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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号)以及全国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整治和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全市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努力构建统一、高效的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管体系,切实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机制和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科学监管的理念,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并运行“全市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监管组织领导体制、监管责任体系和监管工作运行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坚持专业队伍与协管队伍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技术监督相结合,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能,为构建和谐平安宜春提供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二、总体目标
全面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组织领导体制,形成“企业是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对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反应快捷、统一高效”的监管工作运行机制;构建“三级联动、部门互通、资源共享”的信息网络系统;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信用服务、市场准入和信用约束的诚信体系;建立健全目标管理、量化分级、严格奖惩的考核体系。
实现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组织架构完善;部门职责分工明晰,综合协调配合有力;供应网络主体清晰,城乡监管全面覆盖,市场经营秩序规范;信息网络健全,信息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快捷;产品质量合格,企业诚实守信,考核奖罚分明,公众饮食用药方便实惠、安全有效。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要成立以政府领导为主任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市、县(市)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委员会办公室设区在卫生局,乡(镇、街道)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乡(镇、街道)委员会由一名副乡(镇、街道)长(主任)任主任,乡(镇、街道)办公室主任任常务副主任。乡(镇、街道)所辖各村(居)委会主任以及乡镇工商所所长、卫生院院长(或防保站站长、农医所所长)为委员会成员。
乡(镇、街道)委员会设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以下简称“监管站”),由乡(镇、街道)办公室主任兼监管站站长,副站长由乡镇卫生院、工商所负责人担任。监管站人员(统称“监管员”)包括以下人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聘请的药品监督协管员,工商部门设立的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站成员,质监部门聘任的乡镇质量技术监督协管员,卫生部门的防保员等。
乡(镇、街道)在所辖的各村(居)委会干部中聘任1名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员。
(二)加强基层建设。乡(镇、街道)监管站建设做到“十个有”:有机构牌子,有工作人员,有办公场所,有办公设备,有办公经费,有工作任务,有管理制度,有考核办法,有培训计划,有激励机制。监管站工作要做到“六个一”:每人一本工作手册,每人一张电话联系卡,备有一本监管记录,每月一次突击检查,每季一次联合巡查,半年一次跟班培训。
乡(镇、街道)监管站建站工作采取先试点、后全面推开的方式进行。20*年4月20日至5月20日为宣传发动阶段,5月21日至11月30日为组织实施阶段,20*年12月1日至20*年7月底为总结推广阶段。
(三)履行工作职责。各级政府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政府要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作为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政府的重要工作议程,全年至少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大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安排工作所需经费,对乡镇食品药品监管站要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乡(镇、街道)政府负责解决食品药品监管站的工作场所。
市、县、乡三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委员会要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乡(镇、街道)委员会要加强与县级委员会的联系和沟通,加强对监管站日常工作的督促及监管员的业务指导,配合县级委员会各有关部门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相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履行职责。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具体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对下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日常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考评等,及时汇总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卫生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加强药械管理、加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上报以及对药房药库硬件改造工作的力度。
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将农村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资源统一纳入到监管站中,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要求,履行本部门监管职责,负责抓好监管站的业务指导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开展食品药品综合整治工作,形成打假治劣的强大合力。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日常工作经费预算,切实解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所需经费。
其它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技术服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企业作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积极组织食品药品企业开展创建诚信企业活动,通过媒介向社会公开诚信承诺,并向监管部门签订责任保证书。督促食品药品企业为全市食品药品信息网络系统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引导食品药品企业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和质检科室建设,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培训制度,强化企业自律意识。
食品药品生产企业都要设立1至2名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员,负责本企业的质量安全工作,同时还必须配备足额的质检技术人员,增添必需的检测设备。有条件的食品企业要逐步建立良好的生产规范(GMP)、卫生规范(GHP)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
(四)创新监管模式。各地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明确重点,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即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结合,与农村零售药店GSP认证相结合,与食品药品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与食品药品信息网络建设相结合。要通过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环节和重点时段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进一步规范供应网、强化监督网。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利用,实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交流与共享;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预警应急机制,通过举办田间学校,加强对农民群众的知识培训,普及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食品药品安全常识。
(五)构建信息网络。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基础,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建立基于Internet网络的食品药品监管相关部门间的横向信息监测通报网络和市、县、乡三级的纵向信息监测通报网络,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动态信息数据库,搭建面向企业的远程监控平台和实时监控系统,建立面向社会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查询和电子平台,提高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监测、分析、评价、应急预警和公共服务水平。
市、县两级相关部门间的横向信息监测通报网络和市、县、乡三级的纵向信息监测通报网络要尽快启动,市、县两级相关部门间要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息联络员制度。乡镇、街道一级注重抓好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辖区内重点食品药品企业的内部信息网络要与食品药品监管相关部门的监控系统实行对接。
(六)建立信用体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系统,明确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征集、评价和披露三个环节中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工作程序。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用服务系统,明确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内容和服务程序等。建立食品药品市场准入系统,实行食品药品进货检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质量追究制度,统一规范购销台帐等票、证内容。督促和指导食品药品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追溯、封存报告、依法销毁和重要大宗食品药品安全质量购销档案等制度。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约束系统,通过消费者评选、同行业评比、监管部门评定等综合记分的办法,大力开展创建信用超市、信用企业、信用品牌活动,定期信息,鼓励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
(七)严格实行目标管理。各地要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实行食品药品安全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职能部门要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情况作为奖惩依据之一,对工作开展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和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各单位要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任务细化到岗、到人,相关岗位责任人的工作考核与年终公务员考核管理相统一,作为年终评优评先的依据。各食品药品监管站要将一般工作要求变为量化考核指标,对乡(镇、街道)监管站的协管员、信息员实行动态管理,实行义务监督与适当补贴、奖励相结合,充分调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开展两年一次的“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管先进乡(镇)”评选活动,采取乡镇自愿申报,经县级委员会初评、推荐,报市委员会考核、确认的方式,在全市评出一批“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管先进乡(镇、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