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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2号)、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字[20*]2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人员编制与工资管理,有效解决编制管理与财政供养人员脱节、人员编制情况与工资核拨脱节的问题,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贯彻执行中央、省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文件精神,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和违规责任追究机制,使人员编制和工资管理走上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目标任务:通过清理、整治,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和规范操作程序,彻底消除人员编制与工资管理脱节的问题,杜绝吃“空饷”现象,使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变动和工资管理工作规范运行。
二、基本原则
(三)有空编才能进人的原则。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进人,必须有空编,无空编一律不准进人。按核编、进人的权限程序经研究调(考)入的人员,用人单位须及时到市编制部门办理上编手续;人员调离、退休、已故及外出不在岗等,人员编制所在单位须及时向市编制部门申报办理下编、注销或留编停薪备案等手续,以利于编制的规范管理。
(四)一人一编的实名制管理原则。编制部门对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都要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到一人一编、一人一证。超编单位严禁进人,超编和超领导职数人员要争取在20*年底前逐步消化到位。
(五)编制与工资管理对接原则。编制部门对人员变动中的上、下编,是财政部门核拨或停拨工资的根本依据,要严密对接,及时办理,坚决杜绝未经上编就核拨工资,已经下编或留编停薪等仍在发放工资的现象。
三、管理办法
(六)建立人员变动及时申报制度。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本单位人员出现外出不在岗、逝世时,要在上述情况出现之日起30天内向市编制部门申报;在本单位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要在到龄之日起30天内向人事部门申报。有以下情形仍未申报并办理编制及工资变更手续的,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由人员编制所在单位负责在30天内向市编制部门申报:
1、调离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含调到“三区”)的;
2、未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外出不在岗的;
3、在职或离退休人员逝世的;
4、已到退休年龄,未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延期退休,未办理退休手续的。
(七)建立人员变动限时联办制度。市组织、人事、编制、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以“通知单”转递联办方式,对人员进入、调离、外出不在岗、逝世和到龄退休等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具体按以下程序操作:
1、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向市编制部门申请核编、向市组织或人事部门申请进人。在市编制和组织、人事部门先后按权限、程序研究同意后,再依下列顺序办理,每个环节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办完,即:由用人单位到市编制部门开具“核编通知单”,到市组织或人事部门办理进人“介绍信”(经考试才能进入的,须在考录、聘后办理),再到市编制部门办理上编手续。市编制部门同时开具“在编人员变动通知单”转递到市人事、财政部门。市人事、财政部门凭“在编人员变动通知单”分别核准、核拨工资。
2、人员调离:市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人员调离市直单位(含调到“三区”)手续时,开具“人员变动通知单”,转递到市编制部门。市编制部门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下编手续,开具“在编人员变动通知单”转递到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从其调离的下个月起停拨其工资。
3、人员外出不在岗或人员逝世:由所在单位申报到市编制部门,市编制部门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留编停薪备案或注销手续,开具“在编人员变动通知单”转递到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从其外出或逝世的下个月起停拨其工资。
4、到龄退休:副县级以上干部的退休,要在市委下发退休通知后及时办理;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退休,由所在单位申报后及时办理。市人事部门在接到市委通知或单位申报后,须在*个工作日内办理退休和改发退休费手续,并开具“人员变动通知单”转递到市编制、财政部门。市编制部门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下编手续,市财政部门从其到退休年龄的下个月起改拨退休费。
(八)建立编制、工资年度审核制度。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在每年11月底前持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册、个人编制证,及当年的人员变动情况说明,到市编制部门接受人员编制年度审核。市编制部门与市财政部门要在每年11月底前对人员编制与工资发放情况进行一次年度会审,确保人员编制与财政供养人员情况始终一致。
四、约束机制
(九)严格实行举报受理查办制度。市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对事关人员编制、工资管理等方面的群众举报,要积极受理,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要及时纠正,并严厉查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有效消除规避编制管理而吃“空饷”的现象。
(十)严格实行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对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现本实施意见第(六)条四种情形的,人员编制所在单位未按本实施意见,在限期内到市编制部门申报办理下编、注销或留编停薪备案手续,到市人事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致使市财政部门未停发工资或改发退休费的,一经发现,将由市财政部门从该单位经费拨款中加倍扣回多拨付的工资,该单位要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讨。对市组织、人事、编制、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而违反本实施意见,情节轻微的,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