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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主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户的补充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随着我市开放型经济的不断发展,外商投资企业日益增多,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日显重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锡政发[*]157号)自93年7月颁布实施以来,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更好地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全市利用外资工作和开放型经济更加健康地向前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补充意见》。
有关部门要本着简化手续,方便企业,积极扶持,高效服务的精神,互相支持,密切配合,认真实施,为创造更好的外商投资环境作出努力。在具体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可直接向市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反映,并提出建议。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补充意见.
市人民政府:
随着我市开放型经济的不断发展,外商投资企业目益增多,为了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对已颁发的锡政发(*)157号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确定以下若干补充意见,以便更好地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促进全市利用外资工作更加健康地问发展。.
一.关于管理网络..
对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行分层次管理。
市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是由市政府授权对全市的利用外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管理的机构。市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按照"一个头扎口,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的原则,本着"筒攻放权,简化手续,勤政高效"的精神领导和管理全市的利用外资工作。.
市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的成员部门按其政府赋予的职责及有关规,对利用外资工作和企业进行职能管理和分类指导。
各区.局(公司)是其原主管中方企业和外方举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暂为外资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区、局(公司)及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应按锡政发(*)157号文的规定发挥管理职能,对企业进行日常具体的指导、帮助、监督和相关管理并按规定对各扎口部门负责。
二.关于工会工作
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建立工会。企业投产后,工会应正常开展活动,企业应积极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各项活动并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企业工会应依法开展活动,出色完成工会的任务。
企业主管部门的工会组织在市总工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帮助和监督企业工会的组建和开展正常活动。
三、关于产业政策管理
企业的成立、经营和发展应符合我市的产业政策、经济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
企业在成立及增资扩股时,主管部门应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经济政策以及市场情况认真进行论证、审查后方可上报。市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也要按上述精神把关审批。
四、关于中方董事的委派和管理
按照现行管理权限,各级组织部门要加强对所派出的中方董事的考察和管理。企业成立时,其中方董事应按现行干部聘任(用)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后按规定聘任(用)。
在聘任(用)中方董事时,主管部门应与中方董事建立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制。根据其所担任的职务,明确任职年限、任职期间的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以及制订相关的奖惩规定,从而激励和约束中方董事切实履行其职责。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方董事的考核和考察,对工作成绩显著的中方董事及时予以表彰,对那些玩忽职守的不称职的中方董事,应及时予以撤换。
五、关于董事会
企业应根据合同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健全董事会制度,按期召开董事会,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
为确保董事会的效率和效果,在每次董事会召开之前建议合营各方各自举行预备会议,对将在董事会上讨论的问题作相应准备。
主管部门应督促中方董事建立董事会预备会议制度。必要时,可派出有关人员参加中方的董理会预备会议。
各级外经贸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帮助、指导企业的工作,特别是董事会方面的工作。
六、关于劳动人事管理门
企业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及劳动部劳部发(*)45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规和规定。
市劳动、人事部门是企业劳动人事扎口管理机关,负责制定有关管理办法,监督、检查企业执法情况,纠正企业执法中出现的问题,查处企业侵犯和损害员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市劳动人事部门在企业劳动用工、人才招聘、员工培训等方面应给予积极配合和服务,为企业的动作创造良好条件。
七、关于财务税收管理
企业应按照国家颁发的财务会计法规,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机构、人员和制度,搞好财会工作,分季度.年度向各有关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并应按规定进行年度决算审计。
企业应遵守国家税法,依法纳税,自觉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财政税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企业财会工作和税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对违反财会制度以及违反税法等不法行为迅速采取措施,及时予以严肃查处。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财会工作的监督,要通过企业年度决算审计状况了解其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及负债情况并及时予以监督和指导。
八、关于工商行政管理
企业合营各方应按规定及时出资,企业应按批准的范围依法经营并主动申报和接受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
各级外经贸部门要会同相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哟对企业工商行政方面的监督、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出资情况、经营活动及年度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对未按合同、章程规定期限出资、违法经营及不能及时整改年检中查出的问题的企业可视其情节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九、关于外汇管理
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及市颁发的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开立外汇现汇帐户。验资完毕后,应及时主动办理领取《外汇登记证》手续。应及时办理企业收汇,进口付汇核销手续。企业所借用的外债应及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企业应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出口比例,求得外汇自行平衡。
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的外汇进行监督、检查。
十、关于统计工作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的要求,按规定上报各类报表以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企业各种情况,每期统计报表须报送各主管部门,由各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市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及各有关职能部门。由市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汇总报市统计局。
若长期不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将视具体情况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十一、关于进出口商品管理
海关是依法监管进出口货物的职能部门。企业在进出口货物时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保税、核销手续。企业不得以任何非法手续逃税,否则,一经查出将依法处理。
无锡商检局是按照《商检法》对企业迸出口货物进行商品检验和检定的职能部门。企业进出口的产品、设备和料件必须按规定依法申报商检。外商以实物、设备作为出资的和企业委托外商进口的实物和设备,必须委托无锡商检局设立的财产鉴定部门进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并须以此作为验资依据。
十二、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和安全工作的管理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依法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在我市兴办的外商投资项目,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规执行,并接受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企业必须接受消防部门的监督管理,完善消防设施,严格消防措施。按照《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保护职工人身安全。
十三、规范收费管理,防止乱收费乱摊派现象发生
企业应当交纳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计提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等费用,其数额和计提缴纳办法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各有关部门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问题,应严格按照*年10月中办国办转发的财政部《关于治理整顿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如有对企业新的收费,主办部门须首先征得市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的同意,注明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在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核准后,报省财政与物价部门批准执行。否则,企业有权拒付,如强行收费,物价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应予制止并进行严肃处理。对已颁发的一些地方性收费文件,涉及到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由财政、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市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进行清理,明确之后,方可实施。
十四、关于外籍暂住人员的管理
在无锡市居住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人员(包括外国人、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必须向市公安局申办外籍人员临时居住证。企业的主管部门和辖地派出所负责外籍人员的居住安全,关心外籍人员生活,并积极创造条件,建造相对集中的外商居住小区,提供外籍人员居住,方便生活。
十五、关于控诉管理
根据审批权限和分级管理的原则,首先应由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企业及外商的投诉。各主管部门难以处理的问题,应报请各审批单位处理。
市级负责企业及外商投诉的机构为市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代为受理并根据投诉内容转请有关部门处理。
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制订的管理办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由无锡市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