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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旅游产业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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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旅游产业发展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旅游业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以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建设为龙头的旅游升温战,加快实现我市旅游产业的赶超式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旅游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1.旅游经济是“绿色经济”,旅游产业是朝阳产业,是促进生态文明、经济文明、社会文明协调发展的先导产业,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富民的动力产业,是可持续发展的产业。全市各级各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紧紧抓住发展机遇,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旅游升温战与中心城区互动并向县(市、区)延伸,切实把旅游产业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实现赶超发展的重点产业来培育,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思路及主要目标

2.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和党的*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旅游业在第三产业中的带动作用和“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品牌效应,强化政策引导,创新运作机制,塑造我市“禅宗圣地、月亮之都”的旅游总体形象。进一步整合优化旅游资源,形成以明月山景区和三爪仑景区为两翼,九岭山脉为走廊,其他县(市)为延伸的“两区一线”旅游业发展格局,加快我市旅游资源优势向旅游经济优势、旅游资源大市向旅游经济强市的转变,实现旅游产业跨越式发展。

3.主要目标:到2011年,争取年接待海外游客3万人次,旅游创汇突破1000万美元;年接待国内游客突破100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突破80亿元,相当于全市GDP的10%左右。争取创建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1个,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4个,国家AAA级旅游景区5个,国家AA级旅游景区10个;力争兴建五星级旅游饭店4家,四星级旅游饭店10家,三星级旅游饭店35家;发展国际旅行社2家、国内旅行社70家,培养具有国家导游资格的导游人员500人。使旅游业成为我市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把我市建设成为国内外知名的旅游目的地。

三、推动旅游产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4.加快旅游景区和旅游精品线路的打造。整合全市优质旅游资源,统一修编旅游规划,建设一批品位高、有特色的精品旅游景区,增强我市旅游产品的核心竞争力。一是以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宜春中心城区、万载竹山洞等景区景点为主,整合打造观光休闲度假旅游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争创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二是以官山国家自然保护区、宜丰洞山省级风景名胜区、铜鼓天柱峰国家森林公园、奉新百丈寺、靖安宝峰寺等景区景点为主,沿九岭山脉打造生态禅宗旅游区;三是以靖安三爪仑国家示范森林公园为龙头打造城市“后花园”度假旅游区。

精心打造并推介经营好五条旅游精品线路,即:月亮文化之旅,领略宜春浪漫的风雅;禅宗圣地之旅,感受宜春佛国的风仪;古色人文之旅,体验宜春民俗的风情;红色故土之旅,采撷宜春历史的风采;绿色山水之旅,饱览宜春秀丽的风光。

为加快打造我市“禅宗圣地”,凸显“靖安禅学、奉新禅规、宜丰禅庭、上高禅尼、仰山禅修、宜春禅都”的特色。2010年前,恢复并建设好仰山栖隐禅寺、宜丰黄檗禅寺、高安瑞相禅院;2011年前,建设好洞山普利禅寺、明月寺、上高崇福寺等禅宗重地,并配套相关旅游要素,具备接游条件。

为加速宜春中心城区旅游产业发展,实现“人口倍增”计划,2011年前做好中心城区文化旅游“九件实事”,即打造禅都文化博览园、“物华天宝、人杰地灵”雕塑园、袁山城市文化公园、宜春文化艺术中心、鼓楼旅游购物中心、体育健身娱乐中心、状元洲文化中心、天宝路宜春特色餐饮一条街、“秀江花月夜”景观长廊。

5.大力发展旅游交通。优先安排通往A级旅游景区公路建设,列入计划、争取上级支持;旅游公路、水路沿线的标识标牌、紧急救援、车船维修等基础设施按权属关系由行业管理部门督促产权单位统一规划建设。对符合条件经批准的旅游车队的车辆免征客运附加费优惠政策延至2015年;旅游车队的车辆在淡季和检修时,可按规定办理车辆报停手续,免征报停期间的养路费;对旅游客运车辆轻微违章和一般事故,依法从快处理,尽可能减少游客滞留时间。

