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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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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

为加快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确保农业生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4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府厅发[20*]5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种子生产经营和种子管理彻底分开为突破口,明确部门职责,完善制度,稳定管理队伍,改善执法手段;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方针,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坚持以质量监管为重点,规范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二、改革办法

1、实行生产经营和管理分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全市各地都必须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完成政企脱钩,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剥离出来的生产经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

今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20*年6月底前,各地必须全面完成剥离和脱钩工作。到期未完成脱钩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资金项目支持。

2、加快建立和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实施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必须加快机构的建立和健全。要强化市、县(区)种子管理机构的建设,加强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种子管理机构要认真落实编制和人员,在20*年6月底以前,机构建设必须全部到位。由于合并、撤销等原因造成种子管理机构性质改变、人员减少的,必须尽快恢复和完善,将人员充实到位。种子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从现有的在编在职在岗人员中择优选用,选聘方法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要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宜春市种子管理站更名为宜春市种子管理局,更名后机构性质、级别维持不变。各级种子管理机构隶属农业行政部门管理。

3、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工作。在实施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脱钩的过程中,要认真做好人员的安置工作。对富余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后,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改革步骤

全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四月底前完成)

各县(市、区)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文件精神,加强领导,成立领导小组,抽调专人,对本地种子生产经营管理体制现状和人、财、物等基本情况全面进行摸底调查,在此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六月十五日前完成)

各地要按照所制定的工作实施方案,分步开展工作,要求五月底以前完成分流人员安置、种子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核定工作。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六月三十日前完成)

各地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送省、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农业、编办、财政、发改委、国资、工商、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农业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成立相应机构,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在市和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责任,密切协作,落实措施,扎实工作,确保高质量地完成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2、确保种子市场的正常秩序

在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期间,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大种子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的行为,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

3、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国有资产处置办法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借机私分、低价变卖、转移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4、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对改制单位职工的安置,必须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解决好他们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