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地。
(三)加强防灾减灾信息员队伍建设。各乡(镇、场、街办)村、组、居委会、生活小区、矿山企业以及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有防灾减灾信息员,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传递气象灾害等预警信息和反馈灾情信息,并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要采用一定的物质和精神激励措施,促进信息员参与气象灾害防御。要整合资源,将防灾减灾信息员队伍与乡(镇、场、街办)报汛员、森防护林员、义务消防员、志愿者等队伍有机结合起来,做到一员多能、一员多用。
(四)切实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对本地区、本领域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应对。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洪涝、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等次生衍生灾害的分析研究和防范应对工作,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要重视灾害保险工作,加快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等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加大保险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的灾害保险意识,扩大投保面,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四、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各地要统筹考虑当地自然灾害特点,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灾害分析评估工作。各地要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敬老院、监狱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二)不断强化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建设和完善水库、城镇防洪排涝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及时疏通河道,对病险水库、矿山尾矿库、堤防等重要险段除险加固,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加强防雷减灾安全工作。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规范施工,在各类易遭雷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检测。严格执行防雷安全管理“三同时”制度,确保防雷工程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质量管理,切实将新建建设物防雷设计审核和验收纳入建设审批程序,严格规范防雷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环节。严格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健全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适时开展防雷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做好督促整改工作。认真执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主动申报防雷装置的定期检测,对产品质量不合格、安装不规范的,要及时整改。重点做好中小学校的防雷安全工作,尽快做好中小学校的防雷设施的普查和建设规划,争取用3-5年的时间,把所有存在防雷隐患的学校都安装防雷设施。
(四)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各级气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大农业产业、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各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工程项目实施和重要工程设施造成的不良影响。
(五)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五、切实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要求,规范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各级气象部门要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标准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备案;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须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部门审批同意。要加
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对因历史原因,气象探测环境已经遭到破坏又无法恢复,且气象探测资料已不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的国家气候观象台、国家气象观测一级站、国家气象观测二级站、天气雷达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当地政府可以按程序提出迁移申请,逐级报气象主管部门审批。
拆迁(含提升观测点高度)和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全部费用由当地政府或建设单位承担,当地气象部门承担气象探测仪器装备的全部费用。
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质量要符合国家标准。迁移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中国气象局的规定进行对比气象观测。
六、建立和完善稳定增长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
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稳定增长的投入机制,将涉及民生的公益性气象防灾减灾工程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基础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按宜府发〔20*〕12号文件精神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全市每个乡镇要建立1个区域气象自动站,每个村委会要确定1名气象信息员,每个区域气象站每年由当地财政安排维护经费1000元,每名气象信息员每年补贴经费300元,以上两项经费均须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此外,每个县(市)要在城市人流密集区建设1-2块天气预报电子显示屏,让气象信息充分惠及百姓。电子显示屏的制作和维修经费由县(市)财政承担,天气预报的信息制作由县(市)气象局负责制作。各地气象支出基本预算要保持稳定增长,按照不小于财政增长的比例逐年增加气象支出基本预算。
七、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责任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有关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研究解决防灾减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气象灾害的格局。
(二)进一步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建立完善各类防灾减灾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强防灾减灾信息的工作。气象部门要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各级减灾委成员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向减灾办提供各灾种的监测预警信息。市、县(市、区)两级要建设完善防灾减灾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各级减灾办要认真履行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协调职责,加强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合力。
(三)努力提高全社会对气象灾害的防范意识。要加大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力度,深入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气象、教育、新闻等资源,建设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加强全社会尤其是对农民、中小学生的防灾减灾科学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意识和公众自救互救能力。要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做好相关科学解释和说明工作,增强公众抗御各类气象灾害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