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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养老机构管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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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养老机构管理实施意见

为了促进市区养老机构的建设,加强养老机构的管理,适应市区人口老龄化的需要,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区养老机构是指在本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郊区、马山区、新区范围内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社区服务机构。

养老机构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坚持社会效益,执行国家制订的业务工作标准,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二、市、区民政部门是养老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机构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各级计划、财政、工商、税务、物价、建设、规划、公安、卫生、公用事业等部门和老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给予关心、扶持和照顾,共同做好养老机构的发展和管理工作。

三、申办养老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养老机构的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个人应具备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责任能力。

(二)有明确的服务宗旨、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正当的经费来源。

(四)有合法的固定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安全防火和卫生防疫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场所,必须按基建程序,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经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对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养老机构的餐饮、居室、活动场所必须申领卫生许可证,其硬件设施和管理必须分别符合《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五)有一定专业水平的管理、服务和持有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并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其中设有卫生医疗机构的,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六)符合本市养老机构的设置规划。

四、单位或个人举办养老机构必须向所在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单位举办养老机构须事先报经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区民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对批准举办的,发给《社区服务单位证书》。举办单位或个人凭《社区服务单位证书》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纳税,并可按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政策优惠。

五、养老机构要进行科学管理,根据行业标准为老人提供生活、护理、康复等优质服务。要尊重老人的权利。老人进院自愿,离院自由。

六、养老机构要合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视设施、服务内容等,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收费统一使用地税部门规定的票据。

七、养老机构要加强财务管理,及时向主管部门送交财务、统计报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八、养老机构迁移,应及时向原所在区民政部门和新址所在区民政部门报告,申请办理迁移手续,更换有关证件。

九、养老机构解散、撤销视为终止执业。养老机构终止执业应提前3个月向所在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集体举办的养老机构终止执业须事先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并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有关材料,经市民政部门核准后予以注销,收缴《社区服务单位证书》,并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十、养老机构由市、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犯法律法规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十一、养老机构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十二、各市(县)可参照上述意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范围养老机构的管理办法。