6.拓宽旅游开发筹资渠道。各地各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旅游发展基金和国家项目资金的支持,加快旅游项目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旅游招商引资的力度,积极引进市内外投资者以购买、租赁、联营、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投资开发旅游项目、兴办旅游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债券发行、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加快开发适应旅游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加大对旅游业的信贷支持。

以宜春明月山(管理局)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基础,整合中心城区可经营性优质资产,通过理顺产权关系,确立股权架构,组建宜春旅游集团公司,形成旅游龙头企业,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上市,实现融资。

7.大力培育旅游市场。吸引境外、市外经营规范、有实力的旅行社到我市开办合资、独资旅行社或办事处;市内年地接10000人次以上或在省内年度业绩列前10名的旅行社可以在各县(市、区)设立分社;旅行社年地接游客每1万人次给予奖励5000元人民币;国际旅行社年地接境外游客每1000人次以上的给予每人次5元人民币的促销补助;新办旅行社前三年按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参照,由受益财政设立奖励资金,按50%给予奖励。

8.完善旅游宣传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围绕宜春旅游总体形象,建立和完善口径一致的联合宣传工作机制;在宜春中心城区火车站、汽车站、交通主干线、城市出入口和重要的公共场所按不少于整个中心城区公益广告的25%,设置宜春旅游总体形象公益广告和重点旅游景区公益广告,并纳入市政建设和城区道路建设规划;宜春日报、宜春电视台、赣西晚报、宜春广播电台、宜春政府网站等各种媒体要免费开辟固定栏目或规定时段对全市旅游总体形象进行相对集中的宣传。

9.加大旅游营销力度。策划构建全市旅游统一营销的平台与机制,为了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拓旅游客源市场和旅游宣传营销的积极性,提高我市旅游宣传营销的成效,从2009年元月起,从全市各旅游景区门票收入中提取5%设立全市旅游宣传营销专项资金,用于旅游宣传营销和针对宜春旅游市场组织的火车旅游专列、航空旅游包机、大巴旅游车队、自驾旅游组团等特别旅游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对组织每列火车旅游专列的单位或个人奖励1万元,对组织每班次100人以上的旅游航空包机、200人以上的大巴旅游车队、50辆车以上的自驾旅游组团的单位或个人奖励5000元。

10.开拓本地市场,聚集市内旅游人气。组织开展“宜春人游宜春”活动,各县(市)要创造条件开通至明月山的旅游专线车,宜春中心城区要开通到全市各主要旅游景区的旅游专线车,发动和吸引市民游览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和市内重点旅游景区(点);积极引导旅游景区推进广告互换、信息互通、客源互送,实现市场共享、互利双赢;把铜鼓化险福地与秋收起义纪念馆、万载湘鄂赣省委、省苏维埃政府旧址和纪念馆及明月山天工开物园等列为革命传统与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倡导机关事业单位为干部职工“宜春人游宜春”购买景区年票,鼓励企业将“宜春人游宜春”纳入职工福利和奖励范围;全市各景区(点)对持有宜春市范围内身份证的游客减半收取门票费。

11.办好节庆活动。在政府主导下加大市场运作力度,举全市之力坚持办好一年一度的“月亮文化节暨经贸活动周”,届届有主题,年年出新意,使之成为国内国际有影响的旅游节庆活动,把月亮文化节真正办成“企业的盛会、招商的平台、城市的名片、市民的节日”。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根据自身特点和传统,举办有特色、有影响的旅游节庆活动。

12.加速培养高素质的旅游从业人员队伍。发挥本地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以及其它旅游培训机构的作用,加强同境内外旅游院校和培训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强化对旅游人才的培养和旅游从业人员的上岗前及在岗培训,逐步实现持证上岗。建立人才激励机制,鼓励引进国内外高层次旅游管理人才和旅游职业经理人。在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5%的资金用于旅游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四、加大旅游产业发展政策扶持力度

13.加大政府引导性资金投入。从2009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努力做到逐年有所增长,用于编制旅游规划、举办节庆活动、旅游宣传营销、旅游队伍培训等。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加大导向性投入,安排一定额度的财政预算资金,专项用于旅游产业的发展。

14.鼓励打造旅游品牌。对新获得国家AAA级以上的旅游景区(点),由所属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AAA级景区奖励5万元,AAAA级景区奖励10万元,AAAAA级景区奖励20万元;对新获评*省旅游强县的县(市、区)和新获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国家自然保护区、对游客开放的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奖励10万元;对新获评五星级旅游饭店、首次获得全国“双百强”旅行社、全国乡村旅游示范点奖励5万元,以上奖励由各级受益财政按照不重复计奖及计奖从高原则在各地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的旅游商品生产经营企业,按市、县(市、区)两级各半的原则,奖励20万元。

15.鼓励和支持投资开发建设重大旅游项目。对符合宜春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在我市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新建、扩建的旅游项目(如:旅游景区景点、四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大型旅游休闲娱乐设施等),经建设、旅游等部门确认,报经同级政府批准,给予减半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10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经评估确认后,从合同规定投产年度的次年起,按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为参照,由受益财政设立财政奖励资金,按前两年的100%,后三年的50%予以扶持,卫生监测费按照成本收取。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扶持。市政府成立服务小组对项目开展全程跟踪服务,建立市领导定期调度、督办制度。

16.旅游用地扶持政策。对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及配套设施用地予以积极支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发中小型旅游项目;对利用集体土地、林地、水面、山场等兴办生态旅游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和现状的前提下,经旅游、国土、林业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共同认定后,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投资商可通过租赁、联营等方式使用土地。

鼓励旅游企业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进行旅游开发,依法批准后,可以确定给项目单位最长40年的使用期;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成片绿化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承包农户自愿的前提下,由用地者向土地所有者租赁使用。

17.建立旅游景区生态有偿保护机制,制定封山育林规划,加强景区自然保护区建设,从今年起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由6元/亩提高到8元/亩。涉农部门对景区新农村(林场)建设,农林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要纳入全市统筹安排,并向旅游景区倾斜。

18.星级饭店优惠政策。旅游饭店开业一年后,经有关部门评定为三星级(含)以上旅游饭店的用电价格优惠0.1元/度;三星级(含)以上饭店可享受与同一区域内工业园区水费同价优惠政策;二星级(含)以上饭店按实际安装终端数的50%收取有线电视收视费;对在我市城区投资兴建五星级标准、旅游景区四星级(含)以上标准的旅游饭店,将在播放有关国外电视频道方面给予特批;对三星级(含)以上及旅游景区内的旅游饭店和娱乐场所实施绿卡制度,除紧急情况和刑事案件外,公安、工商、消防等部门进入上述旅游饭店客房及旅游景区娱乐场所进行检查,须取得市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准后持检查证方可进行。

19.鼓励和支持组建具有一定规模和特色的旅游演艺团体,旅游演艺团体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企业缴纳的营业税,由受益财政以企业发展奖励资金的形式奖励50%;鼓励承办国际性和全国性会展、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对全市各地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及重大旅游节庆活动,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后,由受益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20.A级旅游景区、红色旅游景区(点)、获得省级乡村旅游示范点的旅游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额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1.鼓励发展个体旅游经济。对从事“农家乐”、观光农业等乡村旅游开发的农村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限3000元。景区农民从事旅游业可获得一次性200—500元职业技能培训;景区农民个体工商户,依法登记后可获得2—5万元的小额贷款并享有50%的财政贴息;景区农民登记求职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为其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对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旅游商品的小额纳税人实行定额征税。

22.对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独立核算的旅游服务企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五、切实加强对旅游产业发展的领导

23.为加强对旅游产业发展的统一领导,各县(市、区)要成立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涉及旅游产业发展全局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旅游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抓好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的落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把旅游产业发展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规划和议事日程,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在加快全市旅游产业发展中创建业绩。

24.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旅游产业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把旅游产业作为第三产业(服务业)的龙头产业来打造,要十分注意把握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和旅游产业发展的特殊规律,创新体制机制,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政府引导推进。各地要增强全局意识和整体意识,主动纳入全市旅游的统一规划和资源整合,在齐心协力打好以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建设为龙头的旅游升温战的同时,结合实际,挖掘资源,积极开发,彰显特色。

25.建立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目标责任制,要十分注重旅游市场管理和旅游安全工作,加大旅游产业发展考核力度,把完成旅游产业发展目标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严重影响旅游产业发展和发生旅游重大安全事故的,依照问责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